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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
附民原告 陳炘富
附民被告 曾志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 年度交簡字第58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江永楨
法 官 林鈴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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