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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川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戒毒偵字第24號),聲請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1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壹零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毒聲字第318 號(聲請意旨誤載為「106 年度毒聲字第44號」,應予更正)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06 年度毒聲字第4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民國106 年9 月20日送強制戒治屆滿6個月以上,經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陳報已無繼續強制戒治必要而釋放,並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戒毒偵字第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0.119 公克、驗後淨重0.106 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里警偵字第10530912700 號卷第12至14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 年6 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154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見屏東地檢署105 年度毒偵字第1161號卷第14頁),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又上開包裝海洛因之包裝袋1 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海洛因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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