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顯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曾顯皓前因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2220號為緩起訴處分(下稱前案),於109 年2 月4 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該日起至110 年4 月3 日期滿未經撤銷,又受刑人另因於108 年10月20日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105號偵查(下稱後案)後,認上述後案犯行於偵查期間,因受刑人前未曾受觀察勒戒之執行,且受刑人受前案緩起訴處分已確定,因認該後案犯行不應逕行起訴,故併入前案後後案之偵查程序予以簽結等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案緩起訴處分書、後案之簽結函文、前後案之警卷及偵查卷宗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係前案由警扣押,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 年7 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0365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3所示之物,係後案由警扣押,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均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 年11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2102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
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 只、塑膠瓶1 個,因均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
├──┼──────┼───────────────────┤
│1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檢驗前淨重0.448 公│
│ │ │克、檢驗後淨重0.438 公克) │
├──┼──────┼───────────────────┤
│2 │甲基安非他命│1 瓶(含塑膠瓶1 個,檢驗前淨重0.068 公│
│ │ │克、檢驗後淨重0.058 公克) │
├──┼──────┼───────────────────┤
│3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檢驗前淨重0.304 公│
│ │ │克、檢驗後淨重0.293 公克)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