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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美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9 年度毒偵字第1533號、110 年度聲沒字第1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美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美沙冬,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黃美華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勒字第253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執行後因法務部民國110 年3 月26日法矯字第11006001760 號函修正頒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10 年度毒抗字第173 號認被告經觀察勒戒後已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嗣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15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案號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0 年1 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74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物,經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鑑定結果,確屬第二級毒品美沙冬無訛,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09 年9 月23日報告編號S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㈣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 只,因均與上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綜上,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 │
├──┼─────┼──────────────────┤
│ 1 │海洛因 │1 包(含包裝袋1 只,檢驗前淨重0.223 │
│ │ │公克、檢驗後淨重0.203 公克) │
├──┼─────┼──────────────────┤
│ 2 │美沙冬 │1 包(含包裝袋1 只,檢驗前淨重13.215│
│ │ │公克、檢驗後淨重11.818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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