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丙○○、己○○、甲○○、戊○○各犯如附表甲「罪名及宣告刑」欄
- 二、丙○○被訴如附表五編號74、75之告訴人部分,無罪。
- 三、丙○○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9、20、21之告訴人部分,公訴不受
- 四、甲○○、戊○○、己○○被訴如附表五編號3、12、31、39、
- 犯罪事實
- 一、丙○○於民國107年2月13日、4月10日以其母經營之青波茶
- 二、丙○○於108年1月7日以自己名義向協群電信有限公司(下稱
- 三、緣丙○○、甲○○欲找人頭申請商號,再以商號名義向電信公司
- 理由
- 壹、程序事項:
- 一、追加起訴之適法性:
- 二、被告丙○○另案與本案審理範圍之關係及說明:
- 三、證據能力之說明:
-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依據及理由:
- 一、訊據被告丙○○、己○○、甲○○均不爭執犯罪事實一、二、三所
- 二、本案不爭執事項之認定:
- 三、本案事實之補充、更正:
- 四、本案爭點:
- 五、綜上所述,被告4人所辯,無非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 參、論罪部分:
- 一、罪名:
- 二、共犯關係之說明:
- 三、罪數之說明:
- 四、想像競合:
- 五、審判範圍擴張部分:
- 六、數罪併罰:
- 七、刑之加重事由說明(被告己○○部分):
- 八、刑之減輕事由說明:
- 肆、量刑審酌理由:
- 一、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
- 二、量刑理由之判斷:
- 伍、不予定執行刑之理由:
- 陸、沒收部分:
- 一、犯罪所得部分:
- 二、扣案物品部分:
- 三、此外,其餘本案被告用以從事本案幫助犯行之物品,未據扣
- 壹、第二追加起訴書對被告丙○○追加意旨略以:被告丙○○與被告
- 貳、第二追加起訴對被告丙○○追加之適法性:
- 一、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
- 二、經查,上開追加部分於起訴書對應之事實,為起訴書犯罪事
- 參、被告丙○○該部分被訴無罪之理由:
- 一、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 二、訊據被告丙○○堅詞否認有何參與犯罪事實三㈠部分之犯行,
- 三、經查:
- 肆、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方法,不足使所指被
- 壹、追加起訴之範圍:
- 一、第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
- 二、第二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己○○、甲○○、戊○○基於幫助詐
- 三、因認被告4人均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 貳、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
- 三、本案檢察官雖就第一追加起訴意旨及第二追加起訴意旨部分
- 壹、各移送併案意旨:
- 一、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1385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
- 二、屏東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2487號、111年度偵字第18
- 貳、案件起訴後,檢察官函請併辦審理,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之
- 參、無從予以併案審理之理由:
- 一、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1385號移送併辦部分:
- 二、屏東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2487號、111年度偵字第18
- 肆、從而,上述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告丙○○、己○○2人前揭罪嫌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959號
110年度易字第535號
110年度易字第8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裕中
選任辯護人 戴煦律師
陳瑩紋律師
被 告 鍾昌軒
選任辯護人 梁智豪律師
被 告 吳家綺
選任辯護人 楊啟志律師
林鼎越律師
被 告 樊力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以下未標示者,均係指屏東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4418、6423、6505、6506、6555、7433、8643、9030、9470、9529、9765、10825號、109年度偵字第80、676、828、942、943、1096、1106、1357、1359、1500、1628、1676、1677、1804、1884、2793、3074、3533、3723、3793、3794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0號、109年度偵字第4033、4069、4070、4573、4574、4721、4722、4938、5064、5095、5135、5136、5648、5809、6540、6733、6906至6908、7051、7195、7315、7732號)、追加起訴(l09年度偵字第8036、8185、8195、9084、9768、9966、10440、11672、11673號、110年度偵字第52、53、56、219、1178、1244、2563、5333、9870、9871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0年度偵字第9939、12487號、111年度偵字第18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1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丙○○、己○○、甲○○、戊○○各犯如附表甲「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罪名及宣告刑」欄之刑及附表甲「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二、丙○○被訴如附表五編號74、75之告訴人部分,無罪。
三、丙○○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9、20、21之告訴人部分,公訴不受理。
四、甲○○、戊○○、己○○被訴如附表五編號3、12、31、39、42至75、附表六、附表七之告訴人、被害人部分,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丙○○、己○○、甲○○及戊○○依其等智識程度、社會歷練,均可預見將自身或他人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無相當合理信任關係之人使用,並於他人申請網路交易平台或網路社群平台之會員帳號或者使用者帳號,進行手機認證程序時,代為收受以各該平台以簡訊傳送驗證碼並回報之,將可使詐欺集團所屬之不詳人士成功註冊會員帳號、使用者帳號,且該等會員、使用者帳號,極有可能會遭犯罪集團用以作為詐欺取財所用之工具,藉以規避追查實際使用者,竟縱使發生上開用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分別有下列行為:
一、丙○○於民國107年2月13日、4月10日以其母經營之青波茶行名義,分別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哥大公司)申請120支、80支電信門號後,嗣於107年11月至108年1月間,將所申辦如其中如附表一所示之電信門號,提供予陳宥澄(所涉詐欺部分,另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結)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微信暱稱「何處惹共鳴」、「跳跳」、「@kkhhuaaa」),作為其等向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蝦皮公司)申請註冊會員之註冊電話,復協助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接收蝦皮公司之蝦皮購物電子商務平台(下稱蝦皮購物網站)所傳送之會員驗證碼並回報之(各該帳號認證時間,詳如附表十一),並以此方式收取對價,使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成功取得蝦皮購物網站會員。
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旋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再以附表一所示之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在蝦皮購物網站上訂購貨品而取得交易之虛擬帳戶,復使附表一所示之人分別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一虛擬帳戶內(詐欺方式、時間、匯款時間、金額、對應虛擬帳戶,均如附表一所示)。
二、丙○○於108年1月7日以自己名義向協群電信有限公司(下稱協群公司)申請5000支電信門號(扣除黃金門號,實際承租4935支門號)後,於108年2、3月間,將所申辦如附表三所示之電信門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作為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向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公司)申請註冊GASH會員之註冊電話,復協助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接收樂點公司傳送之會員驗證碼並回報之(各該帳號認證時間,詳如附表十二),並以此方式收取對價,使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成功取得樂點公司之GASH會員,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詐欺如附表三所示之人,使其等均陷於錯誤,因而分別將所購買樂點公司GASH遊戲點數存入附表三所示之GASH會員帳戶以為交付(詐欺方式、時間、點數匯入時間、對應帳號,均如附表三所示)。
三、緣丙○○、甲○○欲找人頭申請商號,再以商號名義向電信公司申請大量電信門號,用以幫他人代收驗證碼簡訊,詎己○○因其積欠甲○○之債務,己○○乃應丙○○、甲○○之邀,以新臺幣(以下幣值未標示者,均指新臺幣)1萬元之代價,於108年3月7日出名向高雄市○○○○○○○○○路○○○○號(下稱力豪商號),圖以抵償對甲○○之債務或因而取得報酬,遂允諾將商號出借予丙○○、甲○○作為申請電信門號之用,嗣己○○、丙○○、甲○○、戊○○分別為如下之行為:㈠甲○○徵得己○○同意,由己○○將力豪商號之商號印鑑章、商號負責人印章(下稱本案力豪印鑑),交予甲○○保管使用,並僱用戊○○為員工。
再由己○○於108年6月11日、108年7月10日前某日,在甲○○提出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之代理人欄位內簽名,並容任甲○○以力豪商號名義申請電信門號並使用之。
嗣甲○○持本案力豪印鑑,在前開申請書上蓋用該印鑑印文後,分別於108年6月11日、108年7月10日許,持前開申請書,以力豪商號名義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請200支、55支電信門號(陸續更換門號,共計使用4527個門號),再與其僱用之戊○○共同商議、決定要以上開電信門號幫他人代收哪些驗證碼簡訊後,由戊○○負責與客戶接洽、收發驗證碼簡訊及收取款項等事務,並於申辦上開電信門號後,於108年6月11日以後至同年10月間,將所申辦如附表五、六、七所示之電信門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微信帳號暱稱「金刀培」、「喵星」、「汐」、「人定勝天」、「天道酬勤」),作為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用以向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申請註冊跨境代收轉付業務會員、向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橘子支付公司)申請註冊電子支付會員,以及向蝦皮公司申請蝦皮購物網站會員等會員、使用者帳號之註冊電信門號,復協助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接收玉山銀行、橘子支付公司、蝦皮公司傳送之會員驗證碼並回報之(玉山銀行、蝦皮公司及橘子支付公司之各帳號認證時間,詳如附表十三、十四、十五所示),使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成功取得玉山銀行之電子支付會員、橘子支付公司之會員及蝦皮購物網站會員,甲○○、戊○○並以此方式收取對價。
嗣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詐欺附表五、六、七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再以玉山銀行電子支付會員帳號、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在網路進行交易後所取得玉山銀行之虛擬帳戶及蝦皮購物網站之交易虛擬帳戶,復使附表五所示之人分別匯款至附表五所示玉山銀行虛擬帳戶、附表六所示之人匯款至附表六所示之交易虛擬帳戶,使附表七所示之人匯款至橘子公司會員之國泰世華銀行虛擬代收帳戶,以此方式詐得附表五、六、七所示之人財物(詐欺方式、時間、匯款時間、對應虛擬帳戶、匯款金額,分別詳如附表五、六、七所示)。
㈡丙○○於108年3月20日前某日,徵得己○○同意出借力豪商號名義,由丙○○持己○○之本案力豪印鑑,在協群公司之線上遊戲營銷合作合約之乙方欄位內蓋用本案力豪印鑑之印文,復持該合作契約書而以力豪商號名義向協群公司申請4930支電信門號(0000-000000至0000-000000,扣除黃金門號),己○○以此方式容任丙○○以力豪商號名義申請電信門號並使用之。
嗣丙○○於申辦上開電信門號後至108年3月23日2時43分許前某時,將附表九編號1所示之電信門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暱稱「xinxin」),作為其向樂點公司申請註冊GASH會員之註冊電話,復協助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接收樂點公司傳送之會員驗證碼並回報之(各該帳號認證時間,詳如附表十六編號1、2),使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成功取得樂點公司之GASH會員,而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取得上開會員帳號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詐欺如附表九編號1所示之人,使其陷於錯誤,因而將所購買樂點公司GASH遊戲點數存入附表九編號1所示之GASH會員帳戶以為交付(詐欺方式、時間、點數匯入時間、對應帳號,均如附表九編號1所示)。
㈢丙○○另於108年9月19日前某日徵得己○○同意出借力豪商號名義後,先自甲○○處取得本案力豪印鑑,再由己○○在丙○○提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之負責人同代理人欄位內簽名,容任丙○○以力豪商號名義申請電信門號並使用之。
嗣丙○○在前開申請書上蓋用本案力豪印鑑之印文後,於108年9月19日許,持前開申請書,以力豪商號名義向亞太公司申請3207支電信門號後(承租期間為108年10月4日至同年月30日),於108年10月間某日,將所申辦如附表九編號2所示之電信門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蝦皮帳號「@」sky283283),作為向通訊軟體LINE網站申請註冊會員之註冊電話,復容任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在其租用之某網站上自行接收LINE傳送之會員驗證碼,使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成功取得LINE網站之會員資格,並以此方式收取對價(帳號認證時間,詳如附表十六編號3)。
嗣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上開會員資格在LINE網站上,詐欺如附表九編號2所示之人,使其陷於錯誤,並因而交付財物(詐欺方式、時間、交付時間、交付財物之內容,均如附表九編號2所示)。
理 由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一、追加起訴之適法性:㈠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其規範目的,在於訴訟經濟的考量,藉由程序之合併,達到簡捷之效果。
所謂訴訟經濟,包含人力、物力、時間、空間及各相關有形、無形需耗的節省,其中訴訟相關人員的重疊(如避免證人的重複傳喚)、證據資料的通用,為其典型之情形。
然追加起訴,雖附麗於原來案件之起訴,性質上猶屬獨立之新訴,只因可與原案合併審判,以獲致訴訟經濟效益,追加起訴不合法時,固應對之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消滅訴訟繫屬;
追加起訴合法時,原案審判長予以合併審判,固屬有據,然倘因原案調查證據之程度及其他訴訟經濟因素之考量,認有必要時,仍可分開審理、分別判決,或由同法院另行分案、分別審理,亦無不可,此為審判長訴訟指揮權得為裁量之職權,與被告訴訟程序權之保障無涉。
又法院對同一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實體法上祇有一個刑罰權,如再受重複裁判,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故檢察官於法院審理中,發現與已起訴事實屬同一案件之其他犯罪,僅得以移送併辦方式處理,不得重行或追加起訴;
而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包括事實上一罪,及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等屬之),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方屬當之。
而對被告起訴、併案之全部事實,究屬單一刑罰權之一罪(包括事實上一罪暨含實質上及裁判上一罪之法律上一罪),或為複數刑罰權之數罪,自應視法院審認之結果為斷(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74、187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4人因詐欺案件,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4418號等案件提起公訴,於109年10月28日繫屬於本院,由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959號案件審理等情,有屏東地檢署109年10月27日屏檢謀宙108偵4418字第1099040504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戳印可參(見易959卷一第9頁)。
又同署檢察官另就被告4人所涉詐欺案件,認與上開受理案件為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110年6月8日、110年11月3日分別以109年度偵字第8036號等案件(下稱第一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9870號等案件(下稱第二追加起訴)追加起訴等情,亦有屏東地檢署110年6月7日屏檢介宙109偵8036字第1109021269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戳印(見易535卷一第7頁)及同署110年11月3日屏檢介劍110偵9870字第1109040376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戳印(見易891卷一卷第7頁)等在卷足考,固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而為上開追加。
㈢惟查,第一追加起訴書所追加部分,除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二即本判決附表九編號1對被告丙○○追加部分,應係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稱「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堪認適法以外,其餘追加起訴部分,分別有如下所述重複起訴之情形(以下關於罪數之認定及說明,均詳如後述【甲、參、二】所示):⒈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一部分就被告丙○○追加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9、20、21所示告訴人部分,與本判決附表一其餘被害人、告訴人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⒉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一、三之二部分就被告甲○○、己○○、戊○○追加如本判決附表五編號3、12、31、39、42至73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四就被告甲○○、己○○、戊○○追加如本判決附表七所示之告訴人,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五就被告甲○○、己○○、戊○○追加如本判決附表六所示之告訴人。
然查,本判決附表五編號3、12、31、39所示之告訴人,係原起訴書所載之告訴人(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12、31、39),此部分實為同一犯罪事實;
另本判決附表五編號42至73、附表六、附表七之被害人、告訴人,則與本判決附表五、六其餘被害人、告訴人遭詐欺部分,均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⒊第二追加起訴書就被告甲○○、己○○、戊○○追加如本判決附表五編號74至75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該部分與本判決附表五其餘被害人、告訴人、附表六、附表七之告訴人遭詐欺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二、被告丙○○另案與本案審理範圍之關係及說明:㈠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
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一部分經實體判決確定者,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其確定判決效力及於全部,法院對於其他部分,固應以係同一事件而依該規定為免訴之諭知,不得重複為實體判決。
惟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乃因國家對之僅有一刑罰權,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復為使此等屬於同一刑罰權之犯罪事實,於同一程序中獲得一致解決,因此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檢察官就其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效力及於全部,法院審判自亦以全部犯罪事實為其範圍,而有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原則;
此等原則所指涉者既係犯罪事實一部與全部之單一刑罰權關係,故皆以起訴部分之事實構成犯罪,而發生一部效力及於全部之關係為前提,故此情形所指之「經判決確定」,當係「經『有罪』判決確定」而言。
無罪判決,既認檢察官起訴之事實不成立犯罪,與其他未經起訴之事實,原則上無犯罪事實一部、全部之關係可言,不生一部判決效力及於全部之既判力擴張問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7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告丙○○前因詐欺案件,另案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28號案件審理後,諭知無罪確定等情,有該案判決書在卷足參(見易959卷一第309至315頁)。
參之該案之起訴事實,略以:被告丙○○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先於107年2月13日以青波茶行名義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之電信門號,再於107年10月14日19時2分前之某時許,以人民幣7元之代價,提供前揭門號號碼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微信暱稱「A跳跳」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用以註冊蝦皮購物網站帳號「yh50026」,待被告丙○○收受蝦皮購物網站發送之驗證碼簡訊後,再將驗證碼以通訊軟體微信告知「A跳跳」,藉此方式容任以上開電信門號所註冊之蝦皮購物網站帳號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
待該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取得上開帳號後,先在蝦皮購物網站上向不知情之楊易軒下單購買商品,並因而取得給付商品款項及虛擬帳號。
嗣該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再向李貞慧、林祐任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該案告訴人李貞慧、林祐任則分別依指示匯款於107年10月20日14時40分許、107年10月14日19時3分許匯款至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等情。
惟審諸另案告訴人李貞慧、林祐任遭詐欺、匯款之時間,均早於本案犯罪事實一至三所載之時間,則被告丙○○前揭另案判決,顯非就與本案同一案件之事實(即犯罪事實一、二、三㈡、㈢)而為判決,況被告丙○○前揭前案,既經判決無罪確定,即無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等原則之適用,從而,本案審理範圍與前揭另案審理範圍無涉,就本案審理範圍而言,並無就同一案件為重行起訴之情形,應予說明。
三、證據能力之說明:㈠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4人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或經當事人及辯護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易959卷一第282至283頁、易959卷三第87至88頁),抑或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經當事人、辯護人爭執其餘被告以外之人陳述之證據能力(見易959卷四第39至811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自然關聯性,引為本判決所用之證據並無不當,自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基礎。
㈡至被告丙○○及其辯護人固曾爭執證人即共同被告己○○、甲○○、戊○○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見易959卷一第282頁),惟其後均同意卷內資料之證據能力,已如上述,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該等曾經爭執之證人即共同被告己○○、甲○○、戊○○於審判外之陳述,經被告丙○○及其辯護人嗣後同意,而具有證據能力,併予說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依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己○○、甲○○均不爭執犯罪事實一、二、三所示之客觀行為;
被告戊○○亦不爭執有參與犯罪事實三㈠附表五、六所示之客觀行為,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其等辯解及答辯內容,分別如下:㈠被告丙○○辯稱:我沒有幫助詐欺之犯意,蝦皮購物網站部分:很多人是為了要衝賣場人氣跟點讚,讓評價更好,美化自己的賣場,蝦皮購物網站帳號當時也只能在自己的賣場點讚,並不能賣東西,樂點公司部分:很多人要辦GASH遊戲的帳號,都是練功掛級用的,我沒有想到他們有辦法拿去做這些詐欺的事情,我自己有很多客戶也有辦,但都沒有發生這些問題等語。
被告丙○○之辯護人則為其辯以:⑴附表一關於蝦皮購物網站會員驗證碼部分,因被告丙○○申請的門號沒有什麼功能,只能接收簡訊而已、並不能打電話出去,且電信公司允許他人大量申報此類接收簡訊之內容,因此,出賣此類電信門號,本即有商業需求,之所以發生此類詐欺案件,乃係因詐欺集團佯裝買家去跟蝦皮買東西後,會隨機產生虛擬帳號,詐欺集團又跑去其他平台,去詐欺類似演唱會門票之類的東西,約定匯到玉山銀行在蝦皮隨機生產的帳號出來,等到錢進來之後,詐欺集團才跟蝦皮說不買了,蝦皮機制上這些錢不會退給原本的買家,而是退給當初註冊蝦皮帳號之人,上述詐欺模式,已然超出一般人可預見範圍;
⑵倘若被告丙○○係為詐欺之使用,本可以大量金額為之,然仍僅收取7塊人民幣,可見被告丙○○真係為商業上之需要而為之;
⑶參之被告丙○○前揭另案無罪判決及卷存相關不起訴處分書,亦可知悉被告丙○○確實無法預見;
⑷就附表三、附表九編號1部分,被告丙○○雖有販賣驗證碼予他人,但詐欺集團是取得驗證碼後,再去註冊GASH之交友網站跟別人聊天,在聊天雙方有所合意後,才跟對方要求去7-11購買點數卡,無法將讓他人註冊成立聊天室,與詐欺結果劃上等號,況各該被害人、告訴人是否會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成立聊天室,本即屬未知數,此部分應無可預見性;
⑸就附表九編號2部分,被告丙○○雖係讓他人得申請通訊軟體LINE,並以所提供之手機驗證碼註冊,然通訊軟體LINE之功能眾多,申請註冊通訊軟體LINE,不一定就是要做詐騙,故在因果關係或主觀預見上,被告丙○○可能無法有所認知等語。
㈡被告甲○○辯稱:我沒有幫助詐欺之犯意,一開始我們是做其他通訊軟體認證的服務,前面做的都沒有問題,後來玉山銀行做了大概2、3月之後才收到警方通知書,才知道這樣的行為涉嫌幫助詐欺,最早是被告丙○○自己在做的,他把一部分讓出來讓我跟被告戊○○操作,但是我們要用同一間公司向台灣大哥大及亞太電信辦門號,我、被告丙○○都怕彼此經營會有問題,會影響到自己的財務信用,所以我們討論之後是以被告己○○擔任公司負責人,有賺錢的話再給他一部分的生活費,我知道被告己○○生活比較困難,所以把一部分的獲利讓他做生活開銷等語。
被告甲○○之辯護人則為其辯以:被告甲○○客觀上申請臺灣大哥大的255個門號,該等門號只能收簡訊,但不能通話、接收網路資料訊息,此係出於有商業需求,且該等門號用完後,被告又更換門號共4527個門號,亦非全部門號都有涉案,被告當初提供簡訊驗證碼,是因為有部分賣家會在LINE、蝦皮、MOMO、PCHOME上面,註冊會員為自己打廣告、衝流量、增加閱覽內容、提供評價,是被告甲○○以此為經營之生意,實際出問題的不到20分之一,有問題者集中在淘寶網上,又淘寶網上之詐騙流程,利用虛擬帳號之生成而詐欺他人,尚須取得其他人之身分資料,又因係藉被害人、告訴人將錢匯入各該虛擬帳號後,再藉不會退款而以該等虛擬帳號對應玉山帳戶接受款項,其流程並非一般人所能預見,被告甲○○主觀上應無幫助詐欺之主觀認知等語。
㈢被告己○○辯稱:我沒有幫助詐欺之犯意,門號不是我去辦的,我也沒有操作收發驗證碼的工作,我也沒有去跟收門號的對口聯繫,當時被告甲○○、丙○○來找我,我跟被告甲○○之間有債務的問題,我欠他錢,被告甲○○找我開設公司當人頭負責人,他說公司如果有獲利可以扣除我的債務,也可以幫助我賺取一點生活費,因為自己的生活出了很大的狀況,當時真的沒有想太多,而且又能解決積欠被告甲○○的債務,他們也說沒有做違法的工作等語。
㈣被告戊○○辯稱:我沒有幫助詐欺之犯意,並否認涉及附表七橘子支付公司部分等語。
被告戊○○之辯護人則為其辯以:被告戊○○從事驗證碼之工作,係從正常合法經營之臺灣大哥大所申辦;
虛擬帳號之部分,除驗證碼外,尚須其他手續才可辦理,被告戊○○合法相信其所為不會遭詐欺集團所利用;
本案發生前,新聞媒體亦未有類似提供驗證碼遭詐欺之情形,無從推論被告戊○○依照一般人的智識和社會經驗,可預見本案涉有幫助詐欺;
又被告戊○○先前並無任何詐欺前科,學歷亦僅有國中畢業,對詐欺集團使用之詐騙技倆,並沒有特別的認識,故被告戊○○完全無法預見她的行為會被詐欺集團所利用,並沒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等語。
二、本案不爭執事項之認定:㈠經查:⒈被告丙○○於107年2月13日、4月10日以其母經營之青波茶行名義,分別向台哥大公司申請120支、80支電信門號後,於107年11月至108年1月間,將所申辦如其中如附表一所示之電信門號,提供予陳宥澄及其他不詳人士,向蝦皮公司申請註冊會員之註冊電話,復協助該等人士接收蝦皮購物網站傳送之會員驗證碼並回報之,並收取對價。
⒉被告丙○○於108年1月7日以自己名義向協群公司申請5000支電信門號(扣除黃金門號,實際承租4935支門號)後,於108年2、3月間,將所申辦如附表三所示之電信門號提供予不詳人士,作為該等不詳人士作為向樂點公司申請註冊GASH會員之註冊電話,復協助該等人士接收樂點公司傳送之會員驗證碼並回報之,並收取對價。
⒊被告丙○○、甲○○、己○○等3人,以犯罪事實三所示之方式,約定由被告己○○申辦力豪商號及充作登記負責人,以力豪商號作為人頭申請商號使用。
⒋犯罪事實三㈠部分:⑴被告己○○將本案力豪印鑑於108年6月11日前某日交予被告甲○○保管使用。
⑵被告己○○於108年6月11日、108年7月10日前某日,在被告甲○○提出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之代理人欄位內簽名,容任被告甲○○以力豪商號名義申請電信門號並使用之。
⑶被告甲○○持本案力豪印鑑,在前開申請書上蓋用本案力豪印鑑之印文後,於108年6月11日、108年7月10日許,持前開申請書,以力豪商號名義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請200支、55支電信門號(陸續更換門號,共計使用4527個門號)。
⑷被告甲○○及所僱用之被告戊○○共同商議、決定所申辦之電信門號幫他人代收驗證碼簡訊,再由被告戊○○負責與客戶接洽、收發驗證碼簡訊及收取款項等事務。
⑸被告甲○○、戊○○於108年6月11日以後至10月間,將被告甲○○所申辦之電信門號中即如附表五、六、七所示之電信門號,提供予前述不詳人士作為其等向玉山銀行申請註冊跨境代收轉付業務會員、向橘子支付公司申請註冊電子支付會員,以及向蝦皮公司申請蝦皮購物網站會員等會員、使用者帳號之註冊電信門號,復協助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接收玉山銀行、橘子支付公司、蝦皮公司傳送之會員驗證碼並回報之,並收取對價(另被告戊○○爭執附表七部分之事實,認定及理由詳如下述【甲、貳、四、㈠】)。
⑹該等人士透過上開方式,取得附表五、六、七所示之玉山銀行之跨境代收轉付業務會員、橘子支付公司之電子支付會員及蝦皮購物網站會員。
⒌犯罪事實三㈡、㈢部分:⑴被告丙○○於108年3月20日許,持被告己○○之本案力豪印鑑在協群公司之線上遊戲營銷合作合約之乙方欄位內蓋用本案力豪印鑑之印文,以力豪商號名義向協群公司申請4930支電信門號(0000-000000至0000-000000,扣除黃金門號,包含附表九編號1所示之電信門號)。
⑵被告丙○○嗣上開電信門號申辦後至108年3月23日2時43分前之間某時,將附表九編號1所示之電信門號提供予不詳人士(通訊軟體LINE暱稱「xinxin」),作為其向樂點公司申請註冊GASH會員之註冊電話,復協助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接收樂點公司傳送之會員驗證碼並回報之,並取得對價,使該不詳人士取得附表九編號1所示樂點公司之GASH會員。
⑶被告丙○○於108年9月19日前某日,自被告甲○○處取得本案力豪印鑑後,再由被告己○○在被告丙○○提出之亞太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之負責人同代理人欄位內簽名,容任被告丙○○以力豪商號名義申請電信門號並使用之。
⑷被告丙○○在前開申請書上蓋用本案力豪印鑑之印文後,於108年9月19日許,持前開申請書,以力豪商號名義向亞太公司申請3207支電信門號(承租期間為108年10月4日至同年月30日)。
⑸被告丙○○於108年10月間某日,將所申辦如附表九編號2所示之電信門號提供予不詳人士,作為該不詳人士向通訊軟體LINE網站申請註冊會員之註冊電話,並容任不詳人士在其租用之某網站上自行接收LINE傳送之會員驗證碼,使該不詳人士成功取得LINE網站之會員資格,並收取對價。
⒍上開會員或使用者帳號之認證時間,分別如附表十至十六所示。
⒎附表一、三、五、六、七、九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均遭不詳人士詐欺後因而陷於錯誤,並由不詳人士藉由被告4人分別提供電信門號、代收手機驗證碼所取得之上開會員或使用者帳號,並藉該等會員、使用者帳號取得附表一、五、六、七所示之虛擬帳戶,再使附表一、三、五、六、七、九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匯款或交付財物(關於附表一、三、五、六、七、九之詐欺方式、時間、匯款或點數匯入時間、金額、點數價值或所交付之財物、對應虛擬帳戶及所對應各該會員帳號、使用者帳號,均分別詳如附表一、三、五、六、七、九所示)。
㈡上開事實,分別經被告丙○○、甲○○、己○○坦認其客觀事實在卷、被告戊○○則坦認犯罪事實三㈠附表五、六所示之事實(見易959卷一第283至284頁),核與證人陳宥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警4863卷一第60至69頁、偵8643卷一第461至471頁),並有被告丙○○庭呈蝦皮購物網站認證門號紀錄(見偵8643卷一第417頁)、被告丙○○與「何處惹共鳴」、「跳跳」、「澄」、「@kkhhuaaa」之對話紀錄截圖(見警5467卷第43至51頁、警6956卷第122至125頁、警8976卷第431至434頁、偵4418卷第49至61頁、偵13505卷第15至19頁、偵8643卷一第213至221、387至395頁、偵16845卷第17至23頁、偵15845卷第39至63頁)、被告戊○○與微信暱稱「金刀培」、「天道酬勤 蝦皮」、「喵星8+7」、「人定勝天」之對話紀錄(見偵8643卷三第89至100、551至587頁、偵8036卷第65、73至79、85、123頁)、被告甲○○與微信暱稱「喵星8+7」之對話紀錄、微信暱稱「喵星8+7」「汐」、「金刀培」、微信頁面擷圖(見警7500卷第42至44頁、偵38498卷第575至577頁)、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商工WebIR查詢系統-公司登記基本資料、負責人即被告己○○之勞保及戶籍資料戶籍地之全戶戶籍資料(見偵5369卷一第138至148頁)、被告甲○○、己○○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警7500卷第345至348頁)、被告忠昌軒前租屋處「屏東縣○○市○○路000號13樓之2」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他7415卷二第298至300頁)、被告甲○○之母鄭惠香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38498卷第237至239頁)等資料在卷可考,以及附表二、四、八、十所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附卷可稽,是各該事實,首堪認定。
㈢刑法之幫助犯,係指行為人主觀上知悉他人犯罪而基於幫助之意思,並在客觀上對於正犯資以犯罪構成要件以外助力之幫助行為,使犯罪易於達成者而言。
而幫助犯之成立,雖以幫助行為與正犯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為要件,然二者間因果關係之有無,祗須具有強化或促進之因果關聯,對正犯之犯罪流程產生影響而有所貢獻者,即為已足(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7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所謂連鎖共犯,係指行為人之教唆或幫助非對正犯所實行之主行為為之,而係對其他教唆、幫助犯所為,基於共犯從屬性原則,此部分僅得依其性質,成立共犯。
又教唆之幫助與幫助之教唆及幫助之幫助,均屬犯罪之幫助行為,仍以正犯構成犯罪為成立要件。
經查:⒈附表一、三、五、六、七、九所示之電信門號,分別用於註冊對應之會員帳號及使用者帳號,其後各該會員帳號及使用者帳號,分別用以形成附表一、三、五、六、七、九所示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所用詐術環節(用以匯款至會員帳號所生成之虛擬銀行帳戶或儲值一定價值之點數至會員帳號、使用者帳戶作為詐欺實行者用以佯裝真實身分及與被害人聯繫之工具等),則此部分行為,應認具有助成、促進各該正犯之詐欺行為實行,確屬幫助行為,且對正犯所實行之詐欺犯行間,具有幫助因果關係,至為明確。
⒉另被告己○○雖係提供力豪商號之名義及出具個人自身之名義,使被告丙○○、甲○○等人,用以申請附表五、六、七、九所示之電信門號,與其上述行為間具有關聯性之犯行,僅得直接連結至被告丙○○、甲○○之電信門號申辦行為。
儘管被告己○○所為,並非直接對各該實行詐欺行為正犯為之,惟仍具有助成、促進被告丙○○、甲○○、戊○○遂行前揭幫助行為之效果,揆之前開說明,應認屬於「幫助之幫助」之連鎖共犯類型,則被告己○○所為,亦屬於對取得附表五、六、七、九所示電信門號及代收驗證碼之不詳人士實行犯罪之幫助行為明確。
三、本案事實之補充、更正:㈠起訴書原雖認被告丙○○就附表三所涉之協群公司電信門號,乃係提供予綽號「王子文」之人而為之。
惟查,稽之證人即共同被告己○○於偵查中證稱:108年5月下旬的某一天,我跟被告甲○○、丙○○去屏東市民生路的85度C店外面的露天座位見面,聊了差不多半小時到一小時的時間,主要是他們2人告訴我去警局時要怎麼說,是被告丙○○教我說一些保障我的話,譬如是王子文的事情,但我跟王子文根本就不認識,這部分是被告丙○○教我講假話。
被告丙○○當場有拿我的手機去操作,製作我跟被告丙○○之間假的LINE的對話,還有我跟王子文之間的假的LINE對話,還有刪除我原本跟被告丙○○之間的真實對話,被告丙○○操作完之後就還給我,他好像當場拿我的手機去85度C斜對面的一家列印店去列印那些對話紀錄,然後將列印的資料拿給我,内容包含有王子文的證件影本,GASH點數的案件這部分被告丙○○要我出來幫他擔這個等語(見偵8643卷三第51至53頁),輔以王子文另案就力豪商號涉案詐欺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王子文之國民身分證照片等個人資料,有遭不法蒐集之可能,其犯罪嫌疑不足,而對王子文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21876、22914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見偵15837卷第91至95頁),可見被告丙○○於偵查中供稱王子文詐欺涉案情節,顯屬案發後編撰、卸責之詞。
況以,被告丙○○已於本院供稱本案與所述王子文之人無關等語(見易959卷四第798頁),自無從認定犯罪事實二部分之提供電信門號對象,與王子文有關。
從而,本案僅足認定被告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
起訴書遽認被告丙○○確係提供王子文或以「王子文」為綽號之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士如附表三所示之電信門號,應有誤會,然此部分僅涉及正犯實際身分之認定,不妨害實際行為人之詐欺犯行業經遂行之事實,自得由本院逕予更正。
㈡附表三編號31之告訴人張右萱,其原名即為張若沂,乃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二誤將告訴人張右萱之新、舊名,混淆人別而再為併列之,爰由本院更正、補充其姓名(另以告訴人張佑萱舊名追加起訴部分,另為公訴不受理如後);
又附表一編號17、23及附表五編號65之被害人、告訴人,均於本案審理期間有更名之情形,一併補充之。
㈢附表一、三、五、六、七、九部分,起訴書及各追加起訴書有如附表一、三、五、六、七、九所示之帳號、詐欺時間、匯款時間、匯款金額之誤載情形,惟此部分尚無礙於犯罪事實之同一性,亦得由本院逕予更正。
四、本案爭點:㈠被告4人及其等辯護人各以前詞相拒,是本案爭點則為:⒈爭點一:被告戊○○是否參與犯罪事實三㈠及附表七部分之電信門號提供及代收驗證碼行為?⒉爭點二:被告丙○○、甲○○、戊○○是否各就犯罪事實一、二、三㈠至㈢所涉及協助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提供所申請之電信門號、代收驗證碼,抑或是任由取得門號之人自行接收驗證碼而取得各該會員帳號、使用者帳號,進而使附表一、三、五、六、七、九所示被害人、告訴人遭詐欺並匯款至對應虛擬帳戶、會員帳戶等情事,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⒊爭點三:被告己○○是否就犯罪事實三提供力豪商號作為人頭申請商號,及出具個人名義名義以供被告丙○○、甲○○仍等人用以申辦附表五、六、七、九所示之電信門號部分,並輾轉提供予不詳人士使用,用以作為詐欺附表一、三、五、六、七、九所示被害人、告訴人之犯罪工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以下就上述爭點,論斷如下。
㈡【爭點一】關於被告戊○○所涉附表七部分橘子公司會員代收驗證碼部分:⒈經查,附表七所示之告訴人有遭不詳人士詐欺之情形,業如前述,又該部分涉案之橘子支付公司會員帳戶「ghuew5263」、「olbunw0910」等帳號,所據以註冊使用之電信門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手機號碼驗證時間,均為108年9月5日22時57分許、22時58分許,該2門號之申登人均為力豪商號等情,有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19775卷第85頁)、橘子支付公司108年12月27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19120011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偵19775卷第111至115頁)等資料在卷可參,由此足見,如附表七所示之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均係在力豪商號名下期間,為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使用甚明。
⒉稽之被告戊○○所供稱:我任職時間係108年6月至108年10月初,工作項目就是幫客戶代收簡訊,並將收到的驗證碼傳送給客戶,在力豪商號任職期間,確實有0000-000000、0000-000000這2支門號等語(見偵4418卷第275頁、偵8036卷第53頁)。
依此足信,被告戊○○經被告甲○○僱用期間,確實知悉該等電信門號,同時亦有參與該等電信門號之驗證碼收受乙情明確。
⒊被告戊○○雖辯稱該等電信門號,有提供購買驗證服務之客戶,但非接收橘子支付公司之驗證碼等語,惟被告戊○○、甲○○斯時已代收各該驗證碼,該等門號亦係處於力豪商號可使用之時間範圍,又被告戊○○既有與被告甲○○為前揭之分工,業經認定如前,自足認定被告戊○○確有經手該部分門號之提供及驗證碼代收事宜。
⒋至被告戊○○雖另提出前揭微信暱稱「人定勝天」、「天道酬勤 蝦皮」之間微信對話紀錄為據。
惟查,此部分僅見被告戊○○與微信帳號「人定勝天」、「天道酬勤 蝦皮」間於108年9月2日間有就0000-000000、0000-000000有其他驗證碼代收情形,然被告戊○○就此部分對話紀錄之提供並非連貫,時間方面僅及於部分時段,難以憑此對話紀錄內容,即反面推認被告戊○○就本案涉案橘子支付公司會員,未曾提供驗證碼代收服務。
