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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彥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 年度毒偵字第2311號、110 年度毒偵緝字第272 號),聲請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2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六、九至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七至八、十四至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亦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丁彥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419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執行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311號、110 年度毒偵緝字第27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為被告110 年2 月22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後扣得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經警以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檢驗報告表、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檢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可憑,其中除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外,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4 只,及如附表編號五至六所示之吸食器1 個、藥鏟2 支,因均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另扣案如附表編號七至八所示之物為供其施用毒品使用之工具,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110 年度毒偵字第440 號卷第8 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九至十五所示之物為被告110 年10月19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後扣得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附表編號九至十一所示之物,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鑑定,附表編號十二至十三所示之物,經警以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10 年10月29日報告編號S00000-000、S00000-000、S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檢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可憑,其中除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外,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 只,及如附表編號十二至十三所示之玻璃球1 支、吸食器1 組,因均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另扣案如附表編號十四至十五所示之物為供其施用毒品使用之工具,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潮警偵字第11032257700 號卷第29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㈣揆諸首揭規定及意旨之旨趣,如附表編號七至八、十四至十五所示之物既仍屬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僅係聲請意旨誤引法條,法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予以裁定宣告沒收,爰由本院補充漏引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逕予沒收,末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一 甲基安非他命 1 包(含包裝袋1 只,毛重0.75公克) 二 甲基安非他命 1 包(含包裝袋1 只,毛重0.32公克) 三 甲基安非他命 1 包(含包裝袋1 只,毛重0.84公克) 四 甲基安非他命 1 包(含包裝袋1 只,毛重0.37公克) 五 吸食器 1 個 六 藥鏟 2 支 七 夾鏈袋 1 包 八 電子磅秤 1 台 九 甲基安非他命 1 包(含包裝袋1 只,檢驗前淨重0.745 公克、檢驗後淨重0.741 公克) 十 甲基安非他命 1 包(含包裝袋1 只,檢驗前淨重1.548 公克、檢驗後淨重1.544 公克) 十一 甲基安非他命 1 包(含包裝袋1 只,檢驗前淨重0.223 公克、檢驗後淨重0.219 公克) 十二 玻璃球 1 支 十三 吸食器 1 組 十四 電子磅秤 1 台 十五 夾鏈袋 2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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