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0,單禁沒,118,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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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春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 年度毒偵字第1551號),聲請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1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邱春福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勒字第10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8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0 年5 月14日因停止處分執行出監,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戒毒偵字第8 號(下稱前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被告本案於109 年4 月27日施用毒品犯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1551號偵查,因本案係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犯,且前案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認本案毋庸另行聲請觀察、勒戒,故予以簽結等情,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簽呈等件在卷可稽。

㈡本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之物(附表編號7 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為0.4 公克,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檢驗報告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德協派出所照片編號10在卷可參,聲請書誤載為0.48公克,應予更正),經警方以甲基安非他命/ 嗎啡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後,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毒品初步檢驗報告表等件附卷可稽,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1只,因均與殘存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
├──┼──────┼─────────────────┤
│1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毛重0.11公克)│
├──┼──────┼─────────────────┤
│2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毛重0.48公克)│
├──┼──────┼─────────────────┤
│3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毛重0.52公克)│
├──┼──────┼─────────────────┤
│4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毛重0.55公克)│
├──┼──────┼─────────────────┤
│5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毛重0.5 公克)│
├──┼──────┼─────────────────┤
│6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毛重0.55公克)│
├──┼──────┼─────────────────┤
│7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毛重0.4 公克)│
├──┼──────┼─────────────────┤
│8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毛重0.45公克)│
├──┼──────┼─────────────────┤
│9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毛重0.42公克)│
├──┼──────┼─────────────────┤
│10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毛重1.01公克)│
├──┼──────┼─────────────────┤
│11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毛重0.51公克)│
├──┼──────┼─────────────────┤
│12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毛重0.56公克)│
├──┼──────┼─────────────────┤
│13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毛重0.54公克)│
├──┼──────┼─────────────────┤
│14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毛重0.49公克)│
├──┼──────┼─────────────────┤
│15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毛重0.48公克)│
├──┼──────┼─────────────────┤
│16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毛重0.5 公克)│
├──┼──────┼─────────────────┤
│17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毛重0.4 公克)│
├──┼──────┼─────────────────┤
│18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毛重0.4 公克)│
├──┼──────┼─────────────────┤
│19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毛重0.4 公克)│
├──┼──────┼─────────────────┤
│20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毛重0.5 公克)│
├──┼──────┼─────────────────┤
│21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毛重0.38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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