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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信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張信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毒聲字第2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108 年度毒聲字第207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民國109 年7 月22日強制戒治期滿釋放出所,而其觀察勒戒前所涉4 件施用毒品案件,並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戒毒偵字第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裁定與不起訴處分書等在卷可稽。
(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係受刑人108 年3 月11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後遭扣押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屏警分偵字第10830886700 號卷第9 至12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 年1 月3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108年度毒偵字第728號卷第35頁),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受刑人108年6 月18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後遭扣押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恆警偵霖字第00000000000 號卷第9 至13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9年12月9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306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見108 毒偵字第1570號卷第23至24頁),分別為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又分別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2 只、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6 只,均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
├──┼──────┼─────────────────────┤
│1 │海洛因 │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餘淨重0.06公克) │
├──┼──────┼─────────────────────┤
│2 │海洛因 │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餘淨重0.45公克)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
├──┼──────┼─────────────────────┤
│1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餘淨重0.531公克) │
├──┼──────┼─────────────────────┤
│2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餘淨重0.497公克) │
├──┼──────┼─────────────────────┤
│3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餘淨重0.514公克) │
├──┼──────┼─────────────────────┤
│4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餘淨重0.480公克) │
├──┼──────┼─────────────────────┤
│5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餘淨重0.060公克) │
├──┼──────┼─────────────────────┤
│6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餘淨重0.074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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