況以,依此對話紀錄之內容,尚得佐證其於偵查中所辯稱:已於108年7月中旬將SIM卡交付給被告甲○○而不知接過其他項目等語(見偵8036卷第63頁),與前情相左,則其所辯,即有矛盾。
是以,被告戊○○所辯,自屬無據。
㈢【爭點二、三】被告4人之主觀犯意部分,被告4人各就其等上開所為,具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理由如下:⒈刑法之故意,包括確定故意(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行為人本意者而言。
再者,幫助犯之故意,固需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及具備幫助他人實現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祗須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清楚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0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4人之生活歷練及智識程度,應均具有達到通常一般人智識程度及具一般生活經驗之人:⑴被告丙○○於犯罪事實一、二、三㈡、㈢案發當時為32、33歲之成年人士,具有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之前在網路上賣LINE的貼圖,畢業就出來工作。
⑵被告甲○○於犯罪事實三㈠案發當時為32歲之成年人士,具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待業中,那時受傷在休養,畢業後做了4年半之職業軍人,之後就做一些汽車買賣業務或其他比較雜散性質等職業。
⑶被告己○○於犯罪事實三㈠至㈢案發當時為33歲之成年人士,具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畢業後就開始工作,從事職業軍人,嗣退役後即在工廠或工地做工。
⑷被告戊○○於犯罪事實三㈠案發當時為26歲之成年人士,具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畢業後就開始工作,從事服務業。
⑸被告4人上開智識程度、社會生活歷練,業據其等分別於本院審理中陳明在卷(見易959卷四第797頁),準此足信,被告4人均具有通常一般人智識程度及具一般生活經驗之人,足堪認定。
⒊一般人均可以自己之身分申辦電信門號,如無正當理由,實無交付他人任意使用之理,而電話門號事關個人通信之身分識別,其專有性甚高,是一般人均有究明正常用途,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
又網際網路發展發展所及,各該電子商務平台之使用方興未艾,各該電子商務平台對於其使用者運用該平台進行交易,未必係透過註冊或其他方式為之,惟若干電子商務平台,為驗證使用者身分且避免遭惡意註冊、濫用平台會員身分,多以電子信箱位址、行動電話門號或第三方社群平台之帳號,並輔以其他足資識別會員真實身分之個人資訊,藉以擔保使用者註冊帳號時,得提供正確而足資稽核之資料,藉以保障電子商務平台使用者之交易安全及資訊安全,如需要透過簡訊驗證或傳送驗證碼而確認是否得以註冊者,除係向具有密切情誼之親友合理借用行動電話門號之特殊情況外,衡諸前開簡訊驗證碼之驗證使用者身分功能,凡係曾透過該驗證方式註冊會員帳號而使用網路服務者,自可預見使用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以接收簡訊驗證碼者,極可能係計畫使用該行動電話門號向網站服務提供者註冊會員帳號,藉此規避正規方式使用,以躲避犯罪偵查機關或各該網站服務提供者之稽核或追查。
經查:⑴附表一、三、五、六、七、九所示之各電信門號,所分別對應之會員、使用者帳號,均需藉由申請人,提供擬欲註冊使用之使用者或會員提供之電信門號,收受驗證碼或輸入相關門號,方得以完成註冊流程,而附表一、三、五、六、七、九所示之電信門號,分別經被告丙○○、甲○○、戊○○等人提供予不詳人士以供其等用以申辦帳戶,助成其等收受驗證碼而認證之,並收取代價,此部分事實,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⑵準此可見,被告丙○○、甲○○、戊○○均係處在與所交付電信門號及代收驗證碼之對象間欠缺特別親誼或可靠信賴關係之情況下,為圖得報酬,乃將附表一、三、五、六、七、九所示之門號提供予不詳人士或代為收受驗證碼。
參之上開說明,顯見被告丙○○、甲○○、戊○○等人,已可預見將有不詳之人利用該等會員資格、使用者身分作為名義,進而取得該等會員帳戶、使用者帳戶,以此方式規避電子商務平台會員藉以稽核未以正規使用方式之會員,或掩飾使用者帳戶之使用者本人真實身分,藉此遂行財產犯罪,以避免遭犯罪偵查機關之追查,仍提供該等服務,容任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分別以附表一、三、五、六、七、九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應認被告丙○○、甲○○、戊○○均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無訛。
⒋被告己○○部分:⑴被告己○○固僅遂行前揭力豪商號名義之提供、個人名義之提供之行為,然此部分經認定同屬幫助行為,業如前述。
⑵參以被告己○○於偵查中所供稱:108年3月被告甲○○、丙○○帶我去申請力豪商號,因為我有欠被告甲○○錢才會同意,當時被告甲○○跟我說,力豪商號是要收網路的驗證碼,我欠他的錢,只要我同意當力豪商號負責人就可以抵債,被告甲○○給我門號申請書簽名時,說要辦門號收驗證碼等語(見他4307卷第19至20頁)。
由是足認,被告己○○乃係知悉其出具力豪商號及個人名義將有助成被告丙○○、甲○○等人申辦門號代收驗證碼,詎其竟為圖抵償對被告甲○○之債務,始為上開出借力豪商號、個人名義之行為,足信被告己○○可預見將有不詳人士可利用該等電信門號收受驗證碼之服務,規避電子商務平台、社群軟體使用者身分驗證機制,藉以取得相關平台會員、使用者資格,或由上述服務掩飾其等真實身分,以遂行財產犯罪,規避犯罪偵查機關查緝,仍不在乎該等結果發生而為之。
是被告己○○亦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乙情,亦堪認定。
㈣被告4人就爭點二、三部分之辯解不足採信之理由:⒈被告丙○○、甲○○及其等辯護人雖均辯稱,上述電信門號之提供、代收驗證碼,被告2人僅知悉係供他人衝人氣、流量或掛級練功,才利用該等電信門號,而有商業需求,被告丙○○、甲○○無從預見將遭利用於詐欺等語。
查:⑴依卷附證據資料所示,除附表一、三、五、六、七、九所示之電信門號以外,其餘電信門號則由被告丙○○、甲○○各以青波茶行、自身名義或以力豪商號所申辦之電信門號,固無積極證據足證均已遭本案詐欺集團取得後,悉數投入犯罪使用。
然此部分之情狀,僅足顯示被告丙○○、甲○○就本案以言,並非係出於直接幫助故意或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謀,為專供詐欺集團用以詐欺犯罪,進而大量申辦電信門號而供助成、促進詐欺犯罪之實行。
⑵復觀諸附表十一至十六所示之電信門號及對應會員、使用者帳戶之驗證時間,已可見被告丙○○、甲○○申辦取得各該門號後,有縱容不詳人士取得大量電信門號,藉以取得相關網路電子商務平台之會員帳號或社群軟體之使用者帳號。
被告丙○○、甲○○既未曾查證該等人士之身分,只要不詳人士提供報酬,即率爾提供上開電信門號、代收驗證碼,即可獲利,要難於對此舉已屬放任他人從事詐欺不法使用之情節,託詞其等絲毫無從預見。
從而,自難認被告丙○○、甲○○及其等辯護人此節所辯,有何可採之處。
⒉被告丙○○之辯護人另辯以:被告丙○○倘有詐欺之圖,當不致僅收受較低額度之報酬等語。
然查:⑴就本案提供電信門號及代收驗證碼之行為歷程觀察,被告4人所為,已然得使取得該電信門號之他人,可得利用該等電信門號,並藉由被告等人代收驗證碼,藉此規避身分稽核機制,使個人通信藉以社會交往或個人參與電信平台之擔保會員身分真實性及可查證性之機制落空,被告丙○○既得從中牟利,自無礙於其率爾藉由代為規避驗證機制,容任不詳人士因此取得該等註冊、驗證之會員資格、使用者身分後,得以隱晦行事,藉以避免遭到查緝而遂行詐欺犯行。
⑵衡以此等電信門號、代收驗證碼之行為,所取得之對價,並無固定行情,被告丙○○又得於107年至108年間有前揭大量申請電信門號並提供代收驗證碼之事實,自足從中牟利,亦為被告丙○○於警詢中供陳有獲利之情形明確(見警6956卷第30頁)。
既過程中無所損害,亦難僅以被告丙○○未收取高額報酬,即反推其並無容任他人濫用代收驗證碼取得會員帳戶、使用者帳戶而遂行詐欺犯罪之意思。
⑶從而,此部分所辯,自難認為可採。
⒊被告戊○○之辯護人辯以被告戊○○乃從事驗證碼之工作,而虛擬帳號尚須其他流程始得辦理,依被告戊○○之生活經歷及智識程度,乃合法相信該等門號不會遭詐欺集團利用等語。
但查,被告戊○○所為之驗證碼代收行為,性質上已有涉入他人利用為詐欺及規避查緝真實身分之高度風險,業如前述,縱使被告戊○○乃係透過合法取得之電信門號而提供他人上開服務,亦不能藉此解免其所為已有助成、促進不詳人士取得該等門號申辦、註冊之會員帳號、使用者帳號,進而實行詐欺取財之危險,被告戊○○既具有一般人通常之智識程度與社會智識經驗,自難推諉其無從預見。
是此部分所辯,無可採信。
⒋被告丙○○、甲○○之辯護人固辯稱上開詐欺方式難以預見,及被告戊○○之辯護人均稱新聞媒體未曾有報導驗證碼實行詐欺等語。
查:⑴本案涉案虛擬帳戶,確實係本案詐欺集團利用電子商務平台交易帳號機制而取得,並藉此收取詐欺款項,然上述機制衍生得為利用詐欺之情事,僅係具體實行詐欺之方法與其他案件有所不同,揆之前開說明,上述不確定故意之認定,僅須行為人概略認識正犯所涉及之不法內容,毋庸連同細節或具體內容均清楚了解,是此部分之答辯內容,已顯無據。
⑵關於「新聞紀事、媒體報導」,於證據法則之認定及評價之理由構成中,僅係藉由公眾週知之事實,作為犯罪事實之推認依據。
幫助犯之主觀犯罪故意,其推論依據,並非僅侷限於「是否具有特定新聞紀事披露、記載」之間接事實,又刑法對於幫助犯行之形式,並無定型要求或法定因果進程之要件門檻,舉凡足以惹起、促成正犯實行引發法益損害、危害法益之行為,均屬之。
是以,幫助犯主觀上對於正犯實行詐欺犯行之具體因果進程,縱使可預見並容任發生之內容,有些許差距,只要仍舊未悖離被害人因錯誤而自損式引發財產損害歷程(財物之交付或處分),該歷程亦非顯然與常情乖離,仍非重要之因果偏離。
參以附表一、三、五、六、七、九所示之各被害人、告訴人遭詐欺之情節,分別有網購詐欺、金融支付異常詐欺、遊戲點數詐欺等幾類詐欺事實態樣,均足為一般人獲悉、了解,並未逸脫一般人所得理解、想像之詐欺手段、結果。
揆之前開說明,被告等人自無從託辭於本案稱無從預見。
⑶輔以被告戊○○於偵查中供稱:幫微信暱稱「金刀培」、「嗜星」、「汐」等人代收2096則簡訊等語(見偵8643卷三第11頁)。
可見被告戊○○短期間有對特定人提供大量代收驗證碼之簡訊內容,對此情況,被告戊○○亦未曾篩選、查證所提供之對象並收取報酬,顯無可能係出於可靠之信賴關係而提供,自難認被告戊○○有預見仍出於合理確信而不致於發生將助成、促進詐欺犯罪實行之結果。
⑷況以,被告4人既於本院供承曾收過手機遊戲、通訊軟體或註冊社群軟體之驗證碼(見易959卷四第797至798頁),益見被告4人對於手機門號收受驗證碼攸關個人在電子商務平台會員或相關社群使用者身分之私密性及隱密性,應得有所掌握、知悉,然其等仍放任本案詐欺集團利用上述交易機制而實行具有高度風險之行為,不僅將使被害人、刑事偵查機關,難以追索實際行為人,亦使詐欺集團更易於藉此施用詐術以訛詐被害人,益徵被告4人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無訛,是被告丙○○、甲○○及戊○○辯護人上開答辯內容,亦難採認。
⒌被告己○○則辯以其未曾辦理本案電信門號或未操作代收發驗證碼,亦未跟收門號之對象對口等語。
然查,被告己○○客觀上所為,亦係對於被告丙○○、甲○○、戊○○等人有所助成、促進,而為前述「幫助之幫助」之連鎖共犯,亦屬對於正犯犯罪之幫助行為,被告己○○主觀上亦知悉被告丙○○、甲○○申辦該等電信門號之用途為何,業經認定如前,被告己○○客觀上所為,即難認無幫助因果關係,主觀上亦難認其不能預見被告丙○○、甲○○等人所為上開電信門號提供、驗證碼代收行為,不致發生上開遭他人利用以詐欺之結果,是此部分所辯,無從憑採。
⒍被告丙○○之辯護人雖以被告丙○○曾經另案無罪判決及卷附其他相關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可悉被告丙○○無從預見等語。
然而,被告丙○○雖經另案為無罪判決,業如前述,惟另案無罪判決所為之證據評價、事實認定,本即無從拘束本院事實認定,自無從憑此作為對被告丙○○有利之佐證。
況以,依該案判決書所敘載之起訴事實,僅及於被告丙○○於107年10月14日19時2分許提供門號並代收驗證碼之行為,而未及斟酌被告丙○○有如犯罪事實一、附表一、三、九所示大量提供電信門號或代收驗證碼之事實,自無從比附被告丙○○另案無罪判決之結果。
又卷附其他不起訴處分書,不乏針對各該案被告認定犯罪嫌疑不足,然各不起訴處分書所本之理由,亦與被告丙○○之情形不同或事實前提有異,亦難援為被告丙○○有利認定之依據。
是辯護人此部分主張,礙難採取。
五、綜上所述,被告4人所辯,無非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本案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部分:
一、罪名:㈠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至高雄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1141號移送併辦意旨固以被告己○○本案另涉有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惟按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掩飾、隱匿行為,目的在遮掩、粉飾、隱藏、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間之關聯性,是此類洗錢行為須與欲掩飾、隱匿之特定犯罪所得間具有物理上接觸關係(事實接觸關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8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己○○本案固然提供人頭公司、自身名義及使被告甲○○、丙○○得用以申辦門號,從而使詐欺集團得以取得上開會員資格及使用者帳號權限,然其所為,僅有助成、促進詐欺犯行遂行之效果,其自身並未有任何介入、經手,抑或以其他方式干涉如附表一、三、五、六、七、九之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所交付之財物(即本案詐欺集團所取得之犯罪所得)之來源、所在、去向,本身欠缺詐欺犯罪所得間之物理接觸關係,自不具任何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或已有涉及移轉、變更犯罪所得,從而,被告己○○所為,自非洗錢構成要件行為,甚為明確;
另被告己○○上開行為,本即無助於洗錢犯罪之實行,對於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後續如何處置犯罪所得,不具任何積極助成、促進效果,亦難認係一般洗錢之幫助行為。
從而,移送併辦意旨所認,顯有誤會。
但案件起訴後,檢察官認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他部事實未經起訴,以併辦意旨書函請併辦審理,非屬訴訟上之請求,僅促請法院職權之發動。
準此,本院既認被告己○○所為無涉於一般洗錢或幫助一般洗錢,本即與前開起訴範圍不具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自不生審理不可分之問題,當非起訴範圍,本院自毋庸不另為無罪諭知;
又該部分僅係促請本院注意具有單一性之他部事實,法律評價及罪名亦不拘束本院,既經本院認定此部分移送併案審理之事實,為本案審理範圍(詳如下述【甲、參、五】),亦不生退併辦之問題,附此說明。
二、共犯關係之說明:㈠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係指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並非實行正犯,在事實上雖有2人以上共同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要亦各負幫助責任,仍無適用刑法第28條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59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4人就上開犯行,均僅構成幫助犯,已如前述。
第二追加起訴意旨雖以被告4人就犯罪事實三㈠部分,均有刑法第28條規定之適用等語(見易891卷一第14頁)。
然查,除被告丙○○此部分無涉於第二追加起訴部分之犯行,由本院為無罪諭知於後外(詳如下述【乙】),依本院前揭所為之認定,被告甲○○、己○○、戊○○3人間僅係各就其幫助行為促成正犯實行本案詐欺犯行,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間,並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是以,其等均非實行正犯,自與刑法第28條之犯罪共同實行之要件不合,揆之前開說明,被告甲○○、己○○、戊○○3人自僅就其幫助犯行各負其責,第二追加起訴意旨所為主張,應有誤會。
三、罪數之說明:㈠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罪名告知,植基於保障被告防禦權而設,既係被告依法所享有基本訴訟權利之一,亦係國家課予法院的闡明告知及訴訟上照料之義務,縱使檢察官或被告向法院提出罪名變更之請求,皆不能免除法院告知與聽聞之義務。
又所稱罪名變更者,除質的變更(罪名或起訴法條的變更)以外,自包含量的變更造成質的變更之情形(如包括的一罪或裁判上一罪變更為數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230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所謂接續犯,係指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及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始得依接續犯關係論以包括一罪,否則仍應依其犯罪具體情節,分別依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處斷,或依數罪併罰之例予以分論併罰。
㈡經查:⒈依附表十一至十五所示,各會員資格及使用者帳戶之認證時間時間極為密切,衡情物理空間亦無顯著差異,則被告丙○○、甲○○、戊○○遂行各該等幫助犯行時,應各係基於單一目的,接連實行前開行為;
被告己○○亦係分別就犯罪事實三㈠僅有商號、個人身分資料提供行為,以供申辦之行為,並無其他舉止可言。
從而,各應認被告4人各就犯罪事實一、二、三㈠所為,均係接續犯之一罪,評價上較為合理。
⒉另犯罪事實三㈡、㈢部分,僅有單一幫助行為及單一被害人,亦應僅得認定一罪。
⒊是以,被告及辯護人等均陳明本案罪數認定以一罪認定之,在本院前開認定之範圍內,應屬有理。
㈢起訴書、第一追加起訴書、第二追加起訴書,固分別認被告4人本案罪數之認定,應按所提供之門號數量論處之。
惟查,依附表十一至十五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因詐欺而匯款之對應帳戶或會員帳號,雖係經被告丙○○等人個別認證,但確有多數告訴人或被害人因同時複數電信門號之認證所產生之對應虛擬帳戶或會員帳號而交付財物,從過度評價禁止原則觀之,自難將同一被害人或告訴人基於同一詐術原因而交付財物之行為,擅加割裂其行為數,否則毋寧將牴觸過度評價禁止原則。
是此部分主張,應非可採。
㈣另蒞庭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認改以驗證碼提供日數計算罪數等語(見易959卷一第331頁)。
然查,此項主張,依附表十一至十五所示(附表十六僅有單一門號提供,不另贅述),可見各該門號對應之認證帳戶產生,多有日數緊密重疊之情形發生,倘依此方式評價本案行為數、罪數,將可能發生同一被害人接連交付財物之情形下,僅因被告於不同時間代收、交付驗證碼,即憑此割裂相同法益侵害所為之罪數,難以迴避過度評價禁止之疑慮,亦非可採。
㈤上開罪數之變更較檢察官所認定行為數次數為少,復由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此充分辯論,自不生對於被告及其等辯護人之突襲,應予說明。
四、想像競合:被告丙○○就犯罪事實一、二係以一幫助行為同時助成正犯侵害附表一、三各編號之被害人、告訴人之財產法益;
被告甲○○、己○○、戊○○各就犯罪事實三㈠,亦係以一幫助行為,同時助成正犯侵害附表五、六、七之被害人、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均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審判範圍擴張部分:㈠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受訴法院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對於未經起訴之其餘事實,應一併審判,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
㈡經查,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就附表一編號18部分,以屏東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939號移請本院併案審理,另就附表五編號41部分,以110年度偵字第12487號、111年度偵字第1826號移請本院併案審理;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就附表五編號42部分,以110年度偵字第11141號移請本院併案審理。
㈢審諸附表一編號18與附表一其餘被害人、告訴人間;
附表五編號41、42,與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之其他被害人、告訴人間,各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業經認定如前,則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有審判不可分之單一性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六、數罪併罰:被告丙○○就犯罪事實一、二、三㈡、㈢所示之犯行、被告己○○就犯罪事實三㈠、㈡、㈢所示之犯行,各次犯罪時間有相當之間隔且非接連為之,又被告丙○○申請電信門號之名義各異,酌以被告丙○○、己○○與他人一同遂行幫助犯行與否以及一同遂行幫助犯行之行為人為何人各節,亦有情節上之差異,應認各係被告丙○○、己○○各就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被告丙○○之辯護人及被告己○○主張均論以一罪,尚無可採。
七、刑之加重事由說明(被告己○○部分):㈠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揭示:「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意旨,係例示如何於個案中調節罪刑不相當之情,並無排除法官於認定符合累犯後,仍得就個案行使裁量權,檢視是否加重其刑之理。
從而,對於成立累犯之行為人,固非一律必須加重其刑,事實審法院檢視行為人前、後案情節,其與後案的罪質等相關情狀,於具體個案認定行為人是否具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情,作為加重其刑之事由,自難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220號、第4222號、第4704號、第4464號、第4177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67號、第1139號、第1158號、第1402號、第1443號、第2195號、第341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告己○○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11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5年9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業據檢察官主張在案,復為被告己○○所不爭執(見易959卷四第806頁),核與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內容相符(見易959卷一第101至120頁),是被告己○○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累犯之法定要件。
惟觀之公訴意旨所提出前案紀錄部分,乃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罪,與本案為財產犯罪之保護法益、犯罪類型及罪質,均不相同,與本案犯行並不具有內在關聯性,復因上開前案執行完畢,迄至本院審結為止,已歷時7年以上,衡此,殊難認為被告己○○有何立法意旨所指之特別惡性或刑罰反應力薄弱等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前開判決之意旨,自無從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裁量加重其刑,以免與罪刑相當原則有悖。
公訴意旨陳明被告己○○有特別惡性或刑罰感應力薄弱等情,則有誤會。
㈢本院既未以被告己○○上開前案科刑紀錄作為其量刑上不利之參考依據,仍得於責任刑量定時,以被告前開前案科刑紀錄,資為其等一般情狀,加以評價。
八、刑之減輕事由說明:被告4人就上開犯行,均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肆、量刑審酌理由:
一、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第57條所列10款及一切情狀,以為量定刑罰之標準。
上述規定,既以行為責任為刑罰量定之基礎,是法院於量刑時,自應區分出犯罪情狀(行為相關事由)、一般情狀(行為人相關或其他刑事政策事由),以為量刑判斷(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36號、第4039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633號、第3266號、第3445號、第4715號、第4957號、第4958號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718號、第1775號、第2290號、第4768號、第4769號、112年度台上字第505號、第825號、第1046號、第1291號判決,均同此區分基準)。
前者如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時之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違反義務之程度等量刑因子,藉此等與不法、罪責關聯之事項,以形構、確認結果非價程度、行為非價程度及罪責之整體形象,資為行為人之責任刑量定的主要依據;
後者,如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或犯罪後之態度,以及犯罪行為人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修復性司法或社會復歸可能性等其他刑事政策上之考量,為所可能科處刑罰之量刑調節因子,藉以盡力謀求行為人所應受之刑罰,係本於罪責原則所由生,並使刑罰得以受之節制,同時藉由行為人屬性或政策考量之量刑因子,決定是否發揮對責任刑之減輕作用,或認不予減輕,以求罪刑相當。
二、量刑理由之判斷:㈠本案犯罪情狀:⒈被告4人以前揭方式,被告己○○併以提供人頭商號及其個人名義,因而使被告丙○○、甲○○、戊○○於取得各該電信門號後,進而提供電信門號、代收驗證碼等服務,容任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取得電信門號及因而註冊、申請各該電子商務平台會員資格、社群軟體之使用者身分等相關資料,以從事不法使用,造成被害人、告訴人遭本案詐欺集團詐欺,危害財產交易安全之利益甚鉅,是其等犯罪所生之損害及所用之犯罪手段,應予非難。
⒉被告4人之動機、目的:被告4人分別供稱為了工作、創業、賺錢而為上開行為(見易959卷四第807頁),其等犯罪動機、目的,無非係基於自利之考量,難認有何罪責層次之可非難性降低等有利審酌因素。
㈡本案一般情狀:⒈被告4人均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此部分欠缺得以減輕、折讓其等責任刑之一般情狀存在。
⒉被告丙○○、甲○○、戊○○等3人於本案之前並無任何前案科刑紀錄,被告己○○則是於本案前僅有前開公共危險之前案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易959卷一第95至123頁),是被告4人均為初犯,於責任刑方面之折讓、減輕幅度較大,可資為其等一般情狀方面之減輕因素考量。
⒊被告4人未曾與本案被害人、告訴人間有何損害彌補舉措,是並無依修復式司法之政策觀點,得為有利被告4人有利之一般情狀審酌因素。
⒋學經歷、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分別據被告4人供承如下(見易959卷四第807至808頁): ⑴被告丙○○具有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未成年子女,需扶養父母,目前從事販賣LINE的貼圖之工作,會跟一些作者合作、居間仲介,月收入約3萬出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
⑵被告甲○○具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未成年子女,需扶養父母,目前在家幫忙家族事業,沒拿薪水,無固定月收入,有需要就跟母親要求,家庭經濟狀況小康。
⑶被告戊○○具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未成年子女,不需扶養父母,獨居,目前從事服務業,月收入約2萬6000元,家庭經濟狀況小康。
⑷被告己○○具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有最大10歲、最小4歲等4名未成年子女,子女均跟前妻同住,需負擔扶養費,入監前與母親同住,入監前從事工地的臨時工,由工頭、仲介派工,月收入約2萬8000元至3萬2000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㈢綜合卷內一切情狀,酌以曾表示意見之被害人、被害人所表明之科刑意見,依罪刑相當原則,分別量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均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伍、不予定執行刑之理由: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不但能保障被告或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而更加妥適(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88號判決、111年度台非字第97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本案被告行為數及罪數之認定乃本案攻防對象之重點,而罪數之認定乃攸關影響定執行刑之基礎,是如未經全案確定,則可能衍生不必要之原先定執行刑基礎變更之爭議,為避免本案被告無從預測最終刑罰可能之範圍及結果,並貫徹其等將來定執行刑之聽審權保障,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及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依上開說明,本案應俟全部被告之全案確定後,再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就符合得合併定執行刑之數罪,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或由被告、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依同條第477條第2項請求檢察官聲請之,併此說明。
陸、沒收部分:
一、犯罪所得部分: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又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㈡被告丙○○部分:⒈犯罪事實一:⑴被告丙○○就所涉青波茶行部分門號,於警詢供稱:協助認證1次賺取7元人民幣,依協助認證之次數收費等語(見警2300卷三第251頁),另供稱:107年4月到108年1月行動電話門號提供認證服務,每筆認證大概35元到40元,網路遊戲的帳號大概每筆認證15至20元,認證蝦皮購物網站會員獲利7元人民幣等語(見警5467卷第4至5頁)。
⑵依被告丙○○所述,可見其就如附表十一之電信門號,供他人認證蝦皮購物網站之會員,每則可因而取得7元人民幣甚明。
公訴意旨雖敘載不同金額,但依罪疑惟利被告原則,僅能依有利被告丙○○之方式計算之。
⑶參以被告丙○○就附表十一所提供之電信門號數量為13門,足以推認相應之驗證碼收受次數為13次,依此計算,該部分對價共計為人民幣91元。
此部分為其犯罪事實一之犯罪所得。
⒉犯罪事實二:⑴依被告丙○○上開所述,其就所涉遊戲帳號乃收受15至20元,依罪疑惟利被告原則,應以有利被告丙○○之方式之15元估算,較為合理。
故就附表十二所所示提供不詳人士註冊樂點公司會員帳號之門號,共5門,足以推認相應之驗證碼收受次數為5次,依此計算,共計為75元。
此部分為被告丙○○犯罪事實二之犯罪所得。
⑵至於被告丙○○曾於偵查中供稱:我幫王子文代收GASH驗證碼,可以拿到天堂M遊戲幣1人1半,我不清楚到底可以拿多少等語(見偵8643卷三第59頁)。
是以,自難認此部分被告丙○○先前所述取得遊戲幣作為獲利之內容屬實,起訴書循被告丙○○先前偵查中之辯詞而認係此部分犯罪所得,容有誤會。
⒊犯罪事實三㈡、㈢:⑴附表九編號1:被告丙○○於偵查中供稱:我有幫客戶收0000-000000、0000-000000之GASH會員驗證碼。
我當初跟對方約定是一封簡訊我收取30元台幣,我總共幫這客戶收了4封簡訊,都是GASH會員驗證碼簡訊,對方收了我傳送的驗證碼簡訊之後,沒有付我款項等語(見偵56卷第104頁)。
此部分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丙○○確有收受對價,自無從加以沒收、追徵。
⑵附表九編號2部分:被告丙○○於偵查中供稱:0000-000000是我用力豪商號申請的,1號門號收取報酬為10元,是蝦皮付款的等語(見偵8643卷三第289頁),依被告丙○○所述,此部分應可認定有犯罪所得10元。
㈢被告甲○○、戊○○部分:⒈被告甲○○、戊○○本案係因勞僱關係,始有本案參與行為,業如前述,衡此等關係,被告甲○○、戊○○雖均僅有幫助犯行,然2人之間仍處於垂直分工參與,故而,本案收益之支配,應係由被告甲○○所取得甚明。
以下關於犯罪事實三㈠部分所涉及之犯罪所得,自應於被告甲○○罪刑項下沒收。
⒉被告甲○○於警詢中供稱:手遊部分是1則驗證簡訊1元人民幣;
通訊軟體(line、微信、whatsapp)部分是1則驗證簡訊2元人民幣;
論壇、蝦皮部分本來是1則驗證簡訊10元人民幣,後來降價為1則驗證簡訊5元人民幣,蝦皮因為要收2次驗證碼,所以都會收費2次;
玉山銀行跟淘寶是1則驗證簡訊10元人民幣等語(見他7415卷二第336至337頁)。
依此關於玉山銀行部分之計算方式,即代收驗證碼1次人民幣10元;
蝦皮公司部分之計算方式,無論係門號數1則還是驗證次數2則,均為人民幣10元。
⒊橘子支付公司部分,被告甲○○雖於偵查中曾否認有收受橘子支付公司之驗證碼(見偵8036卷第55頁),惟其嗣後並不爭執,業如前述,核諸橘子支付公司乃提供遊戲服務類型之公司,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丙○○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見偵11941卷第297頁),是以,此部分驗證類別,與前述手機遊戲類同,亦屬對於被告甲○○所收取對價類型中最少者,故以被告甲○○所述之「手遊」價目加以估算即代收驗證碼1次為人民幣1元,應屬妥適。
⒋復參之附表十三所示之驗證電信門號數量,共301則,足認此部分共曾收受301次之驗證碼,且均為玉山銀行電支會員帳號;
附表十四所示之驗證電信門號數量,共1則,且為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
附表十五所示之驗證電信門號數量,共2則,足認此部分共曾收受2次之驗證碼,且均為橘子支付公司會員。
從而,上述計算方式,被告甲○○因而取得之報酬為人民幣3022元(計算式:301×10+1×10+1×2=3022)。
⒌至於被告戊○○部分,參之被告戊○○所供稱:我的薪資都是被告甲○○當面給我現金,每個月給我,一個月大約1萬9000元至2萬元出頭,要看業績如何,108年6月至108年10月初等語(見偵4418卷第275頁)。
然被告戊○○雖有提供代收服務驗證碼之服務,但該等服務並非均屬沾染不法性質之內容,僅就被告甲○○、戊○○等人實際涉有幫助犯行部分,始有此一沾染詐欺不法之性質,而依卷存事證,尚無從證明被告戊○○所取得之薪資,均係源自於上述幫助犯行所取得之對價或該等薪資之資金來源,係來自於該幫助犯行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所交付之款項,從而,對被告戊○○之部分,自無加以沒收、追徵之餘地。
㈣被告己○○部分:被告己○○固於偵查中供稱其被告甲○○供稱以每月4萬元扣抵債務等語(見偵4418卷第269頁),然實際扣抵債務情形不明,是此部分尚無從認定其因而免除債務多寡為其犯罪所得之內容。
惟依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一開始給他3萬元報酬,請被告己○○幫我去辦設立公司相關手續等語(見偵23172卷第68頁)。
經核,被告己○○既係以提供力豪商號之名義為其幫助犯行之內涵,此部分報酬自屬其因犯罪而取得之對價,應認屬於其犯罪所得無訛。
㈤綜上所述,被告丙○○、甲○○、己○○既有上開犯罪所得,復未據扣案,自應依前揭規定,於其等對應之罪刑項下,依法沒收、追徵。
二、扣案物品部分:㈠犯罪所用之物:⒈刑法第38條第2項所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的沒收,係指具有促成、推進構成要件實現作用之關聯性的犯罪工具而言,藉由剝奪其所有以預防並遏止犯罪,並未預設「專供」犯罪使用之要件,自不以其是否僅為本次犯罪使用者為限。
至於相關犯罪物在具體犯罪實現,具有如何之關聯性,仍屬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職權行使之範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65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刑法關於犯罪物之沒收,其性質乃係對物之保安處分,倘無犯罪促成、推進構成要件實現之作用,或非行為人所有,抑或第三人所有但係無正當理由提供犯罪所用、無正當理由取得者,即與其沒收之必要條件不符。
⒉扣案台灣大哥大之SIM卡部分(附表十七編號1-1至1-9之物品),被告甲○○供稱:卡池可以插256張SIM卡,但我們只插了248張卡,被告樊立豪於109年2月20幾號的時候叫我把SIM卡拿給他,他要交給高雄市刑大,本來這些SIM卡是放在我屏東市○○路000號的住處內等語(見他7415卷二第334頁正面)。
被告己○○供稱:109年2月27日20時許,聽從被告甲○○的指示,在屏東市廣東路甲○○住處附近的泰國蝦店內烤箱上,有一個紙袋裝著248張台灣大哥大門號SIM卡,後來我也交付給高雄市刑大查扣了等語(見他7415卷一第85頁反面至第86頁)。
核被告甲○○、己○○2人雖就提出物品查扣之原因,略有齟齬,且係被告己○○遭查扣,惟此部分可見係被告甲○○於上開犯行所使用之物品,並為其實際支配之物品,應為本案供被告甲○○犯罪所用之物無訛。
⒊扣案如附表十七編號3-3所示之筆記型電腦,為被告甲○○所有,復為本案上開幫助犯行所用之物品,業據被告甲○○陳明在卷(見他7415卷二第333頁反面至第334頁正面),亦足認乃本案供被告甲○○犯罪所用之物。
⒋從而,上述物品,既用以從事本案幫助犯行所用,衡諸被告甲○○濫用該等物品之財產權情節、實行幫助犯罪期間,應有對物預防之必要及保安之需求,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於被告甲○○罪刑項下沒收之。
㈡不予沒收部分:⒈扣案如附表十七編號2-8所示之隨身碟,僅係儲存被告丙○○本案蝦皮網站客戶資料所用,為被告丙○○陳明在卷(見他7415卷一第168頁),並無促進、推進犯罪構成要件之作用,自與供犯罪所用之物、供犯罪預備所用之物等要件不侔,又核其性質亦非違禁物,自與法定宣告沒收要件不合。
⒉被告甲○○先前租屋處扣得如附表十七編號3-2所示之黑色電腦主機,固為其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供承在卷(見他7415卷二第333頁反面),然依證人曾于珊所證:這台原本是被告甲○○放在承租房間内的電腦主機,他不租房間後就把這台電腦主機留給我男友劉政漢使用等語(見他7415卷二第291頁反面至第292頁正面);
依證人劉政漢所證:警方於我房內查扣我所有的黑色電腦主機一台,這台主機是我玩遊戲使用的等語(見他7415卷二第286頁反面),可見被告甲○○雖以此作為犯罪工具,然此扣案電腦並非被告甲○○所有,復無證據證明係劉政漢、曾于珊等人無正當理由提供、取得者,應無對該扣案電腦為沒收之餘地。
⒊其餘扣案之物品,並無事證係其等供本案所用之物,亦未據檢察官聲請沒收,可見與本案無何關聯性,亦均非違禁物,爰不聲請沒收。
三、此外,其餘本案被告用以從事本案幫助犯行之物品,未據扣案,且無積極證據該等物品依舊存在或屬被告等人所有,是該部分均無沒收、追徵之必要。
乙、無罪部分:
壹、第二追加起訴書對被告丙○○追加意旨略以:被告丙○○與被告己○○、甲○○以就犯罪事實三所示之方式,先由被告己○○出具力豪商號之名義,出借予丙○○、甲○○作為申請電信門號之用,並將本案力豪印鑑交付甲○○保管使用,己○○復分別於108年6月11日、108年7月10日某日,在台哥大公司之行動寬頻業務申請上代理人欄位內簽名,容任被告甲○○以力豪商號名義申請電信門號並使用之。
嗣被告甲○○在前開申請書上蓋用本案力豪印鑑之印文後,分別於108年6月11日、108年7月10日許,持前開申請書,以力豪商號名義向台哥大公司申請200支、55支電信門號(陸續更換門號,共計使用4527個門號),再與被告甲○○所聘僱之被告戊○○共同商議、決定要以上開電信門號幫他人代收驗證碼簡訊後,由被告戊○○負責與客戶接洽、收發驗證碼簡訊及收取款項等事務,自108年6月至10月期間,以每次獲得人民幣10元至32元不等之對價,將所申辦如附表五編號74、75所示之電信門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作為詐欺集團向玉山銀行申請註冊跨境代收轉付業務會員之註冊電話,復協助詐欺集團成員接收玉山銀行傳送之會員驗證碼並回報之,使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成功取得玉山銀行之電子支付會員(買方)資格後,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上開會員資格在網路進行交易,藉以取得交易之玉山銀行虛擬帳戶後,於如附表五編號74、75所示之時間、方式,詐欺如附表五編號74、75所示之乙○○、丁○○,因而匯款如附表五編號74、75所示之金額至玉山銀行之對應虛擬帳戶。
因認被告丙○○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貳、第二追加起訴對被告丙○○追加之適法性:
一、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
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第265條第1項、第26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開追加部分於起訴書對應之事實,為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及起訴書附表四之內容,即本判決犯罪事實三㈠部分之主要內容,參之起訴書該部分之事實,並未記載被告丙○○之分工內容,同就論罪欄部分,亦僅記載被告丙○○本判決犯罪事實一、二、三㈢部分之論罪評價,並未就被告丙○○就本判決犯罪事實三㈠部分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從而,起訴書就犯罪事實三㈠,未曾就起訴被告丙○○,起訴效力未及於被告丙○○。
故第二追加起訴意旨以被告丙○○與被告甲○○、己○○、戊○○為數人共犯數罪之情形而為追加,揆之前開規定,應屬適法。
參、被告丙○○該部分被訴無罪之理由:
一、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4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訊據被告丙○○堅詞否認有何參與犯罪事實三㈠部分之犯行,辯稱:被告己○○、甲○○當初說要做這行業,我負責指導,被告己○○、甲○○是自己運作等語;
其辯護人為其辯以:被告丙○○並未參與,僅係就被告甲○○、戊○○於事前有提供技術層面、電腦裝設方面之意見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丙○○、甲○○與被告己○○以上開方式使被告己○○出借力豪商號及其個人之名義,被告甲○○、戊○○將附表五編號74、75之電信門號提供予不詳人士,並代為收受驗證碼,使該不詳人士取得如附表五編號74、75所示之玉山銀行之電子支付會員(買方)資格,嗣附表五編號74、75之告訴人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詐欺後,復依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指示,匯入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力豪商號名義所申辦之門號而所註冊上開會員資格取得之玉山銀行虛擬帳戶等情(如附表五編號),固經認定如前。
㈡惟本案經員警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在「屏東縣○○市○○路000號13樓」之被告甲○○先前承租處之扣得如附表十七編號3-2所示之電腦,經員警查得其內簡訊管理軟體中,有附表五編號74、75所示之認證門號資訊及認證簡訊等情,為被告甲○○供承在卷(見他7415卷二第338頁反面),核與證人劉政漢(見他7415卷二第286至288頁)、曾于珊(見他7415卷二第291至294頁)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搜字第271號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等資料在卷可佐(見他7415卷二第297至301頁),可見附表五編號74、75所示之門號,相關資料均係來自於並儲存在被告甲○○先前所使用之附表十七編號3-2所示之電腦等設備。
㈢佐以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所證:我們的簡訊驗證員工還有一個,他是女生,跟我一樣有權限可以遠端連線至如附表十七編號3-2所示之電腦進行簡訊驗證,我都叫他小妹(即被告戊○○)等語(見他7415卷二第339頁正面)及證人即共同被告戊○○於警詢中所證:設備至屏東市○○路000號13樓之2時,是我以遠端連線的方式來操作等語(見偵38498卷第48頁)。
輔以附表十五編號300、301所示,附表五編號74、75之門號提供認證驗證碼時間,為108年7月5日20時20分、108年7月4日21時47分許。
附表五編號74、75部分之電信門號提供、驗證碼代收,均為被告甲○○、戊○○所為。
準此以見,被告丙○○未曾參與附表五編號74、75部分之電信門號之提供及驗證碼代收。
㈣再稽之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偵查中證稱:被告丙○○後來於108年5月23日許說他太累,這2成股份他不要了,要將2成讓給我,我就接受了等語(見偵4418卷第251頁)。
足見被告丙○○對於其後被告甲○○等人所從事之待收驗證碼服務提供,於108年5月23日許即表明不再參與該部分之業務,被告丙○○辯護人辯以被告丙○○未曾參與犯罪事實三㈠部分,要非無憑。
是以,第二追加起訴意旨認為被告丙○○有參與犯罪事實三㈠、附表五編號74、75部分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已乏憑據。
㈤至第二追加起訴意旨雖以被告丙○○先前之供述為其論據。
惟稽之被告丙○○於警詢中雖供稱:我於108年3月、4月協助被告甲○○有架設相關軟體設備及告知運作原理等語(見他7415卷一第168頁反面)。
惟查,如附表五、六、七之門號,均係於108年6月11日、108年7月10日許,由被告甲○○以被告己○○及力豪商號之名義所申辦,其後接續換發相關門號,又各該門號始於如附表十三、十四、十五之驗證碼認證時間前,為被告甲○○、戊○○提供各該電信門號予不詳人士而代收驗證碼,顯與被告丙○○告知前開技術、運作原理之事件,已有相當之時間間隔,自難以被告丙○○曾有告知被告甲○○上開內容及協助架設設備,即逕認被告丙○○就被告甲○○等人其後任何犯行,均有一同參與。
是以,並無積極事證可證被告丙○○有為該部分之幫助犯行。
