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0,提,23,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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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提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被逮捕人 李俊清


上列聲請人即被逮捕人因詐欺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俊清應予釋放。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並未同意員警搜索,員警未經其同意強制用指紋解鎖其手機等語。

二、按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憲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

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

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復按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此為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2款所明定。

三、經查:㈠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於民國110 年9 月22日19時15分至19時28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逕行搜索。

依扣得之現金新臺幣(下同)674,100 元、中國信託現金袋、點鈔機等物,認定聲請人為準現行犯,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3項第2款規定逮捕聲請人,且依職務報告所述,聲請人並不同意司法警察搜索該車輛,合先敘明。

㈡本案逮捕是否合法: ⒈本案搜索不符逕行搜索要件: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明顯事實足信 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司法警察得逕行搜索。

惟依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職務報告可知,司法警察 係懷疑該車內有涉及洗錢防制法、詐欺之贓款在內,為取 得該證據、查扣贓款才逕行搜索,司法警察針對該車輛搜 索之目的顯非認為有人在車內犯罪而情形急迫,本案搜索 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3款要件。

⒉本案搜索不符附帶搜索要件: 依卷內職務報告可知,司法警察係於屏東縣○○市○○路 000 號台糖加油站查獲聲請人,當時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停放於加油站對面之對向車道,並非被告立即可 觸及之處,自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30條附帶搜索要件。

⒊本案搜索行為合法性既有疑義,則司法警察以聲請人持有 扣案物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準現行犯規定逮捕聲請 人,逮捕行為合法性即有疑義。

⒋職務報告雖有提及司法警察係依共犯溫雨婕之供述查獲聲 請人,似係認本案可能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 第1款逕行拘提之要件,惟觀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 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親友通知書,司法警察逮捕聲請人 之依據僅勾選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而未勾選同法第88條之1 規定,自難認司法警察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 規定逕行拘提聲請人,故毋庸再行探究本案是否符合得逕 行拘提之要件。

四、綜上,本件搜索行為既屬非法,以違法搜索扣得之現金、點鈔機、手機等扣案物據以認定聲請人為準現行犯而逮捕,該逮捕亦屬違法。

執行機關所為逮捕既於法有悖,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聲請人應予釋放。

五、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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