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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鄭榮瑞
訴訟代理人 董晉良律師
被 告 朱麗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 年度交易字第32號、110 年度交簡字第37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莊鎮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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