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係以共同實行犯罪而有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為其前提,倘若欠缺共同行為分擔而實現犯罪構成要件或不具有犯意聯絡,自無從成立共同正犯。
共同實現構成要件,固不以親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為要,惟如不具有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並無適用刑法第28條而交互歸責而擴張刑罰範圍之可能。
經查,被告己○○、甲○○、戊○○均以上開幫助行為助成、促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實行犯行,佐以被告丙○○自承僅有於被告甲○○等人實際從事幫助行為前之建議,顯與被告甲○○等人實際為幫助行為無涉,又此部分被告甲○○等人僅有幫助行為,亦無適用刑法第28條規定擴張歸責範圍規定之適用。
第二追加起訴意旨以被告丙○○與被告甲○○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得適用刑法第28條規定等語,自屬誤會。
肆、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方法,不足使所指被告丙○○涉犯如犯罪事實三㈠、附表五編號74、75所示之幫助詐欺取財之犯嫌,達於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幫助詐欺取財之有罪心證,被告丙○○該部分之犯罪既屬不能證明,依照上開說明,即應為無罪之諭知。
丙、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追加起訴之範圍:
一、第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㈠被告丙○○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以犯罪事實一所示之方式,提供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如附表一編號19、20、21所示之電信門號而代收驗證碼以註冊蝦皮公司會員,協助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接收蝦皮購物網站傳送之會員驗證碼並回報之。
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上開蝦皮購物網站所產生之虛擬帳戶,以附表一編號19、20、21所示詐欺如附表一編號19、20、21所示之告訴人。
㈡被告己○○、甲○○、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以犯罪事實三㈠所示之方式,提供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如附表五編號3、12、31、39、42至73、附表六、附表七所示之電信門號,以接收玉山銀行電支會員驗證碼、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認證碼、橘子支付公司會員帳戶並回報之。
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附表五編號3、12、31、39、42至73、附表六、附表七所示方式詐欺各該被害人、告訴人,使其等均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各該編號之玉山銀行虛擬帳戶。
二、第二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己○○、甲○○、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以犯罪事實三㈠所示之方式,提供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如附表五編號74至75所示之電信門號並接收玉山銀行電支會員驗證碼並回報之。
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附表五編號74至75所示方式詐欺各該被害人、告訴人,使其等均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各該編號之玉山銀行虛擬帳戶。
三、因認被告4人均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貳、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
又同法第265條第1項所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者,以同法第7條所列之相牽連案件或本罪之誣告罪,而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為限。
反之,如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案件,依同法第267條規定,已為檢察官起訴效力所及,不得再就其餘部分追加起訴。
倘再予追加起訴,即屬對於已經起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前揭規定,自應就追加之訴,諭知不受理判決,以消滅訴訟繫屬(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案檢察官雖就第一追加起訴意旨及第二追加起訴意旨部分為如上之追加內容,然此部分除第一追加起訴就被告丙○○合法追加部分者外,其餘均有就同一被害人或同一告訴人之事實上一罪,或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之被害人、告訴人部分重行起訴,業經說明如前(詳如【甲、壹、一】所示),此部分本即應為原起訴效力所及,檢察官僅以移請併案促請本院注意審究即可,自不得重行起訴,檢察官誤將上述第一追加起訴意旨及第二追加起訴意旨所載及之犯罪事實部分予以追加起訴,於法不合,揆之前開說明,應為不受理判決。
丁、退併辦部分:
壹、各移送併案意旨:
一、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1385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丙○○、己○○2人,由被告己○○出借力豪商號之名義,供被告丙○○作為申請電信門號之用,再將本案力豪印鑑交付被告丙○○保管使用,使被告丙○○於108年3月20日,向協群電信有限公司申請0000000000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通訊軟體LINE暱稱「tang655」)為註冊門號使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所註冊之會員帳戶詐欺楊智湧,以此方式幫助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詐欺告訴人楊智湧。
因認被告丙○○、己○○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屏東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2487號、111年度偵字第1826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己○○出借其力豪商號名義予被告甲○○,供被告甲○○作為申請電信門號之用,再將本案力豪印鑑交付被告甲○○保管使用,使被告甲○○於108年6月12日及不詳時間,以力豪商號名義向台哥大公司申請200支、55支電信門號(陸續更換門號,共計使用4527個門號),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冒用王益宏之名義,向蝦皮購物網站申請取得「zxc2310」之賣家帳號,並以前開0000000000號之電信門號作為註冊電話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詐欺告訴人黃煜麒,被告己○○以此方式幫助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詐欺告訴人黃煜麒。
因認被告己○○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貳、案件起訴後,檢察官函請併辦審理,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目的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
法院如果併同審判,固係審判不可分法則之適用所使然,然如認前案不成立犯罪,或兩案無事實上、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則法院應將併辦之後案退回原檢察官,由其另為適法之處理(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7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無從予以併案審理之理由:
一、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1385號移送併辦部分: 依卷附亞太行動資料查詢(見他7885卷第469頁),可見0000000000號登記於108年3月21日許雖曾為協群公司所用,然於108年3月29日許即因合約停止而停止使用,而參之通訊軟體LINE暱稱「tang655」雖係使用0000000000號,與協群公司之上述門號相同,然該帳號之註冊日期為108年4月20日等情,有高雄地檢署所扣押「tang655」註冊資訊紀錄在卷可稽(見他7885卷第461頁),顯與被告丙○○、己○○以上開方式向協群公司申請可使用之期間無涉,自難認與本案有關。
二、屏東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2487號、111年度偵字第1826號移送併辦告訴人黃煜麒部分:㈠依卷附108年7月3日108年7月3日、7月9日台哥大公司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見偵10451卷第144至145、151至153頁),顯示0000000000之電信門號於108年7月3日許,為力豪商號所換號取得,嗣該電信門號則於108年7月9日換號變更為0000000000號,固足認定以被告己○○提供名義之力豪商號,曾申辦0000000000號之電信門號。
㈡然稽之證人即告訴人黃煜麒所證,其所遭詐欺訂購商品並匯款之時間,分別為109年6月10日16時許及109年6月16日11時許乙情(見警0355卷第3頁),復佐以告訴人黃煜麒與使用蝦皮購物網站帳號「zxc2310」之人實際有訊息來往之時間,係自109年6月9日16時56分至同年6月14日15時55分之間等節,亦有蝦皮公司109年11月2日蝦皮電商字第0201102035S號函及對話紀錄在卷可參(見警0355卷第27至28頁)。
準此,衡諸斯時被告甲○○等人取得該電信門號之期間,距離告訴人黃煜麒遭詐欺時間已久,自無從認定帳號「zxc2310」之申設,與被告己○○、甲○○及戊○○以如犯罪事實三㈠所提供該電信門號以供註冊之行為有關,應認與被告己○○不具關聯性。
肆、從而,上述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告丙○○、己○○2人前揭罪嫌,與被告丙○○、己○○2人前開犯行間,並不生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無審判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本院不得併予審究,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秀菁提起公訴,檢察官董秀菁、鄭央鄉追加起訴,檢察官鄭央鄉、洪瑞芬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王光傑、葉幸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無罪部分,被告丙○○及其辯護人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32條第2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送文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強制換頁==========
附表甲:罪名、宣告刑及沒收一覽表
編號 被告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沒收 1 丙○○ 犯罪事實一 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人民幣玖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二 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三㈡ 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犯罪事實三㈢ 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甲○○ 犯罪事實三㈠ 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十七編號1-1至1-9、3-3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人民幣參仟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戊○○ 犯罪事實三㈠ 戊○○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 4 己○○ 犯罪事實三㈠ 己○○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三㈡ 己○○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三㈢ 己○○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強制換頁==========
附表一:犯罪事實一之告訴人、被害人(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對應帳戶) 金額 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帳號認證電話/申登人 備註 1 楊晞敏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7年11月7日前某時,在臉書張貼協助認證微信錢包之不實訊息,並於107年11月7日11時59分許起,向告訴人楊晞敏佯稱:必須先繳付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楊晞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帳戶。
107年11月7日1時43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3萬元 ⑴帳號wukongsweet ⑵0000-000000 ⑶青波茶行 屏東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6423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107年11月9日16時39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3萬元 107年11月9日16時37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3萬元 2 蘇桓誼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7年11月30日14時32分許,佯以雅虎奇摩商城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蘇桓誼,佯稱:因作業問題造成扣款有問題,要幫你處理云云,致告訴人蘇桓誼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帳戶。
107年11月30日16時26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9萬9125元 ⑴帳號faan6409 ⑵0000-000000 ⑶青波茶行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6908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107年11月30日16時28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9萬9125元 107年11月30日16時37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9萬9125元 3 葉之勤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7年12月4日18時37分許,佯以網路賣家,致電告訴人葉之勤,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重複扣款云云,再佯以郵局人員致電告訴人,佯稱:可幫忙取消重複訂單,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云云,致告訴人葉之勤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帳戶。
107年12月4日 19時26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9萬8000元(不含手續費15元) (同上) (同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4 方弈元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7年12月6日17時15分許(起訴書原僅記載「前某時」,應予更正),佯以blueway公司會計,致電告訴人方弈元,佯稱:因網路購物人員疏失,致使買1件衣服變成10件,會開始扣款云云,再佯以郵局人員致電告訴人,佯稱:可幫忙取消轉帳功能,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云云,致告訴人方弈元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帳戶。
107年12月6日19時34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9萬9125元(不含手續費15元) (同上)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6906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107年12月6日19時37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9萬9125元(不含手續費15元) 5 鄭名辰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7年12月11日前某時,佯以購物公司人員,致電被害人鄭名辰,佯稱:因全家便利商店人員疏失,多刷了12筆,會重複扣款,需要親自取消云云,再佯以郵局客服人員致電被害人,佯稱:可協助取消訂單,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云云,致被害人鄭名辰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帳戶。
107年12月11日19時37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8萬5400元(不含手續費15元) (同上) (同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6 蔡采凌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7年12月21日前某時,在臉書張貼出售演場會門票之不實訊息,並於107年12月21日14時許起,向告訴人蔡采凌佯稱:可出售2張門票云云,致告訴人蔡采凌陷於錯誤,依指示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帳戶。
107年12月21日19時2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1萬3200元 ⑴帳號toney190488 ⑵0000-000000 ⑶青波茶行 屏東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6506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7 李思穎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月7日17時8分許,佯以日系品牌LOWRYS FARM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李思穎,佯稱:因全家便利商店人員作業疏失,致使簽錯取款單,會重複扣款,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再佯以郵局服務專員致電告訴人,佯稱:如要解除設定,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云云,致告訴人李思穎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帳戶。
108年1月7日18時30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5萬5100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帳號ua2kk8 ⑵0000-000000 ⑶青波茶行 屏東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9765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8 詹巧帆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月7日15時10分許前某時,在臉書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訊息,並於108年1月7日15時10分許起,向告訴人詹巧帆佯稱:有多個場次的門票云云,致告訴人詹巧帆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帳戶。
108年1月8日15時15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6000元 ⑴帳號0000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青波茶行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677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9 李姿蓉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月10日1時許前某時,在臉書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訊息,並於108年1月10日1時許起,向告訴人李姿蓉佯稱:還有門票可出售云云,致告訴人李姿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帳戶。
108年1月10日12時34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4400元 (同上) (同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10 劉瓴金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月9日13時17分許前某時,在臉書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訊息,並於108年1月9日13時17分許起,向告訴人劉瓴金佯稱:還有門票可出售云云,致告訴人劉瓴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帳戶。
108年1月9日18時1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1萬3200元 ⑴帳號bill28458 ⑵0000-000000 ⑶青波茶行 (同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11 施品言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月9日22時10分許前某時,在臉書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訊息,並於108年1月9日22時10分許起,向告訴人施品言佯稱:還有門票可出售云云,致告訴人施品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帳戶。
108年1月10日12時26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4600元(不含手續費15元) (同上) (同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12 藍苡禎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月9日18時52分許前某時,在臉書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訊息,並於108年1月9日18時52分許起,向告訴人藍苡禎佯稱:還有門票可出售云云,致告訴人藍苡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帳戶。
108年1月10日16時17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1萬3600元(不含手續費15元) (同上) (同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13 林雪惠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月8日前某時,在臉書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訊息,並於108年1月8日起,向告訴人林雪惠佯稱:還有門票可出售云云,致告訴人林雪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帳戶。
108年1月11日13時37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9400元(不含手續費15元) (同上) (同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14 陳郁祥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月13日前某時,在臉書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訊息,並於108年1月13日起,向被害人陳郁祥佯稱:還有門票可出售云云,致被害人陳郁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帳戶。
108年1月13日22時50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6000元 (同上) (同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15 潘健偉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月16日前某時,在臉書張貼協助購買大陸微信點數之不實訊息,並於108年1月16日19時許起,向告訴人潘健偉佯稱:需先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云云,致告訴人潘健偉陷於錯誤,依指示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帳戶。
108年1月16日19時39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2820元 ⑴帳號totorobuy ⑵0000-000000 ⑶青波茶行 屏東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4418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16 洪吟均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月20日16時7分許,佯以歐漾(young)人員,致電告訴人洪吟均,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致使將重複扣款,可協助取解除定云云,再佯以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佯稱:如要解除設定,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云云,致告訴人洪吟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帳戶。
108年1月20日17時8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4萬8750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帳號ysknm41 ⑵0000-000000 ⑶青波茶行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942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108年1月20日17時10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1萬5450元(不含手續費15元) 108年1月20日17時15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8萬4000元(不含手續費15元) 17 陳子潔 (原名李陳子潔,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月22日前某時,在臉書張貼代購日本香煙精品之不實訊息,並於108年1月22日21時39分許起,向陳子潔佯稱:需先繳付保證金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陳子潔陷於錯誤,依指示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帳戶。
108年1月24日15時58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6400元 ⑴帳號sherrysweetai ⑵0000-000000 ⑶青波茶行 屏東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7433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108年1月24日16時45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1萬元 18 賴雨函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月9日18時26分許,佯以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賴雨函,訛以網購解除分期付款為由,致告訴人賴雨函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帳戶。
108年1月10日18時54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 3萬100元 ⑴帳號ffchb66 ⑵0000-000000 ⑶青波茶行 屏東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939號(移送併案審理) 108年1月10日18時56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 1萬5750元 108年1月10日18時57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 1萬4900元 19 劉素珊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7年10月20日前某日,在網路平台「城市通」以暱稱「米台目」張貼販售BTS演唱會門票訊息,告訴人劉素珊於107年10月20日13時12分許上網連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訂購門票,並以網路轉帳方式付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帳戶。
107年10月20日14時35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14時3分許,逕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0000號) 4470元 ⑴編號chang0664 ⑵0000-000000 ⑶青波茶行 屏東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63號(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3) 20 陳鑾璇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7年10月20日前某日,在網路平台「城市通」以暱稱「米台目」張貼販售BTS演唱會門票訊息,告訴人陳鑾璇於107年10月20日許,上網連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訂購門票,並以網路轉帳方式付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帳戶。
107年10月20日14時40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4800元 (同上) 21 鄢晨欣、劉品彣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7年10月20日前某日,在網路平台「城市通」以暱稱「米台目」張貼販售BTS演唱會門票訊息,告訴人鄢晨欣、劉品彣於107年10月20日22時6分許上網連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訂購門票,並以網路轉帳方式付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帳戶。
107年10月20日22時6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1萬1050元 ⑴編號gtr000000 ⑵0000-000000 ⑶青波茶行 22 呂軒彤(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月27日前某時,在網站張貼出售演場會門票之不實訊息,並於108年1月27日17時41分許,向被害人呂軒彤訛稱:可出售門票云云,致被害人呂軒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溫葉紅右列中國信託銀行帳號之帳戶。
108年1月27日 17時41分許(000-000000000000號) 7200元 ⑴帳號@jj500259 ⑵0000-000000 ⑶青波茶行 屏東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6505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23 楊舒卉(原名楊巧蕙,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1月27日前某時,在網站張貼出售演場會門票之不實訊息,並於108年1月27日12時許起,向告訴人楊舒卉訛稱:可出售門票、提供聯絡方式即門號0000-000000號云云,並提供0000-000000作為聯絡之用,致告訴人楊舒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溫葉紅右列中國信託銀行帳號之帳戶。
108年1月29日 19時30分許(000-000000000000號) 7215元 ⑴帳號@jj500259 ⑵0000-000000 ⑶青波茶行 (同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⑴0000-000000 ⑵青波茶行
附表二:犯罪事實一之證據出處
編號 所涉告訴人/被害人 證據出處 1 楊晞敏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晞敏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5305卷第4至6頁)。
⒉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15305卷第12頁)。
⒊註冊電話000000000000號對應之申登資料(見偵15305卷第13頁)。
⒋青波茶行國稅局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887卷第38頁)。
⒌告訴人楊晞敏提出之與Facebook暱稱「EzPay-兌換匯款公司支付寶微信充值代付儲值人民幣換匯」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5305卷第26至31頁)。
2 蘇桓誼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蘇桓誼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8976卷第88至90頁)。
⒉告訴人蘇桓誼提出之合作金庫石牌分行存摺影本(見警8976卷第92至92頁反面)。
⒊證人即告訴人葉之勤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8976卷第120至123頁)。
⒋告訴人葉之勤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8976卷第123頁)。
⒌證人即告訴人方奕元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5921卷第1至2頁)。
⒍告訴人方奕元提出之華南銀行ATM轉帳收據(見警5921卷第32頁)。
⒎證人即被害人鄭名辰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5921卷第3至4頁)。
⒏被害人鄭名辰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5921卷第51頁)。
⒐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24日樂購蝦皮字第0190624008P號函暨虛擬帳號對應之交易明細、蝦皮帳號買家「faan6409」對應之交易明細(見警8976卷第161至164頁)。
⒑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31日樂購蝦皮字第0190731042S號函檢附:蝦皮帳號買家「faan6409」之註冊資料(見警5921卷第77至78頁)。
⒒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12日樂購蝦皮字第0190212107A號函檢附: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對應之申登資料(見警5921卷第60至64頁)。
⒓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13日樂購蝦皮字第0190213012E號函檢附: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對應之申登資料(見警5921卷第70至71頁)。
⒔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5921卷第82頁)。
⒕青波茶行國稅局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887卷第38頁)。
3 葉之勤 (提告) 4 方弈元 (提告) 5 鄭名辰 (未提告) 6 蔡采凌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采凌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6845卷第6至7頁)。
⒉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8年3月18日樂購蝦皮字第0190318019E號函檢附: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對應之申登資料及IP登入歷程(見偵16845卷第9至11頁)。
⒊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16845卷第12頁)。
⒋告訴人蔡采凌提出之與Facebook暱稱「張曉雲」之對話紀錄截圖、台新銀行Richart數位帳戶轉帳紀錄截圖(見偵16845卷第24至25頁反面)。
⒌青波茶行國稅局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887卷第38頁)。
7 李思穎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思穎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5845卷第19至21頁)。
⒉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8年3月6日樂購蝦皮字第0190306058E號函檢附: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對應之申登資料及IP登入歷程(見偵15845卷第27至31頁)。
⒊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15845卷第33頁)。
⒋告訴人李思穎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15845卷第35頁)。
⒌青波茶行國稅局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887卷第38頁)。
8 詹巧帆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詹巧帆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4863卷二第423至427頁)。
⒉告訴人詹巧帆提出之與Facebook暱稱「李智強」之對話紀錄截圖(見警4863卷二第441至445頁)。
⒊告訴人詹巧帆提出之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4863卷二第446頁)。
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對應之申登資料及IP登入歷程(見警4863卷二第431頁)。
⒌證人即告訴人李姿蓉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4863卷二第491至493頁)。
⒍告訴人李姿蓉提出之與Facebook暱稱「劉璋棋」之對話紀錄截圖(見警4863卷二第507至513頁)。
⒎告訴人李姿蓉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見警4863卷二第514頁)。
⒏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8年3月4日樂購蝦皮字第0190304017D號函檢附: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對應之申登資料及IP登入歷程(見警4863卷二第496至500頁)。
⒐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4863卷二第621頁)。
⒑青波茶行國稅局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887卷第38頁)。
9 李姿蓉 (提告) 10 劉瓴金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瓴金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4863卷二第447至449頁)。
⒉告訴人劉瓴金提出之與Facebook暱稱「劉璋棋」之對話紀錄截圖(見警4863卷二第455至461頁)。
⒊告訴人劉瓴金提出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4863卷二第450頁)。
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對應之顧客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4863卷二第462至463頁)。
⒌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8年4月18日樂購蝦皮字第0190418024P號函檢附: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對應之申登資料(見警4863卷二第467至469頁)。
⒍證人即告訴人施品言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4863卷二第471至473頁)。
⒎告訴人施品言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4863卷二第485頁)。
⒏告訴人施品言提出之其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大里分行存摺影本(見警4863卷二第486頁)。
⒐告訴人施品言提出之與Facebook暱稱「李智強」之對話紀錄截圖(見警4863卷二第487至488頁)。
⒑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8年4月17日樂購蝦皮字第0190417038E號函檢附: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對應之申登資料(見警4863卷二第478至479頁)。
⒒證人即告訴人藍苡禎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4863卷二第516至518頁)。
⒓告訴人藍苡禎提出之其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松江分行存摺影本(見警4863卷二第529頁)。
⒔告訴人藍苡禎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見警4863卷二第529頁)。
⒕告訴人藍苡禎提出之Facebook暱稱「劉璋棋」之對話紀錄截圖(見警4863卷二第531至533頁)。
⒖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8年4月17日樂購蝦皮字第0190417006E號函檢附: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對應之申登資料(見警4863卷二第520至521頁)。
⒗證人即告訴人林雪惠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4863卷二第535至537頁)。
⒘告訴人林雪惠提出之與Facebook暱稱「吳權豐」之對話紀錄截圖(見警4863卷二第539至545頁)。
⒙告訴人林雪惠提出之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4863卷二第546頁)。
⒚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對應之申登資料(見警4863卷二第550頁)。
⒛證人即被害人陳郁祥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4863卷二第561至562頁)。
被害人陳郁祥提出之Facebook社團「林俊傑世界巡迴演唱會-臺北站【讓票-換票-求票】平台」頁面截圖(見警4863卷二第581頁)。
