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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5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耀明(已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29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陳耀明於民國110 年8 月2 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盧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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