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0,原附民,13,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張安興

被 告 徐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原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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