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0,單聲沒,37,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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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秀文


曾招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緩字第355號、110 年度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秀文、曾招娣前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92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 年,於109 年2 月25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犀利士20mg藥品包裝鑑定報告、外觀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查詢結果、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等在卷可證(見偵卷第95至96頁、99至103 頁、109 頁、138 至143 頁),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由查獲警方移送予屏東地檢署扣押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准許。

至於聲請意旨另稱本案另查扣偽造商標之威而鋼空瓶1 個並一併宣告沒收等,惟此部分除上述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內有以手寫記載「瓶子1 個 楊秀文」字樣外,就該瓶子1 個如何扣得、外觀為何、是否確屬偽造商標之威而鋼空瓶1 個等,遍查本案警卷及偵卷,全無任何相關佐證資以認定,則本院尚無從僅以扣押物品清單之記載,遽為沒收之宣告,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455 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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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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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威而鋼藥品                │32錠【1 綻(顆)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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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冒犀利士藥品                │9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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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偽造商標之威而鋼空瓶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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