被害人陳郁祥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見警4863卷二第581頁)。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8年3月4日樂購蝦皮字第0190304019D號函檢附: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對應之申登資料(見警4863卷二第568至569頁)。
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4863卷二第622頁)。
青波茶行國稅局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887卷第38頁)。
11 施品言 (提告) 12 藍苡禎 (提告) 13 林雪惠 (提告) 14 陳郁祥 (未提告) 15 潘健偉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潘健偉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4418卷第17至19頁)。
⒉告訴人潘健偉提出之與Facebook暱稱「易付金流-微信錢包支付寶代儲代充代付大陸銀行…」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4418卷第21至22頁)。
⒊告訴人潘健偉提出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見偵4418卷第23頁)。
⒋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27日樂購蝦皮字第0190227037D號函檢附: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對應之申登資料及IP登入歷程(見偵4418卷第27至31頁)。
⒌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4418卷第43頁)。
⒍青波茶行國稅局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887卷第38頁)。
16 洪吟均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吟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見警6956卷第32至34頁、偵16598卷第107至114頁)。
⒉告訴人洪吟均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6956卷第94頁)。
⒊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8年3月6日樂購蝦皮字第0190306014E號函檢附: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對應之交易資料(見警6956卷第40至41頁)。
⒋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6956卷第至73頁)。
⒌青波茶行國稅局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887卷第38頁)。
17 陳子潔 (原名李陳子潔,提告) ⒈證人即陳子潔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見警5467卷第9至10頁、偵13168卷第17頁)。
⒉陳子潔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見警5467卷第13頁)。
⒊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8年4月23日樂購蝦皮字第0190423090E號函檢附: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對應之交易資訊(見警5467卷第25至29頁)。
⒋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17日樂購蝦皮字第0190617029A號函檢附: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對應之交易資訊(見警5467卷第31至35頁)。
⒌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5467卷第39頁)。
⒍青波茶行國稅局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887卷第38頁)。
18 賴雨函(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賴雨函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4538卷第52反面至53頁反面)。
⒉告訴人賴雨函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4538卷第61頁)。
⒊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5月5日蝦皮電商字第0210505049S函檢附蝦皮帳號「ffchb66」之基本資料(見警4538卷第32至33頁)。
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1日法大字000000000號書函檢附查詢門號0000-000000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警4538卷第34至37頁)。
⒌青波茶行國稅局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887卷第38頁)。
19 劉素珊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素珊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2300卷一第49至51頁)。
⒉告訴人劉素珊提供之郵政儲金金融卡影本、FACEBOOK擷圖、通訊軟體LINE擷圖(見警2300卷一第49至56頁)。
⒊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8年1月21日樂購蝦皮字第0190121013E號函檢附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對應之申登資料(見警2300卷一第62至63頁)。
⒋證人即告訴人陳鑾璇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2300卷一第64至65頁)。
⒌告訴人陳鑾璇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建城分行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見警2300卷一第74至76頁)。
⒍樂購蝦皮有限公司提出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對應之申登資料(見警2300卷一第79頁)。
⒎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2563卷第25至27頁)。
⒏青波茶行國稅局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887卷第38頁)。
20 陳鑾璇 (提告) 21 鄢晨欣、劉品彣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鄢晨欣、劉品彣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2300卷一第35至36頁)。
⒉告訴人鄢晨欣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結果擷圖(見警2300卷一第41頁)。
⒊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7年11月28日樂購蝦皮字第0181128005A號函檢附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對應之申登資料(見警2300卷一第47至48頁)。
⒋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2563卷第25至27頁)。
⒌青波茶行國稅局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887卷第38頁)。
22 呂軒彤(未提告) ⒈證人即被害人呂軒彤於警詢之指訴(見偵8887卷第18至19頁)。
⒉被害人呂軒彤提供之與LINE暱稱「ヴ」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8887卷第26至29頁)。
⒊被害人呂軒彤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見偵8887卷第28頁)。
⒋證人即告訴人楊舒卉於警詢之指訴(見偵8887卷第16至17頁)。
⒌告訴人楊舒卉提供之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ヴ」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8887卷第20至23頁)。
⒍告訴人楊舒卉提供之其所有臺中銀行溪湖分行存摺影本(見偵8887卷第24至25頁)。
⒎證人溫葉紅於警詢之指訴(見偵8887卷第9至12頁)。
⒏證人溫葉紅提供之與暱稱:「集運代付」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8887卷第39至110頁)。
⒐證人溫葉紅提供之與蝦皮帳號「@jj500259」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8887卷第111至118頁)。
⒑溫葉紅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8887號不起訴處分書(見偵8887卷第151至152頁)。
⒒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6日樂購蝦皮字第0190506015A號函檢附:蝦皮帳號「jj500259」之註冊資料(見偵8887卷第34至35頁)。
⒓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8887卷第36至37頁)。
⒔青波茶行國稅局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887卷第38頁)。
23 楊舒卉 (原名楊巧蕙,提告)
==========強制換頁==========
附表三:犯罪事實二之告訴人、被害人(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樂點公司會員帳號/帳號認證電話/申登人 備註 1 李建燊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2月14日前某時,在交友網站與告訴人李建燊結識後,於108年2月14日,向告訴人佯稱:可見面,但要先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告訴人李建燊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便利商店購買GASH遊戲點數後,提供點數序號及密碼予對方。
108年2月14日19時58分許 1000元 ⑴帳號VZ000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協群電信有限公司 屏東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6555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108年2月14日20時14分許 5000元 108年2月14日21時26分許 5000元 108年2月14日21時26分許 5000元 2 阮富成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2月15日,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阮富成,向告訴人佯稱:想交友,約見面,但要先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告訴人阮富成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便利商店購買GASH遊戲點數後,提供點數序號及密碼予對方。
108年2月16日13時46分許 5000元 (同上) 屏東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9470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 108年2月16日13時46分許 3000元 3 黃祥宸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7年7月中旬某日,在臉書交友社團中,以暱稱「陳小」與告訴人黃祥宸結識後,雙方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小」向告訴人黃祥宸佯稱是援交妹,三小時一萬元,要購買遊戲點數支付云云,又對告訴人黃祥宸佯稱:我遭母親賣給放高利貸的人,需要幫忙云云,致告訴人黃祥宸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便利商店購買GASH遊戲點數後,提供點數序號及密碼予對方。
108年2月19日 21時13分許 1萬元 ⑴帳號GZ000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協群電信有限公司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804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 4 許煜培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2月21日前某日,在臉書以帳號「陳曉曦」與被害人許煜培結識後,向被害人許煜培佯稱:可援交,但要先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被害人許煜培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便利商店購買GASH遊戲點數後,提供點數序號及密碼予對方。
108年2月21日 14時18分許 1000元 ⑴帳號VZ000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協群電信有限公司 屏東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9529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 5 吳彥霖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2月23日,在LINE帳號「子婷」傳送訊息予告訴人吳彥霖,向告訴人吳彥霖佯稱:可援交,但要先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告訴人吳彥霖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便利商店購買GASH遊戲點數後,提供點數序號及密碼予對方。
108年2月24日 2時18分許 5000元 ⑴帳號CZ000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協群電信有限公司 屏東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8643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 6 李潤鐸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3月1日12時許,在ONE NIGHT FRIEND交友平台,以帳號「小美」與告訴人李潤鐸認識,並互加LINE好友後,以LINE向告訴人佯稱:可提供按摩服務云云,又由不詳男子以SKYPE向告訴人李潤鐸佯稱:需購買遊戲點數以支付按摩費用云云,致告訴人李潤鐸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便利商店購買GASH遊戲點數後,提供點數序號及密碼予對方。
108年3月1日16時26分許 1000元 ⑴帳號BZ000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協群電信有限公司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943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 108年3月1日16時50分許 8000元 108年3月1日17時13分許 2萬9000元 108年3月1日17時50分許 2萬5000元 108年3月1日18時18分許 2萬5000元
附表四:犯罪事實二之證據出處
編號 所涉告訴人/被害人 證據出處 1 李建燊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建燊於警詢之指訴(見警6356卷第73至74頁)。
⒉告訴人李建燊提供之統一超商購買GASH POINT點數收據(見警6356卷第75頁)。
⒊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訊】資料暨卡片訂單查明細(見警6356卷第83至84頁)。
⒋證人即告訴人阮富成於警詢之指訴(見偵28921卷第35至39頁)。
⒌告訴人阮富成提供之統一超商購買GASH POINT點數收據(見偵28921卷第53頁)。
⒍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訊】資料暨卡片訂單查明細(見偵28921卷第41至46頁)。
⒎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6356卷第87頁)。
⒏協群電信有限公司108年5月8日協字第00000000號文檢附:協群電信有限公司與被告丙○○108年1月7日訂立之線上遊戲營銷合作合約、協群電信有限公司提供給被告丙○○之號段資料(見警6356卷第93至105頁)。
2 阮富成 (提告) 3 黃祥宸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祥宸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見偵17500卷一第15至49頁、偵1804卷第51至55頁)。
⒉告訴人黃祥宸提供之統一超商購買GASH POINT點數收據(見偵17500卷二第7頁)。
⒊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訊】資料暨卡片訂單查明細(見偵17500卷二第94頁)。
⒋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17500卷二第170頁)。
⒌協群電信有限公司108年9月17日協字第0000000號函暨檢附協群電信有限公司提供給被告丙○○之號段資料、協群電信有限公司與被告丙○○108年1月7日訂立之線上遊戲營銷合作合約(見偵17500卷二第179至180、185、191至193頁)。
4 許煜培 (未提告) ⒈證人即被害人許煜培於警詢之指訴(見警4600卷第19至20頁)。
⒉被害人許煜培提供之與Facebook暱稱「陳曉曦」之對話紀錄截圖(見警4600卷第133至149頁)。
⒊被害人許煜培提供之全家便利商店購買GASH POINT點數收據(見警4600卷第131頁)。
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訊】資料暨卡片訂單查明細(見警4600卷第47至48頁)。
⒌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4600卷第51頁)。
⒍協群電信有限公司108年5月16日協字第0000000A函暨檢附協群電信有限公司與被告丙○○108年1月7日訂立之線上遊戲營銷合作合約(見警4600卷第53至61頁)。
5 吳彥霖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彥霖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5319卷第29至32頁)。
⒉告訴人吳彥霖提供之全家便利商店購買點數收據(見偵15319卷第68頁)。
⒊告訴人吳彥霖提供之與LINE暱稱「子婷」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5319卷第71至79頁)。
⒋告訴人吳彥霖提供之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之通話錄音截圖(見偵15319卷第80頁)。
⒌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訊】資料暨卡片訂單查明細(見偵15319卷第86至87頁)。
⒍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27日函暨檢附反查進階(門號):「0000-000000」資料(見偵8643卷一第519至527頁)。
⒎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15319卷第101頁)。
⒏協群電信有限公司108年5月3日函暨檢附協群電信有限公司提供給被告丙○○之號段資料、協群電信有限公司與被告丙○○108年1月7日訂立之線上遊戲營銷合作合約(見偵15319卷第125至137頁)。
6 李潤鐸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潤鐸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1941卷第15至17頁)。
⒉告訴人李潤鐸提供之全家便利商店購買點數收據(見偵11941卷第23至35頁)。
⒊告訴人李潤鐸提供之與LINE暱稱「小美工作室」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1941卷第59至73頁)。
⒋樂點股份有限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訊】資料暨卡片訂單查明細(見偵11941卷第37至42頁)。
⒌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11941卷第43頁)。
⒍協群電信有限公司108年4月30日協字第0000000B號函暨檢附協群電信有限公司與被告丙○○108年1月7日訂立之線上遊戲營銷合作合約(見偵11941卷第47至57頁)。
==========強制換頁==========
附表五:犯罪事實三㈠之【玉山銀行虛擬帳戶部分】告訴人、被害人(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對應帳戶) 金額 玉山銀行電支會員編號/帳號認證電話/申登人 備註 1 周岑縈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6月16日15時許,佯以「衛立兒」公司人員,致電告訴人周岑縈,訛稱:因公司人員作業疏失,將訂單重複下單10次,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再佯以國泰世華銀行人員致電告訴人周岑縈,訛稱:如要解除設定,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告訴人周岑縈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6月17日 20時16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996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7315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 108年6月17日 20時17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996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17日 20時19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996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17日 20時21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75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17日 20時23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75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17日 20時25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996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17日 20時32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75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17日 20時34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75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17日 20時35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75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17日 20時36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75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17日 20時37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75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17日 20時39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75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17日 20時44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996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17日 20時51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47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17日 20時57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75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17日 21時24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47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17日 21時30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47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17日 21時37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47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17日 21時43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47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17日 21時48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47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17日 21時50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47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17日 21時51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47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17日 21時59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47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17日 22時10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47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17日 22時15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47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17日 22時42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65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17日 22時48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65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17日 22時54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65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17日 23時2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65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17日 23時26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65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17日 23時28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65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17日 23時30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65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17日 23時54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65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18日 17時53分許(起訴書誤為17時54分,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996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18日 17時54分許(起訴書誤為17時56分,應予更正: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996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18日 17時56分許(起訴書誤為18時1分,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996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18日 18時1分許(起訴書誤為18時3分,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996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18日 18時3分許(起訴書誤為18時4分,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996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18日 18時4分許(起訴書誤為17時53分,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996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2 張雅娟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6月21日20時50分許,佯以「a la sha」網路購物公司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張雅娟,訛稱:因公司人員疏失,誤設為批發商,致使帳戶將被重複扣款,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再佯以第一銀行人員致電告訴人張雅娟,訛稱:如要解除設定,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告訴人張雅娟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6月21日 23時13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61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59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 108年6月21日 23時24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 2萬9761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3 楊璧菁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6月25日20時43分許,佯以「美咖」網路購物公司人員,致電告訴人楊璧菁,訛稱:因公司工讀生出錯明細,致使帳戶會自動扣款,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再佯以第一銀行人員致電告訴人楊璧菁,訛稱:如要解除設定,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楊璧菁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6月25日 23時11分許(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均誤繕為22時55分許,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33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106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
109年度偵字第11672、11673號(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二編號1) 108年6月25日 23時13分許(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均誤繕為23時2分許,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33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4 杜翰迪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6月26日21時44分許,佯以蝦皮拍賣網站人員,致電告訴人杜翰迪,訛稱:因內部作業疏失,致使前次網購資訊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再佯以台新銀行人員致電告訴人杜翰迪,訛稱:如要解除設定,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云云,致告訴人杜翰迪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6月26日 23時35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1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9030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 108年6月26日 23時37分許(起訴書誤為23時38分許,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1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26日 23時39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1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26日 23時43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1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26日 23時45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1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26日 23時47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1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26日 23時59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1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27日 0時7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1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27日 0時8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1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5 廖芝儀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6月27日16時43分許起,佯以MKUP美咖網路購物平台賣家,致電告訴人廖芝儀,訛稱:因內部作業疏失,系統被駭客入侵,致使登錄資料有誤,誤為經銷商而訂購貨品,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再佯以信用卡公司人員致電告訴人廖芝儀,訛稱:如要解除設定,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云云,致告訴人廖芝儀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6月27日 17時52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1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3794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 108年6月27日 17時55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為000-0000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 2萬9721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27日 17時56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1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27日 18時2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1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27日 18時3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999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27日 18時5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999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27日 18時16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999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6 楊薇玉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6月27日17時21分許,佯以線上購物平台人員,致電被害人楊薇玉,訛稱:因內部作業疏失,致使產生大量訂單,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再佯以富邦銀行人員致電被害人楊薇玉,訛稱:如要解除設定,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被害人楊薇玉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6月27日 18時32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3元(起訴書誤載2萬9732元,應予更正) 編號0000000 0000-000000 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0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 7 蕭孟菁 (未提告,起訴書誤認為已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6月27日17時6分許,佯以101原創公司人員,致電被害人蕭孟菁,訛稱:因公司遭駭客侵入,致使將被害人蕭孟菁的一般會員變更為經銷商會員資料,可協助解除設定云云,再佯以中國信託銀行人員致電被害人蕭孟菁,訛稱:如要解除設定,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被害人蕭孟菁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6月27日 18時42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3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096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7) 108年6月27日 19時0分許(起訴書誤為19時2分許,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3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27日 19時40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92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8 陳思云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6月27日18時36分許,佯以原創101公司人員,致電告訴人陳思云,訛稱:因公司工讀生作業疏失,導致有10筆帳務云云,再佯以中國信託銀行人員致電告訴人陳思云,訛稱: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作止付云云,致告訴人陳思云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6月27日 20時10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92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500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8) 9 陳惠茹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6月28日22時11分許,佯以101原創公司人員,致電告訴人陳惠茹,訛稱:帳戶會直接扣款云云,再佯以臺灣銀行人員致電告訴人陳惠茹,訛稱:可協助止付,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陳惠茹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6月29日 14時45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3萬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5648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9) 108年6月29日 14時47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3萬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29日 14時53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3萬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29日 14時57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3萬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無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29日 18時31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71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 姜林淑貞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6月29日14時許,佯以小三美日公司人員,致電告訴人姜林淑貞,訛稱:公司誤刷10筆訂單,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姜林淑貞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6月29日 18時33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71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同上,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0) 11 何家鋒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1日20時40分許,佯以101原創T恤網站人員,致電告訴人何家鋒,訛稱:你在網路上有一筆訂單要確認購買云云,再佯以中國信託銀行專員致電告訴人何家鋒,訛稱: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何家鋒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1日 21時58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995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722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1) 12 羅翊文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7日16時許,佯以雅聞倍優保養公司人員,致電告訴人羅翊文,訛稱:因公司人員疏失,誤設5筆訂單,可協助止付款項云云,再佯以台新銀行人員致電告訴人羅翊文,訛稱: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羅翊文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7日 18時4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65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57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2);
