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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59號
原 告
兼反訴被告 藍逸群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兼反訴原告 廖炳鈞 (住居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曾子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39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亦對原告提起反訴,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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