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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羅姜瑞鳳
被 告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子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原交簡上字第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又被告麥宇帆業與原告成立調解,故不在移送範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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