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0,單禁沒,45,202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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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哲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毒偵字第1534、1673號),聲請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謝哲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1534、1673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2 月,並於民國110 年4 月3 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為被告108 年6 月9 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後扣得之物,編號5 之物為被告108 年7月7 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後扣得之物;

附表編號1 至5之物,經警以甲基安非他命/ 嗎啡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扣押物品清單3 份、毒品初步檢驗報告表、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檢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可憑,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殘渣袋)共2 只,及如附表編號1 至2 、編號5 所示之吸食器2 組、藥鏟1 支,因均與上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毀,附此敘明。

㈢綜上,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
├──┼───────┼───────────────────┤
│1   │吸食器        │壹組                                  │
├──┼───────┼───────────────────┤
│2   │藥鏟          │壹支                                  │
├──┼───────┼───────────────────┤
│3   │殘渣袋        │壹個                                  │
├──┼───────┼───────────────────┤
│4   │甲基安非他命  │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零點參參公克)│
├──┼───────┼───────────────────┤
│5   │吸食器        │壹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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