109年度偵字第11672、11673號(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二編號8) 108年7月7日 18時6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65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3 林學遠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7日17時3分許,佯以小三美日購物網站人員,致電告訴人林學遠,訛稱:因內部會員資料有誤,帳戶可能會被扣錢云云,再佯以郵局人員致電告訴人林學遠,訛稱: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以查詢帳戶有無問題云云,致告訴人林學遠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7日 18時14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32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10825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3) 108年7月7日 18時22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65元(起訴書誤為2萬9732元,應予更正,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7日 18時24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32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7日 18時26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32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4 卓芷瑋(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7日17時30分許,佯以MKUP網路客服人員,致電被害人卓芷瑋,訛稱:因內部系統運作錯誤,導致新增一筆訂單云云,再佯以銀行人員致電被害人卓芷瑋,訛稱: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沖正金額云云,致被害人卓芷瑋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7日 18時22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32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7051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4) 108年7月7日 18時47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32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5 柯宜娟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7日18時33分許,佯以小三美日網路店家人員,致電告訴人柯宜娟,訛稱:因公司系統更新時發生錯誤,所有會員都被強制加入高級會員,導致銀行帳戶會自動扣繳6800元會費,會協助取消設定云云,再佯以富邦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柯宜娟,訛稱: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云云,致告訴人柯宜娟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7日 19時46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32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少 連 偵字第30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5) 108年7月7日 19時52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32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7日 19時55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32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6 方佳華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8日21時許,佯以101員創公司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方佳華,訛稱:因公司網站遭駭客入侵,帳號遭惡意下單30筆,可協助停止扣款云云,再佯以台北富邦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方佳華,訛稱:如要停止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方佳華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8日 22時25分許( 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16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3074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6) 108年7月8日22時27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16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8日22時37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16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8日22時40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16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8日22時42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16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7 陳秀菊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8日20時30分許,佯以美咖網站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陳秀菊,訛稱:因公司網站遭駭客入侵,有多刷一筆消費紀錄,可協助退款云云,再佯以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陳秀菊,訛稱:如要退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告訴人陳秀菊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8日 22時22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16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884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7) 108年7月9日 20時48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996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8 吳佳恬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9日20時34分許,佯以郵局人員,致電被害人吳佳恬,訛稱:因被加入orbis化妝品網站超級會員,每月會被扣款900餘元,如欲帳戶不被扣款,須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被害人吳佳恬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9日 21時13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6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628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8) 19 陳秀玲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13日21時36分許,佯以雅聞倍優公司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陳秀玲,訛稱:因公司人員疏失,誤設為多筆訂單,導致帳戶會重複扣款,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再佯以台新銀行人員致電告訴人陳秀玲,訛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告訴人陳秀玲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13日 23時42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80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793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9) 108年7月13日 23時48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31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13日 23時49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31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13日 23時9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08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13日 23時18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1萬8165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13日 23時24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08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13日 23時31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08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13日 23時51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31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13日 23時55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31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20 李嘉芬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14日15時14分許,佯以美咖網站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李嘉芬,訛稱:因公司人員疏失,誤設為高級會員,導致訂單重複,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再佯以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李嘉芬,訛稱: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李嘉芬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同日20時8分許匯款1萬1015元(不含手續費15元)至告訴人鍾莉梅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旋於同日17時5分許,佯以網路賣家,致電告訴人鍾莉梅,訛稱:因網路購物登記錯誤,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致告訴人鍾莉梅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14日 20時8分許 1萬1015元 (無)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38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0、21) 21 鍾莉梅 (提告) 108年7月14日 18時58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34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14日 20時10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 2萬9734元 (不含手續費15元,含告訴人李嘉芬所匯入之1萬10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22 洪烽鈞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15日19時39分許,佯以小三美日人員,致電告訴人洪烽鈞,訛稱:因誤貼團購條碼,需取消設定云云,再佯以中信銀行人員致電告訴人洪烽鈞,訛稱:如要解除設定,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洪烽鈞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15日 20時52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4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69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2) 108年7月15日 20時58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4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15日 21時4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4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15日 21時6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2元(起訴書誤為2萬9745元,應予更正)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23 朱盈螢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15日20時7分許,佯以美咖購物平台人員,致電告訴人朱盈螢,訛稱:因駭客入侵,致系統產生11組訂單,可協助取消訂單、退款云云,再佯以國泰世華銀行人員致電告訴人朱盈螢,訛稱:如要解除設定,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告訴人朱盈螢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15日 21時50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45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6540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3) 108年7月15日 21時57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87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15日 22時4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87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15日 22時8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87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15日 22時11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87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24 李慶二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16日18時56分許,佯以美咖網路購物賣家,致電告訴人李慶二,訛稱:因店員操作有誤,致帳戶將被扣12筆款項,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李慶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16日 19時45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7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7195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4) 25 林詩敏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16日19時17分許,佯以美咖(美妝產品網站)人員,致電告訴人林詩敏,訛稱:因公司遭駭客入侵,導致客戶資料外洩,信用卡遭人盜刷20筆,會協助取消訂單云云,再佯以玉山銀行人員致電告訴人林詩敏,訛稱:如要取消訂單,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林詩敏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16日 23時26分許(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7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573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5) 108年7月17日 0時3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7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26 莊宜芳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17日19時48分許,佯以化妝品公司人員,致電告訴人莊宜芳,訛稱:因公司會計人員疏失,將身分誤設為經銷商,導致每個月都會扣款,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再佯以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莊宜芳,訛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告訴人莊宜芳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17日 20時33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97元 (不含手續費14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3793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6) 27 莊麗凰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18日18時12分許,佯以小三美日公司人員,致電告訴人莊麗凰,訛稱:因電腦系統錯誤,導致多一筆刷卡消費記錄,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再佯以華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莊麗凰,訛稱: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莊麗凰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18日 19時7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6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7732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7) 108年7月18日 19時9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6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18日 19時12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6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18日 19時16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6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18日 19時18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6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18日 19時19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6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18日 19時22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6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18日 19時26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6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18日 19時27分許(00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 2萬9726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18日 19時29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6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18日 19時31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為000-0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 2萬9726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18日 19時33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為000-0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 2萬9726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18日 19時37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為000-0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 2萬9726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18日 19時38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 號,起訴書誤為000-0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 2萬9726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18日 19時40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為000-0000000000000,應予更正) 2萬9726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28 蔡惠美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20日14時許,佯以小三美日購物平台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蔡惠美,訛稱:因後端機器影響,導致購物紀錄變成15筆云云,再佯以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蔡惠美,訛稱:為了解除多餘款項,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告訴人蔡惠美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20日 18時31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1元 (不含手續費12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6733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8) 108年7月20日 18時33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1元 (不含手續費12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0日 18時36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1元 (不含手續費12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29 黃淑芬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22日18時48分許,佯以小三美日平台人員,致電告訴人黃淑芬,訛稱:因公司業務人員疏失,將身分誤設為白金會員,將會扣款5000多元,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再佯以臺灣企業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黃淑芬,訛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告訴人黃淑芬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22日 19時33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38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721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9) 108年7月22日 19時37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38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2日 19時40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38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2日 19時44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38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2日 19時47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38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2日 19時50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38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2日 19時56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38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2日 19時58分許(起訴書誤為19時28分許,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38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2日 20時0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38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2日 20時9分許(起訴書誤為20時4分許,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38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30 方雨嬋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22日20時許,佯以小三美日人員,致電告訴人方雨嬋,訛稱:因內部作業疏失,致重複扣款,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再佯以華南銀行人員致電告訴人方雨嬋,訛稱:如要解除設定,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方雨嬋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22日 21時46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38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676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0) 108年7月22日 21時48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38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31 張右萱 (原名 張若 沂;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23日19時18分許,佯以雅聞公司工作人員,致電告訴人張右萱,訛稱:因公司資料遭駭客入侵,誤設為經銷商,將從郵局帳戶扣款,可協助取消設定,惟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云云,致告訴人張右萱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23日 20時20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7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5095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1);
109年度偵字第11672、11673號(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二編號21) 32 方美玲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24日18時17分許,佯以小三美日人員,致電告訴人方美玲,訛稱:因內部作業疏失,誤設為高級會員,每月會扣款5800元,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再佯以郵局人員致電告訴人方美玲,訛稱:如要解除設定,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方美玲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24日 18時57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7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5135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2) 33 吳惠君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24日17時20分許,佯以購物平台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吳惠君,訛稱:因公司電腦遭駭客入侵,誤刷6筆款項,可協助取消訂單云云,再佯以富邦銀行人員致電告訴人吳惠君,訛稱: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吳惠君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24日 19時34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999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5064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3) 108年7月24日 19時47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999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34 黃宜楨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24日18時48分許,佯以雅聞化妝品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黃宜楨,訛稱:因工讀生作業疏失,誤設為經銷商身分,導致多訂購20瓶慕斯,會扣款12000元,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再佯以第一銀行人員致電告訴人黃宜楨,訛稱:如要解除設定,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黃宜楨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24日 20時1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999元 (起訴書誤為2萬999元,應予更正,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574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4) 35 蔡育靜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24日19時30分許,佯以雅聞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蔡育靜,訛稱:你有多刷七筆帳貨品,可協助取消設定云云,再佯以合作金庫銀行人員致電告訴人蔡育靜,訛稱:如要解除設定,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蔡育靜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24日 20時52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4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5) 108年7月24日 21時16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60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4日 21時18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60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36 高意茹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24日20時5分許,佯以小三美日購物人員,致電被害人高意茹,訛稱:因公司網路遭駭客入侵,網購訂單誤刷10筆,可協助取消訂單云云,再佯以台新銀行人員致電被害人高意茹,訛稱:如要取消交易,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被害人高意茹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24日 21時13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4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28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6) 108年7月24日 21時16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為000-0000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 2萬9724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4日 21時18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60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37 曾寶華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24日20時28分許,佯以小三美日購物網站人員,致電告訴人曾寶華,訛稱:因資料多下了20筆訂單,可以幫你撤銷這筆款項云云,再佯以玉山銀行專員致電告訴人曾寶華,訛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開通個資、取消訂單云云,致告訴人曾寶華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24日 21時34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60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3533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7) 38 李艾玲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27日20時27分許,佯以美咖網路購物平台人員,致電告訴人李艾玲,訛稱:會員資料有誤云云,再佯以元大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李艾玲,訛稱:為取消錯誤扣款,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告訴人李艾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27日 21時34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73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33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8) 39 周芳綺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30日19時6分許起,佯以雅雯倍優公司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周芳綺,訛稱:信用卡遭盜刷,需確認云云,再佯以渣打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周芳綺,訛稱: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盜刷款項云云,致告訴人周芳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30日 21時22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2947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3723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9);
