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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李謹(即李魏碧蘭之承受訴訟人)
李明順(即李魏碧蘭之承受訴訟人)
李明榮(即李魏碧蘭之承受訴訟人)
李好(即李魏碧蘭之承受訴訟人)
李明勳(即李魏碧蘭之承受訴訟人)
李睿堂(即李魏碧蘭之承受訴訟人)
李坤隆(即李魏碧蘭之承受訴訟人)
李知錡(即李魏碧蘭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8人 之
訴訟代理人 李韋霆(兼李魏碧蘭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 0樓
李春宛(兼李魏碧蘭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陳惠雯
侯志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5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李韋霆、李春宛、李魏碧蘭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嗣原告李魏碧蘭於民國111年2月15日死亡,業據其繼承人李謹、李明順、李明榮、李好、李明勳、李睿堂、李坤隆、李知錡、李韋霆、李春宛聲明承受訴訟,有附帶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本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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