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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1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甘瑩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調偵字第3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甘瑩鈞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甘瑩鈞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又被告於本案車禍事故發生後停留現場,並向據報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為肇事人,此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則被告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騎車上路,本應謹慎注意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竟於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未遵守號誌行駛(紅燈右轉),致與同向亦作右轉行駛,致發生本件車禍,造成告訴人林映廷受有聲請簡易判決書所載右足踝擦挫傷之傷勢,所為誠屬不該;
惟被告車禍發生後符合自首規定、犯後未否認犯罪,態度尚可,另雖有與告訴人和解之意願,然因與告訴人雙方意見不一致而無法成立調解等;
兼衡告訴人就本件車禍之發生亦有未遵守號誌行駛之同為肇事原因,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見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家庭經濟狀況之生活情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雖提出聲請(陳述)狀答辯稱係遭告訴人追撞且因本案車禍其亦受有傷害,並另向告訴人提告恐嚇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第31頁),惟查本案肇事經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記載雙方因未遵守號誌行駛(紅燈右轉)均為肇事原因,事實業已明確,被告既未曾提出任何具體答辯或欲聲請調查之證據方法及其待證事實,因檢察官係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方式為之,本院亦認本件仍適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自無另行調查必要;
至被告因本案事故而受傷之事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調偵字第315 號不起訴處分(見屏東地檢署110 年度調偵字第315 號卷第24-25 頁),被告如有爭執應依再議程序加以救濟,又告訴人是否另犯恐嚇等犯行,尚與本案無關外,被告應另向警察或偵查機關提出告訴,由其等查明告訴人是否有另涉不法及為適當之處理,均非本院於本案應為調查之範圍,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妍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調偵字第315號
被 告 甘瑩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甘瑩鈞於民國109 年8 月24日9 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為000 -0000 號之普通重型機車,沿屏東縣屏東市民學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至民學路與廣東路之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時,因民學路方向為紅燈而停等中,同向後方適有林映廷駕駛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亦行至該處,甘瑩鈞與林映廷應注意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應遵守號誌行駛,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市區柏油道路乾燥、無缺陷或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均同時貿然闖越紅燈並做右轉行駛,致兩車碰撞,林映廷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足踝擦挫傷等傷害。經警獲報到場,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映廷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甘瑩鈞坦承於上揭時、地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等事實,並有告訴人林映廷之指訴、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 一) 、( 二) 、告訴人之屏東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 份、現場蒐證照片17張、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 屏澎區
0000000 案)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110 年6 月9日高監鑑字第110010655 號函及本案案發現場路口監視器影像光碟暨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各1 份等資料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被告甘瑩鈞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 妍 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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