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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55號
原 告 巫淑娟
訴訟代理人 陳靜娟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李錦擁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 年度交訴字第5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
本案刑事部分係於110 年8月31日上午10時45分許開庭並辯論終結,而原告係於本案刑事訴訟辯論終結同日之上午8 時22分許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收文戳章可憑,故原告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節堪以認定。
且因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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