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9,附民,349,202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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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49號
附民原告 楊素蘭
附民被告 陳斌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9 年度簡字第19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李宛臻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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