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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珊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毒偵字第2147號),聲請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1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貳點參柒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勒字第32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 年2 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21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2.381 公克、驗後淨重2.370 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27至29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 年9 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5779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見高雄地檢署109 年度毒偵字第2501號卷第41頁),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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