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3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明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1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明育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余明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9 日訊問、並參酌卷證資料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等,犯罪嫌疑重大,審酌被告前有多次通緝紀錄,且短期內多次實施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自同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 月,以延長1 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 次為限,第三審以1 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三、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0 年9 月2 日訊問被告,並審酌被告所涉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0 年8 月31日判決在案,縱該案尚未確定,然仍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
又被告前有多次通緝到案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通緝記錄表等件在卷可稽,且被告前有竊盜前科紀錄,復於109 年7 月7 日徒刑甫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竊盜等犯行,可知被告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且該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
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羈押被告尚屬適當及必要,復無其他侵害基本權較輕微之手段可資替代,爰裁定被告應自110 年9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