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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附民原告 陳美珠
訴訟代理人 熊健仲律師
附民被告 陳鵬勇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戴昌賢
訴訟代理人 張宗琦律師
林石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09 年度交訴字第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李宛臻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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