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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50號
原 告 韓麗萍
被 告 魏存翌
黃昱齊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95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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