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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香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 年度毒偵緝字第52號),聲請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1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零點參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香蕙於民國109 年12月13日某時許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於109 年3 、6 、7 、9 月間某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32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0 年5 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先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緝字第80、81、82、83、84號為不起訴處分,故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就被告本案109 年12月13日某時許之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業以110 年度毒偵緝字第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以上有上述各案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㈡本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毛重0.35公克),經警以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毒品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檢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因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聲請就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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