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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73號
原 告 吳眞眞
被 告 翁仕斌
李昆龍
洪國榮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 年度交易字第16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等刑事訴訟部分已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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