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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英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18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110 年11月15日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儀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光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鈴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温訓暖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845號
被 告 許英俊 男 6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00鄰○○街00
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英俊於民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19 時 15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 00-000 號大型重型機車,沿屏東市民生東路內側車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民生路與和生路一段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適有李烈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原停等紅燈,號誌轉為綠燈之際,沿民生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
許英俊行駛方向號誌為直行箭頭綠燈,僅得直行不得左轉,且按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未遵守號誌逕為左轉,李烈瞥見,反應不及,前輪與許車右側相撞,人車倒地,受有左肘擦挫傷、左胸及左大腿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李烈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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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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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許英俊之供述 │辯稱號誌有直行及左轉綠燈箭頭│
│ │ │,左轉往和生路一段,與告訴人│
│ │ │沿民生路由西往東直行車碰撞之│
│ │ │事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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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告訴人李烈之指訴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
├──┼─────────────┼──────────────┤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證明本件交通事故發生之事實。│
│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 │
│ │照片 16 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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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路口監視錄影光碟及本檢察官│民生路、民生東路雙向放行(皆 │
│ │勘驗筆錄、翻拍相片 6 張 │僅能直行),民生東路禁止左轉 │
│ │ │和生路方向。被告卻左轉和生路│
│ │ │致發生本件。 │
│ │ │ │
│ │ │ │
│ │ │ │
├──┼─────────────┼──────────────┤
│5 │員警肇事路口號誌轉換說明相│民生東路往民生路或和生路方向│
│ │片 8 張 │(即被告行駛方向)為可直行及左│
│ │ │轉時,對向(民生路)則是紅燈。│
│ │ │反之,若對向民生路往民生東路│
│ │ │是綠燈,則民生東路僅能直行,│
│ │ │不會有可左轉之號誌。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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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函附肇事路│時相二:民生路、民生東路雙向│
│ │口號誌時制設計表(含現場圖 │放行(皆僅能直行)。本案發生時│
│ │路口號誌時制說明) │相即為此時相,民生東路禁止左│
│ │ │轉和生路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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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被告駕駛大型重型機車,行經行│
│ │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未遵守燈│
│ │定意見書 │光號誌作左轉(直行箭頭綠燈作 │
│ │ │左轉),為肇事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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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診斷證明書2紙 │佐證告訴人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
│ │ │犯罪事實欄所示傷害之事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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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檢察官 劉俊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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