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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號
原告兼被告 曾文亨
謝啓仁
上列原告兼被告曾文亨、謝啓仁二人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984 號),相互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其等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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