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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啓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143 號、110 年度戒毒偵字第48號、110 年度毒偵字第1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李啓顯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96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民國110 年5 月28日因免除處分執行出所,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就被告109 年1 月、109 年5 月施用毒品犯行,均以110 年度戒毒偵字第48號、110 年度毒偵字第13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裁定與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就被告於109 年1 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後遭查獲並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 年4 月8 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4830 號鑑定書在卷可憑;
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物,經警以甲基安非他命/ 嗎啡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有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檢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可憑,亦可認附表編號2 所示之物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其中除毒品海洛因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外,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1 只、香菸1 支,因與殘存海洛因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海洛因,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 │
├──┼─────┼──────────────────┤
│ 1 │海洛因 │1 包(含包裝袋1 只,檢驗前淨重0.85公│
│ │ │克、檢驗後淨重0.84公克) │
├──┼─────┼──────────────────┤
│ 2 │香菸 │1 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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