109年度偵字第11672、11673號(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二編號26) 108年7月30日 21時25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2947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30日 21時28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1萬4962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30日 21時31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1萬4962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30日 21時33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1萬4962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30日 21時35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1萬4962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40 林柏瑋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8月6日某時許起,佯以TAAZE讀冊生活二手書網站賣家,致電告訴人林柏瑋,訛稱:因公司作業錯誤,將告訴人林柏瑋誤設為經銷商會員云云,再佯以第一銀行人員致電告訴人林柏瑋,訛稱:若不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會自行分期扣款云云,致告訴人林柏瑋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8月8日 18時22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88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676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0) 108年8月8日 18時50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88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41 林姝庭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6日21時7分前某時許,佯以101原創公司人員,致電告訴人林姝庭,訛稱:因誤將告訴人林姝庭設為經銷商,可協助解除設定云云,再佯以臺灣銀行人員致電告訴人,訛稱:如要解除設定,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告訴人林姝庭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6日21時7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6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原移送併辦意旨書誤為0000-000000,應予更正)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2487號(移送併案審理) 108年7月6日21時13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6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6日21時22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6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6日21時23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6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6日21時25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6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6日22時9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6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6日22時11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6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42 許仙岱(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3017時許,佯以銀行人員,致電告訴人許仙岱,訛稱:需至ATM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許仙岱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30日18時17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9918元 編號0000000號 0000-000000 力豪商號 高雄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1141號(移送併案審理);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1672、11673號(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二編號24) 108年7月30日 18時18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1萬4962元(不含手續費15元) 編號0000000 0000-000000 力豪商號 43 鍾宇謙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6月17日19時25分許,佯以小三美日公司人員,致電告訴人鍾宇謙,訛稱:因公司電腦系統出錯,導致銀行多扣20筆訂單云云,再佯以國泰世華銀行專員致電告訴人鍾宇謙,訛稱:要協助取消云,致告訴人鍾宇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6月17日 21時4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47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178號(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一編號1) 108年6月17日 21時34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原追加起訴書誤為000-0000000000000000,應予更正)。
2萬9747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44 黃欣怡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6月18日19時許,佯以小三美日公司人員,致電告訴人黃欣怡,訛稱:你之前的購物訂單,公司給錯收據云云,再佯以郵局人員致電告訴人,訛稱:要幫你做取消的動作云云,致告訴人黃欣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6月18日 20時22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30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036號(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一編號2) 108年6月18日 20時51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30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45 黃郁善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6日15時11分許,佯以網路賣場101原創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黃郁善,訛稱:因公司作業疏失,將被自動扣款云云,再佯以台北富邦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黃郁善,訛稱:如要解除設定,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黃郁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6日 16時32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65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244號(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一編號3) 46 吳夢綺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16日17時22分許,佯以小三美日公司服務人員,致電告訴人吳夢綺,訛稱:被升級為VIP會員,每個月會從帳戶內扣款云云,再佯以台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吳夢綺,訛稱:要協助做取消云云,致告訴人吳夢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16日 17時49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7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0440號(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一編號4) 47 張科玲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23日20時5分許,佯以小三美日公司人員,致電被害人張科玲,訛稱:因公司人員作業疏失,購物交易設定為分期多筆訂單,要協助取消云云,再佯以中國信託銀行行員致電被害人張科玲,訛稱:要協助取消云云,致被害人張科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23日 21時39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7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9966號(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一編號5) 108年7月23日 21時42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7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3日 21時45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7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48 郭綠菁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25日20時35分許,佯以101原創T恤客服人員,致電被害人郭綠菁,訛稱:因電腦系統更改,誤認為你是經銷商,可能要扣款10次,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郭綠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25日 21時58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 2萬9772元(不含手續費15元) 編號0000000 0000-000000 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3號(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一編號6) 108年7月25日 22時1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 2萬9772元(不含手續費15元) 編號0000000 0000-000000 力豪商號 49 陳珈伊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27日18時43分許起,佯以雅聞公司人員,致電告訴人陳珈伊,訛稱:公司資料重整時,發現你之前購物有被重複扣款云云,再佯以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訛稱:可以直接線上幫忙做扣款終止服務,惟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陳珈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27日 20時50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73元(不含手續費14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195號(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一編號7) 108年7月27日 19時53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999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7日 19時56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999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7日 19時59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999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7日 20時34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73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7日 20時39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73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7日 20時43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73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7日 21時7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73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7日 21時8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73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7日 21時9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73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7日 21時11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73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7日 21時16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73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7日 21時17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73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7日 21時20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73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7日 21時28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73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7日 21時36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688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7日 21時43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688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7日 21時45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688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7日 22時4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73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7日 22時23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73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7日 22時44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73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7日 22時48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73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7日 22時52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73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50 陳右昇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30日9時21分許,佯以小三美日網購公司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陳右昇,訛稱:公司被駭客入侵,造成個資與經銷商個資混在一起,如不取消,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告訴人陳右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30日 21時54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 2萬2947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185號;
109年度偵字第11672、11673號(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一編號8、附表三之二編號27) 108年7月30日 21時57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1萬4962元(不含手續費14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30日 21時59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1萬4962元(不含手續費14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30日 22時3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2947元(追加起訴書誤為1萬4962元,應予更正;
不含手續費14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30日 22時6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2947元(追加起訴書誤為1萬4962元,應予更正;
不含手續費14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30日 22時16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2947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30日 22時19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2947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30日 22時20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1萬4962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30日 22時22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1萬4962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51 謝明妤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8月8日17時46分許起,佯以TAAZE讀冊生活網路書店員工,致電告訴人謝明妤,訛稱:因公司員工誤植告訴人為付費會員,須以網路轉帳取消云云,再佯以富邦銀行行員致電告訴人謝明妤,訛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告訴人謝明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8月8日 18時28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88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9768號(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一編號9) 108年8月8日 18時33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 2萬9788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52 葉秀婷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6月26日,佯以「美咖」網路購物公司人員,致電告訴人葉秀婷,訛稱:因公司工讀生貼錯條碼,把團購商品分成15期分期付款,致使帳戶會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葉秀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6月26日 22時19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1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1672、11673號(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二編號2) 108年6月26日 22時21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1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26日 22時29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1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26日 22時25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1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26日 22時13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1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53 劉珈妘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6月28日,佯以「小三美日」公司人員、郵局人員,陸續致電告訴人劉珈妘,訛稱:因系統異常,誤設為批發商,帳戶將被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劉珈妘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6月27日18時28分許(追加起訴書誤為108年6月28日許,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999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同上,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二編號3) 108年6月27日18時30分許(追加起訴書誤為108年6月28日許,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92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27日18時32分許(追加起訴書誤為108年6月28日許,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92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27日10時33分許(追加起訴書誤為108年6月28日許,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92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追加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應予更正)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27日18時34分許(追加起訴書誤為108年6月28日許,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92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27日18時36分許(追加起訴書誤為108年6月28日許,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92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27日18時37分許(追加起訴書誤為108年6月28日許,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3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27日18時47分許(追加起訴書誤為108年6月28日許,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3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27日18時49分許(追加起訴書誤為108年6月28日許,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3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27日18時56分許(追加起訴書誤為108年6月28日許,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3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27日19時41分許(追加起訴書誤為108年6月28日許,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92元(追加起訴書誤為2萬9791元,應予更正;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27日18時57分許(追加起訴書誤為108年6月28日許,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92元(追加起訴書誤為2萬9791元,應予更正;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27日20時1分許(追加起訴書誤為108年6月28日許,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92元(追加起訴書誤為2萬9791元,應予更正;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27日20時14分許(追加起訴書誤為108年6月28日許,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92元(追加起訴書誤為2萬9791元,應予更正;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27日20時32分許(追加起訴書誤為108年6月28日許,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92元(追加起訴書誤為2萬9791元,應予更正;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27日20時2分許(追加起訴書誤為108年6月28日許,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92元(追加起訴書誤為2萬9791元,應予更正;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54 黃晏蓁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6月30日,佯以「原創101」公司人員、銀行人員,陸續致電告訴人黃晏蓁,訛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將購物訂單誤設為批發商,帳戶將被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黃晏蓁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6月30日 15時29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71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同上,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二編號4) 108年6月30日 15時31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71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30日 16時5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71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30日 15時36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71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6月30日 15時43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71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55 戴南菁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1日,佯以「原創101」公司人員,致電告訴人戴南菁,訛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訂30筆訂單,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戴南菁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1日 19時50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995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同上,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二編號5) 56 孫瑀蔚 (未提告,追加起訴書為已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1日,佯以「101原創T恤」公司人員、銀行人員,陸續致電被害人孫瑀蔚,訛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將購物訂單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帳戶將被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被害人孫瑀蔚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1日 22時50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84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同上,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二編號6) 108年7月1日 22時22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84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57 蔡宜寧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6日,佯以網路賣家、銀行人員,陸續致電告訴人蔡宜寧,訛稱:網購有問題,將被連續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蔡宜寧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6日 16時18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65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同上,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二編號7) 108年7月6日 16時23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65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58 鍾莉梅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14日,佯以網路賣家,陸續致電告訴人鍾莉梅,訛稱:網購有問題,將被 連 續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鍾莉梅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14日 17時5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80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同上,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二編號9) 108年7月14日 17時5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 2萬9780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59 黃冠庭 (未提告,追加起訴書誤為已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14日,佯以網路賣家「雅聞公司」、銀行人員,陸續致電被害人黃冠庭,訛稱:你的網購有問題,將被 連 續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被害人黃冠庭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14日19時14分許至同年月18日12時許間某時許(000-0000000000000000) 2萬9734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同上,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二編號10) 60 范淑如(提告,原追加起訴書記載范如淑,應予更正)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14日,佯以網路賣家「美咖公司」、銀行人員,陸續致電告訴人范淑如,訛稱:因公司人員疏失,將你誤設為批發商,將被 連 續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范淑如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14日 21時29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 2萬9734元(不含手續費)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同上,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二編號11) 108年7月14日 21時25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 2萬9734元(不含手續費)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14日 21時34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 1萬2819元(不含手續費)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61 黃詩瑩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11日,佯以「美咖網路購物平台」、銀行人員,陸續致電告訴人黃詩瑩,訛稱:因公司人員疏失,多刷了5筆訂單,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黃詩瑩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11日 20時41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 2萬9719元(不含手續費)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同上,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二編號12) 108年7月11日 21時22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 2萬9719元(不含手續費)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62 劉文豪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13日,佯以「小三美日」、銀行人員,陸續致電告訴人劉文豪,訛稱:因系統異常誤設為批發商,帳戶會被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劉文豪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13日 21時51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 2萬9734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同上,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二編號13) 108年7月13日 22時2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 2萬9734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13日 22時5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 2萬9734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13日 21時58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 2萬7918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63 徐寶芸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13日,佯以網路賣家,致電告訴人徐寶芸,訛稱:因網站購物交易設定為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徐寶芸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17日 19時17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 2萬9797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同上,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二編號14) 108年7月17日 19時17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 2萬9997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17日 19時24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 2萬9997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64 王彰毅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16日,佯以「very buy」、銀行人員,陸續致電告訴人王彰毅,訛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付款,你的帳戶會被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王彰毅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17日17時47分許(追加起訴書誤為108年7月16日許,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0000) 2萬9727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同上,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二編號15) 108年7月17日17時56分許(追加起訴書誤為108年7月16日許,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0000) 2萬9727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17日17時58分許(追加起訴書誤為108年7月16日許,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0000) 2萬9727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17日17時49分許(追加起訴書誤為108年7月16日許,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0000) 2萬9727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65 連珮婷 (原名 連 鈊漩,未提告,追加起訴書誤為已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18日19時30分許,佯以「原創T恤」、銀行人員,陸續致電被害人連珮婷,訛稱:帳戶遭人扣款1萬元,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被害人連珮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18日19時30分後至21時23分前某時(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6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同上,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二編號16) 108年7月18日 21時23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89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18日 21時26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89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18日 21時37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89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18日 21時39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 2萬9762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66 蔣宜恬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19日,佯以網路賣家,致電告訴人蔣宜恬,訛稱:因交易錯帳、分期多筆,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蔣宜恬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19日 20時32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56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同上,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二編號17) 108年7月19日 19時58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29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19日 20時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56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67 余佳穎 (未提告,追加起訴書誤為已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19日,佯以「美咖公司」、銀行人員,陸續致電被害人余佳穎,訛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為批發商,帳戶將被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被害人余佳穎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19日 22時15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1萬6936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同上,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二編號18) 108年7月19日 22時6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59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68 楊琮賀 (未提告,追加起訴書誤為已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20日,佯以網路賣家,致電被害人楊琮賀,訛稱:因交易錯帳、分期多筆,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被害人楊琮賀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20日 16時5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59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同上,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二編號19) 108年7月20日 16時8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59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0日 16時15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59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0日 