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9,附民,363,202012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63號
原 告 王秋梅

被 告 顏采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59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楊子龍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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