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所 有 人 吳家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24號、109 年度偵字第112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帽子壹頂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楊朝勝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126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又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警員吳家宏為蒐證需要所購得之仿冒「adidas」商標之帽子1 頂,經鑑定結果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各1 份在卷可憑(見警卷第49-51 頁),堪認前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