16時18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59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69 陳宛易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24日,佯以「雅虎公司」、郵局人員,陸續致電告訴人陳宛易,訛稱:因電腦被駭,資料被改成分期付款,帳戶將被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陳宛易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24日 21時33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60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同上,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二編號20) 108年7月24日 21時51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60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4日 21時46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60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4日 21時48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60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4日 22時9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60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70 王奕文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24日,佯以網路買家,致電告訴人王奕文,訛稱:因公司作業錯誤,誤設為重複訂單,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王奕文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24日 19時19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60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同上,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二編號22) 108年7月24日 19時20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60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4日 19時22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60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4日 19時32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60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71 劉家玉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28日,致電告訴人劉家玉,訛稱:因網路系統異常,導致信用卡遭盜刷,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劉家玉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28日 17時49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1萬9961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同上,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二編號23) 108年7月28日 17時56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1萬9961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8日 17時59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9981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28日 18時15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9981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72 余星瑩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30日,佯以「原創101」人員,致電告訴人余星瑩,訛稱:因銀行作業疏失,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余星瑩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30日 20時55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1萬4962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同上,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二編號25) 108年7月30日 20時56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1萬4962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108年7月30日 21時16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1萬4962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73 李靜怡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8月8日,致電告訴人李靜怡,訛稱:因之前網購訂單有誤,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李靜怡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8月8日 18時54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88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同上,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二編號28) 108年8月8日 19時11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88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編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74 乙○○ (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6日14時許,佯以「永豐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被害人乙○○,訛稱因101原創購物平台交易問題,將要凍結帳戶,需操作ATM輸入認證碼云云,致被害人乙○○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永豐銀行帳戶,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6日15時2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9746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帳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870、9871號(誤為追加起訴,第二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75 丁○○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7月4日20時19許,佯以購物平台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丁○○,訛稱因101原創購物平台交易問題,將要凍結帳戶,需操作ATM輸入認證碼云云,告訴人丁○○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永豐銀行帳戶,而匯款至右列玉山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7月4日22時22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號)。
2萬2762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帳號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同上,誤為追加起訴,第二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附表六:犯罪事實三㈠之【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部分】告訴人、被害人(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對應帳戶) 金額 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帳號認證電話/申登人 備註 1 蔡季伶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9月9日某時,明知並無販售行李箱正品,竟透過蝦皮網站,向告訴人蔡季伶訛稱:我有販售德國RIMOWA行李箱正品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訂購貨品,並以信用卡支付貨款。
108年9月9日21時58分許 1萬8680元(不含宅配費用90元) ⑴帳號hwoibu77722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19號(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五)
附表七:犯罪事實三㈠之【橘子支付公司會員帳號部分】告訴人、被害人(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對應帳戶) 金額 橘子支付公司網站會員帳號/帳號認證電話/申登人 備註 1 曾于芩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9月6日18時55分許,佯以101原創服飾工作人員,致電告訴人曾于芩,訛稱:因公司遭駭客入侵,先前購物交易被多刷了幾筆款項,會被扣款云云,再佯以台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訛稱: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云云,致告訴人曾于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國泰世華銀行之虛擬代收帳號。
108年9月6日 19時0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 9200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帳號ghuew5263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9084號(誤為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四) 108年9月6日 19時11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 9600元(不含手續費15元) ⑴帳號olbunw0910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附表八:犯罪事實三㈠之證據出處
編號 所涉告訴人/被害人 證據出處 1 周岑縈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岑縈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軍偵14卷二第119至123頁)。
⒉告訴人周岑縈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見軍偵14卷二第249頁)。
⒊告訴人周岑縈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見軍偵14卷二第251至257頁)。
⒋告訴人周岑縈提供之泰世華銀行存摺(見軍偵14卷二第265頁)。
⒌屏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職務報告(見偵5369卷一第63頁)。
⒍告訴人周岑縈匯款一覽表(見偵5369卷一第64至68頁)。
⒎玉山銀行電子支付會員及交易資料(見偵5369卷一第69至72頁)。
⒏力豪商號之台灣大哥大108年6月11日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暨門號申請明細表(見偵5369卷一第73至79頁)。
⒐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2 張雅娟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雅娟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6033卷第16至16頁反面) ⒉告訴人張雅娟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轉帳e-mail通知(見警6033卷第36至37頁)。
⒊告訴人張雅娟提供之國泰世華myATM轉出明細查詢結果(見警6033卷第38頁)。
⒋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7月30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87854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警6033卷第25至27頁)。
⒌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6033卷第29頁)。
⒍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3 楊璧菁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璧菁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97卷第35至42頁)。
⒉告訴人楊璧菁提供之第一銀行岡山分行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見偵34397卷第85至89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7月2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84019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偵34397卷第69至72頁)。
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34397卷第77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4 杜翰迪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杜翰迪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9030卷第7至9頁)。
⒉告訴人杜翰迪提供之台新銀行轉帳收據、台新銀行提款卡(見偵9030卷第25至27、49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7月18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81435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實體帳戶及交易資料(見偵9030卷第19至23頁)。
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9030第15至17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5 廖芝儀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廖芝儀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見警0774卷第1至5頁、偵288卷第26至28頁)。
⒉告訴人廖芝儀提供之臺灣銀行台東分行存摺影本(見偵288卷第30頁)。
⒊告訴人廖芝儀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0774卷第27至28頁)。
⒋告訴人廖芝儀提供之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之通話紀錄(見警0774卷第29頁)。
⒌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8月6日玉編號山個(集中)字第1080091114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警0774卷第31至35頁)。
⒍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0774卷第36至37頁)。
⒎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6 楊薇玉 (未提告) ⒈證人即被害人楊薇玉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4910卷第17至19頁)。
⒉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7月22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83809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偵14910卷第25至27頁)。
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14日法大字第108089000號書函檢附門號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查詢、申請人力豪商號108年6月11日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申請明細表、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准許設立登記函、商業登記抄本、己○○之證件影本、力豪商號108年6月25日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換號明細表、設立登記資料(見偵14910卷第29至47頁)。
7 蕭孟菁 (未提告) ⒈證人即被害人蕭孟菁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0219卷第11至15頁)。
⒉被害人蕭孟菁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0219卷第45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7月2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84018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警0219卷第31至33頁)。
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0219卷第35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8 陳思云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思云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3935卷第39至41頁)。
⒉告訴人陳思云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3935卷第53頁)。
⒊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偵33935卷第55頁)。
⒋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33935卷第33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9 陳惠茹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惠茹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811卷第121至125頁、第127至129頁)。
⒉告訴人陳惠茹提供之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811卷第227至228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9月17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08069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偵3811卷第231至232頁)。
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3811卷第237至238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10 姜林淑貞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姜林淑貞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811卷第131至135頁)。
⒉告訴人姜林淑貞提供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811卷第255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12月6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44304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偵3811卷第259至263頁)。
⒋力豪商號108年6月28日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暨行動門號明細表(見偵10451卷第139至143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11 何家鋒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何家鋒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5300卷第7至11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5300卷第27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7月29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86867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警5300卷第23至25頁)。
⒋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5300卷第29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12 羅翊文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羅翊文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59卷第63至65頁)。
⒉告訴人羅翊文提供之彰化銀行、郵局提款卡影本、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159卷第85至87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9月2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02921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偵159卷第51至53頁)。
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159卷第55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13 林學遠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學遠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3210卷第7至9頁)。
⒉告訴人林學遠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3210卷第49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8月14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94576號函檢附支付寶業務專戶名稱及帳號資訊、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警3210卷第27至29頁)。
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3210卷第35至36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14 卓芷瑋(未提告) ⒈證人即被害人卓芷瑋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少 連 偵26卷第20至21頁反面、警2458卷第56至59頁、他1223卷第37至38頁)。
⒉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少 連 偵26卷第40至41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10月30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25830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少 連 偵26卷第28至29頁)。
⒋力豪商號108年7月3日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暨行動門號明細表(見偵10451卷第145至149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15 柯宜娟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柯宜娟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2458卷第108至110頁)。
⒉告訴人柯宜娟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2458卷第111至112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8月8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92182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警2458卷第74至75頁)。
⒋力豪商號108年7月3日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暨行動門號明細表(見偵10451卷第145至149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16 方佳華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方佳華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1999卷第91至99頁)。
⒉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1999卷第151至155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8月5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90342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偵31999卷第102至105頁)。
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31999卷第115至117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17 陳秀菊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秀菊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335卷第35至37頁、第39至40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通知截圖(見偵34335卷第98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10月5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13776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偵34335卷第63至67頁)。
⒋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8月19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95610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偵34335卷第69至71頁)。
⒌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34335卷第85至87頁)。
⒍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18 吳佳恬 (未提告) ⒈證人即被害人吳佳恬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見偵1628卷第25至26頁、偵575卷第11至11頁反面) ⒉被害人吳佳恬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8774卷第10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7月30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87854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警8774卷第11至12頁)。
⒋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8774卷第17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19 陳秀玲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秀玲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3936卷第14至15頁)。
⒉告訴人陳秀玲提供之華南銀行轉帳紀錄截圖(見偵33936卷第77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8.23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98429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偵33936卷第46至48頁)。
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33936卷第50至51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20 李嘉芬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嘉芬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5200卷第57至60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鍾莉梅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見警5200卷第1至4頁、第68至69頁、偵6921卷第39至40頁)。
⒊告訴人李嘉芬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5200卷第62頁)。
⒋鍾莉梅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警5200卷第8至8頁反面) ⒌全國性繳費交易資料查詢(轉出帳號000000-000000查詢)(見警5200卷第33頁)。
⒍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11月27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40697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警5200卷第34至37頁)。
⒎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5200卷第38至39頁)。
⒏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21 鍾莉梅 (提告) 22 洪烽鈞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烽鈞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1998卷第79至82頁)。
⒉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8月22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97372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偵31998卷第85至89頁)。
⒊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31998卷第91至92頁)。
⒋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23 朱盈螢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朱盈螢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見警1966卷第31至34頁、偵5052卷第113至120頁)。
⒉告訴人朱盈螢提供之太平區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1966卷第100至101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10月15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17483號函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警1966卷第50至58頁)。
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1966卷第63至65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24 李慶二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慶二於警詢中之指訴(偵10630卷第49至51頁)。
⒉告訴人李慶二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0630卷第57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8月7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91561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偵10630卷第59至63頁)。
⒋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偵10630卷第77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25 林詩敏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詩敏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8920卷第5至9頁、第11至13頁)。
⒉告訴人林詩敏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8920卷第51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8月14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80094564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警8920卷第53至57頁)。
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8920卷第59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26 莊宜芳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莊宜芳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4038卷第69至71頁)。
⒉告訴人莊宜芳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截圖(見偵34038卷第85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8月12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93112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偵34038卷第47至49頁)。
⒋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34038卷第31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27 莊麗凰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莊麗凰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1055卷一第203至204頁)。
⒉告訴人莊麗凰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11055卷一第245至253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9月6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05420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偵11055卷一第259至261頁)。
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11055卷一第263至264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28 蔡惠美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惠美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見軍偵27卷第10至12頁、第85至85頁反面) ⒉告訴人蔡惠美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見軍偵27卷第13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9月17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08069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軍偵27卷第16至18頁)。
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軍偵27卷第19至19頁反面)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29 黃淑芬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淑芬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見警6481卷第11至17頁、偵3249卷第12頁)。
⒉告訴人黃淑芬提供之臺灣企業銀行歷史交易明細(見警6481卷第19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9月2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09182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警6481卷第73至80頁)。
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6481卷第85至87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30 方雨嬋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方雨嬋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見警7270卷第11至12頁、偵18250卷第33至34頁)。
⒉告訴人方雨嬋提供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7270卷第33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8月12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93166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警7270卷第17至19頁)。
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7270卷第21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31 張右萱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右萱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9600卷第7至8頁)。
⒉告訴人張右萱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9600卷第9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8月15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95092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警9600卷第11至14頁)。
⒋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9600卷第17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32 方美玲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方美玲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4500卷第9至10頁反面) ⒉告訴人方美玲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4500卷第34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8月29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01414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警4500卷第22至24頁)。
⒋門號0000-000000之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見偵1953卷第13至14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33 吳惠君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惠君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729卷第19至23頁)。
⒉告訴人吳惠君提供之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729卷第65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8月20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96459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偵3729卷第25至29頁)。
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3729卷第31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34 黃宜楨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宜楨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8227卷第1至2頁)。
