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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王巧雯
訴訟代理人 陳者翰律師
原 告 施麗美
王國清
被 告 曾彥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交簡字第484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陳一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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