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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59號
原 告 劉亭均
被 告 曹清吉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 年度交易字第226 號),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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