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林吳秀雲
林甘鳳
林靖驊
林秋芳
林秋敏
林震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庭嘉律師
被 告 劉佳勳
明治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立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黃虹蓁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鴻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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