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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簡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仕雄
選任辯護人 林宗儀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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