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號
原告 蔡家豪
訴訟代理人 林宗儀律師
被告 郭羽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 年度交簡字第17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