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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20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雅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調偵字第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雅婷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游雅婷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又被告於本案車禍事故發生後停留現場,並向據報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為肇事人,此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則被告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駕車上路,本應謹慎注意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竟於行經人車擁擠之處所,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未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致生本件車禍,造成告訴人陳金雄受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傷勢,且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所為誠屬不該;
惟被告車禍發生後符合自首規定、犯後未否認犯罪,態度尚可,另雖有與告訴人和解之意願,然因與告訴人雙方意見不一致而無法成立調解等;
兼衡被告素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述之智識程度(見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家庭經濟狀況之生活情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冠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調偵字第809號
被 告 游雅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雅婷(涉嫌肇事逃逸罪嫌部分,另行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12月13日11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屏東縣潮州鎮中正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屏東縣潮州鎮中正路段「中正市場」時,應注意該處為人車擁擠路段,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發生危險,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適行人陳金雄行走於同向前方,游雅婷所駕駛自用小客車右前車輪因而不慎碾壓陳金雄之左腳,致陳金雄受有左第五蹠骨移位閉鎖性骨折及左側足部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陳金雄委由告訴代理人游翠霞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雅婷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金雄於警詢中證述、告訴代理人游翠霞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證人陳瑛芷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情節相符,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暨車損照片8張、車籍查詢結果表等在卷可參,且告訴人確因此次車禍受有前開傷害,有茂隆骨科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附卷可稽,應堪認定。
二、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且行駛至人車擁擠處所,本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94條第3項分別訂有明文。
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自應注意遵守上開規定,又案發當時被告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竟疏未注意因而肇事,致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顯有過失。
再者,為求慎重,復將全部卷證送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車禍發生原因,認「一、游雅婷駕駛自小客車,行經人車壅擠處,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未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為肇事原因。
二、行人陳金雄,行走在前,無肇事因素。」
有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110年9月17日高監鑑字第1100178814號函附屏澎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在卷可參,而告訴人確因本件車禍受有傷害,堪認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受傷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林冠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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