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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撤緩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彣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 年度執聲字第4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彣林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八年度易字第二八二號案件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彣林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1日以108 年度易字第282 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緩刑3 年,於108 年8 月14日確定在案。
惟受刑人未遵期履行緩刑所附條件為損害賠償,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是刑法第75條之1 規定係採裁量撤銷主義,立法者仍以違反所定負擔「情節重大」、「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等不確定法律概念以及比例原則,賦予法院裁量撤銷緩刑與否之權限,法官自應就具體情事妥適審酌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違反應遵守事項之情節是否重大,是否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 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至於所謂「情節重大」,應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
而違反負擔之情節是否重大,亦應斟酌緩刑期間命應遵守事項之達成與宣告緩刑之目的為綜合考量。
三、經查:㈠受刑人謝彣林前因竊盜案件,經嘉義地院以108 年度易字282 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緩刑3 年,並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履行賠償義務,於108 年8 月14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自108 年8 月14日起至111 年8 月13日止等情,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㈡上開判決緩刑所附之負擔,依判決書內理由之記載可知係依據受刑人與告訴人黃耀慶於嘉義地院移付調解所成立之調解方案而定,則該內容本應係受刑人衡量其個人資力後所為可給付金額之承諾,且受刑人並未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而使該案確定,可徵受刑人已折服該判決並對該判決所定之負擔予以認同;
又受刑人自上開判決確定迄今,並無在監在押之情事,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客觀上並無不能履行之情形,惟受刑人自109 年11月起即未再依約履行,告訴人因而請求檢察官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宣告,經檢察官通知受刑人應依緩刑所附條件之金額按期履行並陳報賠償證明文件,受刑人收受通知後均未陳報,亦未向檢察官陳報有何不能履行之正當事由,有該案刑事判決書、告訴人撤銷緩刑聲請狀、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 年8 月21日嘉檢卓四108 執緩242 字第1089021150號函暨送達證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查,是受刑人確有未遵期履行上開判決所定負擔之事實,堪以認定。
㈢本院審酌命受刑人向告訴人支付損害賠償為諭知緩刑之重要負擔、受刑人客觀上並無不能履行之情形,卻自109 年11月起迄今長達多月均未依約定向告訴人給付等情事,堪認已無履行之誠意,無視法院判決命其支付金額之誡命要求。
再者,基於告訴人之立場,當以受刑人履行緩刑負擔為最主要之目的,倘告訴人無法依緩刑負擔受清償,而受刑人仍得受緩刑之利益寬典,顯不符合一般社會大眾之法律情感,綜合上情,足認受刑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情節已屬重大,且亦無從再預期受刑人嗣後猶能還款或恪遵相關法令規定,顯見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附表:
┌───────┬───────────────────┐
│應支付之損害賠│謝彣林應給付儒林補習班及黃耀慶14萬元,│
│償金額與方式 │給付方式:自108 年7 月15日起至110 年10│
│ │月15日止,於每月15日前給付5,000 元。 │
├───────┼───────────────────┤
│備註 │謝彣林願給付儒林補習班、黃耀慶15萬元,│
│ │業已於調解成立時給付1 萬元,剩餘14萬元│
│ │之支付方式如上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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