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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簡上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惟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刑事遠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陳一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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