⒉告訴人黃宜楨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8227卷第7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9月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0000000.438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警8227卷第11至14頁)。
⒋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8227卷第15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35 蔡育靜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育靜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見偵2560卷第33至36頁、第147至148頁)。
⒉告訴人蔡育靜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2560卷第37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8月20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96459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偵2560卷第55至56頁)。
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2560卷第61至62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36 高意茹 (未提告) ⒈證人即被害人高意茹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3682卷第29至31頁)。
⒉被害人高意茹提供之華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3682卷第39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8月20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96459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警3682卷第33至37頁)。
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3682卷第49至51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37 曾寶華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寶華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3483卷第25至27頁)。
⒉告訴人曾寶華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見偵33483卷第35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8月22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97343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偵33483卷第37至41頁)。
⒋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33483卷第43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38 李艾玲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艾玲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5000卷第32至33頁)。
⒉告訴人李艾玲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5000卷第34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8月8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92182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警5000卷第35至36頁)。
⒋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5000卷第52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39 周芳綺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周芳綺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7100卷第67至69頁)。
⒉告訴人周芳綺提供之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見警7100卷第71至74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8月29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01263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警7100卷第39至41頁)。
⒋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10月9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15899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警7100卷第42至44頁)。
⒌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7100卷第45至46頁)。
⒍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40 林柏瑋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柏瑋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8500卷第7至9頁)。
⒉告訴人林柏瑋提供之第一銀行存摺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8500卷第21至23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9月12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07006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警8500卷第12至15頁)。
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8500卷第24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41 林姝庭(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姝庭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1406卷第20至25頁)。
⒉告訴人林姝庭提供之臺幣活存明細截圖(見警1406卷第52至54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8月5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90344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警1406卷第35至36頁)。
⒋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11月4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131024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警1406卷第37至38頁)。
⒌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10年1月25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100007274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警1406卷第39至41頁反面) ⒍力豪商號108年7月3日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暨行動門號明細表(見偵10451卷第145至149頁)。
⒎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42 許仙岱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仙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見警2600卷第22至25頁、11672卷第369至375頁、偵859卷第17至18頁)。
⒉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8月14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94741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警2600卷第37至39頁)。
⒊被害人許仙岱之高雄英德街郵局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見警2600卷第40至41頁)。
⒋告訴人許仙岱提供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2600卷第42頁、偵11672卷第377頁)。
⒌玉山銀行電子支付會員資料、交易資料(見偵11672卷第45至69頁)。
⒍力豪商號之台灣大哥大108年7月264日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暨門號申請明細表(見偵10451卷第181至187頁)。
⒎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43 鍾宇謙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鍾宇謙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6731卷第7至8頁)。
⒉告訴人鍾宇謙提供之中華郵政金融卡影本、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中華郵政e動郵局交易通知(見警6731卷第29、45、47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7月8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76036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8月12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93087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警6731卷第53至63頁)。
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6731卷第65、78之1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44 黃欣怡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欣怡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21345卷第65至68頁)。
⒉告訴人黃欣怡提供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見偵21345卷第111、117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7月16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80281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偵21345卷第119至123頁)。
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21345卷第133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45 黃郁善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郁善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5837卷第35至37頁)。
⒉告訴人黃郁善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15837卷第58頁)。
⒊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偵15837卷第39頁)。
⒋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15837卷第42至43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46 吳夢綺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夢綺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2012卷第43至45頁)。
⒉告訴人吳夢綺提供之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12012卷第115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8月15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95164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偵12012卷第63至65頁)。
⒋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12012卷第117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47 張科玲 (未提告) ⒈證人即被害人張科玲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8415卷第15至17頁)。
⒉被害人張科玲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8415卷第41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10月2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12021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警8415卷第33至35頁)。
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8415卷第25至27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48 郭綠菁 (未提告) ⒈證人即被害人郭綠菁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見偵1807卷第49至51頁)。
⒉被害人郭綠菁提供之郵政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1807卷第71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9月17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08069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偵1807卷第87至89頁)。
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1807卷第93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49 陳珈伊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珈伊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9271卷第3至10頁)。
⒉告訴人陳珈伊提供之匯款明細一覽表、網路銀行轉帳明細、玉山銀行存戶交易明細整合查詢、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見偵19271卷第13至17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9月24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112859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偵8195卷第41至43頁)。
⒋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9月25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10664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偵19271卷第18至19頁)。
⒌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11月26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40274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偵19271卷第20至21頁)。
⒍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8195卷第47至52頁、偵19271卷第24至26頁)。
⒎力豪商號108年7月26日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暨行動門號明細表(見偵10451卷第181至182頁)。
⒏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50 陳右昇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右昇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7500卷第276至278頁、偵11672卷第401至405頁)。
⒉告訴人陳右昇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見警8281卷第16至18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9月17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08088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警8281卷第4至5頁反面) 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8281卷第6至6頁反面) ⒌玉山銀行電子支付會員資料、交易資料(見偵11672卷第45至69頁)。
⒍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⒎力豪商號之台灣大哥大108年7月26日、108年7月29日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暨門號申請明細表(見偵10451卷第181至195頁)。
⒏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51 謝明妤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明妤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0141卷第41至43頁)。
⒉告訴人謝明妤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見警0141卷第53至54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9月9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05603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警0141卷第57至61頁)。
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0141卷第63至64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52 葉秀婷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葉秀婷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1672卷第79至85頁)。
⒉告訴人葉秀婷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11672卷第87至91頁)。
⒊玉山銀行電子支付會員資料、交易資料(見偵11672卷第45至69頁)。
⒋力豪商號之台灣大哥大108年6月25日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暨門號申請明細表(他1174卷第34至36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53 劉珈妘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珈妘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1672卷第101至105頁)。
⒉告訴人劉珈妘提供之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11672卷第107至111頁)。
⒊玉山銀行電子支付會員資料、交易資料(見偵11672卷第45至69頁)。
⒋力豪商號之台灣大哥大108年6月25日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暨門號申請明細表(他1174卷第34至36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54 黃晏蓁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晏蓁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1672卷第117至121頁)。
⒉告訴人黃晏蓁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11672卷第127至129頁)。
⒊玉山銀行電子支付會員資料、交易資料(見偵11672卷第45至69頁)。
⒋力豪商號之台灣大哥大108年6月28日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暨門號申請明細表(見偵10451卷第139至143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55 戴南菁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戴南菁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1672卷第135至139頁)。
⒉告訴人戴南菁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11672卷第141頁)。
⒊玉山銀行電子支付會員資料、交易資料(見偵11672卷第45至69頁)。
⒋力豪商號之台灣大哥大108年6月28日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暨門號申請明細表(見偵10451卷第139至143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56 孫瑀蔚 (未提告) ⒈證人即被害人孫瑀蔚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1672卷第147至149頁)。
⒉被害人孫瑀蔚提供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11672卷第151至153頁)。
⒊玉山銀行電子支付會員資料、交易資料(見偵11672卷第45至69頁)。
⒋力豪商號之台灣大哥大108年6月28日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暨門號申請明細表(見偵10451卷第139至143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57 蔡宜寧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宜寧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1672卷第159至165頁)。
⒉告訴人蔡宜寧提供之郵政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11672卷第167頁)。
⒊玉山銀行電子支付會員資料、交易資料(見偵11672卷第45至69頁)。
⒋力豪商號之台灣大哥大108年7月3日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暨門號申請明細表(見偵10451卷第145至149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58 鍾莉梅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鍾莉梅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見警5200卷第1至4頁、第68至69頁、偵6921卷第39至40頁)。
⒋鍾莉梅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新興分行存摺影本(見警5200卷第13至14之1頁)。
⒊玉山銀行電子支付會員資料、交易資料(見偵11672卷第45至69頁)。
⒋力豪商號之台灣大哥大108年7月10日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暨門號申請明細表(見偵10451卷第119至125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59 黃冠庭(未提告)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冠庭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1672卷第199至203頁)。
⒉被害人黃冠庭提供之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網路銀行轉帳明細、通話紀錄截圖(見偵11672卷第205頁)。
⒊玉山銀行電子支付會員資料、交易資料(見偵11672卷第45至69頁)。
⒋力豪商號之台灣大哥大108年7月10日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暨門號申請明細表(見偵10451卷第119至125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60 范淑如(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范淑如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1672卷第211至215頁)。
⒉告訴人范淑如提供之郵政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11672卷第217至219頁)。
⒊玉山銀行電子支付會員資料、交易資料(見偵11672卷第45至69頁)。
⒋力豪商號之台灣大哥大108年7月10日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暨門號申請明細表(見偵10451卷第119至125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61 黃詩瑩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詩瑩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1672卷第225至231頁)。
⒉告訴人黃詩瑩提供之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11672卷第233頁)。
⒊玉山銀行電子支付會員資料、交易資料(見偵11672卷第45至69頁)。
⒋力豪商號之台灣大哥大108年7月9日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暨門號申請明細表(見偵10451卷第151至155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62 劉文豪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文豪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1672卷第237至241頁)。
⒉告訴人劉文豪提供之聯邦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偵11672卷第247頁)。
⒊玉山銀行電子支付會員資料、交易資料(見偵11672卷第45至69頁)。
⒋力豪商號之台灣大哥大108年7月9日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暨門號申請明細表(見偵10451卷第151至155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63 徐寶芸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徐寶芸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1672卷第275至277頁)。
⒉告訴人徐寶芸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11672卷第279頁)。
⒊玉山銀行電子支付會員資料、交易資料(見偵11672卷第45至69頁)。
⒋力豪商號之台灣大哥大108年7月15日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暨門號申請明細表(見偵10451卷第157至163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64 王彰毅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彰毅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1672卷第253至259頁)。
⒉告訴人王彰毅提供之安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11672卷第265、269頁)。
⒊玉山銀行電子支付會員資料、交易資料(見偵11672卷第45至69頁)。
⒋力豪商號之台灣大哥大108年7月15日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暨門號申請明細表(見偵10451卷第157至163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65 連珮婷(原名連鈊漩,未提告) ⒈證人即被害人 連珮婷 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1672卷第285至287頁)。
⒉被害人連珮婷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11672卷第289至293頁)。
⒊玉山銀行電子支付會員資料、交易資料(見偵11672卷第45至69頁)。
⒋力豪商號之台灣大哥大108年7月15日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暨門號申請明細表(見偵10451卷第157至163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66 蔣宜恬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蔣宜恬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1672卷第299至303頁)。
⒉告訴人蔣宜恬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11672卷第309至311頁)。
⒊玉山銀行電子支付會員資料、交易資料(見偵11672卷第45至69頁)。
⒋力豪商號之台灣大哥大108年7月19日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暨門號申請明細表(見偵10451卷第165至171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67 余佳穎 (未提告) ⒈證人即被害人余佳穎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1672卷第319至321頁)。
⒉玉山銀行電子支付會員資料、交易資料(見偵11672卷第45至69頁)。
⒊力豪商號之台灣大哥大108年7月19日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暨門號申請明細表(見偵10451卷第165至171頁)。
⒋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68 楊琮賀 (未提告) ⒈證人即被害人楊琮賀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1672卷第327至329頁)。
⒉被害人楊琮賀提供之郵政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11672卷第331頁)。
⒊玉山銀行電子支付會員資料、交易資料(見偵11672卷第45至69頁)。
⒋力豪商號之台灣大哥大108年7月19日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暨門號申請明細表(見偵10451卷第165至171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69 陳宛易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宛易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1672卷第335至339頁)。
⒉告訴人陳宛易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11672卷第341至347頁)。
⒊玉山銀行電子支付會員資料、交易資料(見偵11672卷第45至69頁)。
⒋力豪商號之台灣大哥大108年9月24日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暨門號申請明細表(見偵10451卷第173至179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70 王奕文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奕文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1672卷第451至455頁)。
⒉告訴人王奕文提供之郵政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7500卷第298頁)。
⒊玉山銀行電子支付會員資料、交易資料(見偵11672卷第45至69頁)。
⒋力豪商號之台灣大哥大108年9月24日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暨門號申請明細表(見偵10451卷第173至179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71 劉家玉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家玉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1672卷第355至359頁)。
⒉告訴人劉家玉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見偵11672卷第361至363頁)。
⒊玉山銀行電子支付會員資料、交易資料(見偵11672卷第45至69頁)。
⒋力豪商號之台灣大哥大108年7月264日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暨門號申請明細表(見偵10451卷第181至187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72 余星瑩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余星瑩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1672卷第387至391頁)。
⒉告訴人余星瑩提供之台新銀行提款卡影本、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見警7500卷第267頁、偵11672卷第393頁)。
⒊玉山銀行電子支付會員資料、交易資料(見偵11672卷第45至69頁)。
⒋力豪商號之台灣大哥大108年7月264日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暨門號申請明細表(見偵10451卷第181至187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73 李靜怡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靜怡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1672卷第421至423頁)。
⒉告訴人李靜怡提供之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11672卷第281頁)。
⒊玉山銀行電子支付會員資料、交易資料(見偵11672卷第45至69頁)。
⒋力豪商號之台灣大哥大108年8月8日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暨門號申請明細表(見偵10451卷第201至206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74 乙○○ (未提告) ⒈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8498卷第185至193頁)。
⒉被害人乙○○提供之郵政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8498卷第195至197頁)。
⒊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7月29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87151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偵38498卷第301頁)。
⒋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8498卷第203至206頁)。
⒌告訴人丁○○提供之板業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8498卷第207頁)。
⒍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7月29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87201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偵38498卷第299頁)。
⒎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他7415卷一第32頁)。
⒏力豪商號之台灣大哥大108年7月3日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暨門號申請明細表(見偵10451卷第145至149頁)。
⒐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75 丁○○ (提告) 76 蔡季伶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季伶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6589卷第35至39頁)。
⒉告訴人蔡季伶提供之蝦皮訂單資料、蔡季伶與蝦皮賣家帳號「hwoibu77722」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6589卷第71至85頁)。
⒊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17日樂購蝦皮字第0191017002Q號函檢附賣家註冊帳號「hwoibu77722」基本資料(見偵16589卷第59至60頁)。
⒋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16589卷第61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77 曾于芩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曾于芩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19775卷第29至39頁)。
⒉告訴人曾于芩提供之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19775卷第117頁)。
⒊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27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19120011號函檢附虛擬帳號對應之驗證人及交易資料(見偵19775卷第111至115頁)。
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19775卷第85頁)。
⒌力豪商號之台灣大哥大108年8月30日行動寬頻業務異動申請書暨門號申請明細表(見偵10451卷第219至225頁)。
⒍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強制換頁==========
附表九:犯罪事實三㈡、㈢之告訴人、被害人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樂點公司會員帳號/帳號認證電話/申登人 備註 1 簡瑋漢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8年3月25日18時許,在Wootalk交友網站與告訴人簡瑋漢結識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訛稱:可見面,但要先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告訴人簡瑋漢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便利商店購買GASH遊戲點數後,提供點數序號及密碼予對方,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再將點數儲存至右列會員帳號內。
108年3月26日 11時43分許 5000元 ⑴帳號XZ0000000000(追加起訴書誤為VZ0000000000,應予更正) ⑵0000-000000 ⑶協群公司 屏東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2、56號(追加起訴,第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108年3月26日 11時43分許 5000元 108年3月26日 11時43分許 5000元 108年3月26日 11時2分許(追加起訴書誤為10時46分許,應予更正) 3000元 ⑴帳號YZ000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協群公司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交付時間 交付物品 通訊軟體LINE帳號/ 帳號認證電話/ 申登人 備註 2 林欣怡(未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LINE暱稱「簡明兒」於108年10月30日前某時,在通訊軟體LINE張貼台灣運動彩券免費賺錢之不實訊息,並於108年10月30日起,向被害人林欣怡訛稱:要租借銀行帳戶,每本帳戶每10天租用代價為1萬1000元云云,致被害人林欣怡陷於錯誤,以統一超商交貨便,寄交帳戶存摺、提款卡予對方。
108年11月4日 22時許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宜蘭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 ⑴帳號gh737 ⑵0000-000000 ⑶力豪商號 屏東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5809號(起訴書附表五)
附表十:犯罪事實三㈡、㈢之證據出處
編號 所涉告訴人/被害人 證據出處 1 簡瑋漢 (提告) ⒈證人即告訴人簡瑋漢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33226卷第51至53頁)。
⒉告訴人簡瑋漢提供之全家便利商店購買GASH POINT點數收據(見偵33226卷第199至201頁)。
⒊樂點公司【GASH會員申登資訊】資料暨卡片訂單查明細(見偵33226卷第109至112頁)。
⒋協群公司108年9月17日協字第0000000號文檢附力豪商號之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核准設立資料、協群公司與力豪商號108年3月20日線上遊戲營銷合作合約(見偵17500卷二第179至193頁)。
⒌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2 林欣怡 (未提告)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欣怡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見偵3047卷第27至30頁、第130至130頁反面)。
⒉被害人林欣怡提供之交貨便顧客留存聯(見偵3047卷第31頁)。
⒊被害人林欣怡提供之與LINE暱稱「簡明兒」之對話紀錄截圖、FACEBOOK暱稱「方依依」之貼文(見偵3047卷第33至53頁反面)。
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搜字第62號搜索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109年1月22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之LINE帳號「gh737」使用者註冊資訊光碟1片(見偵3047卷第68至72頁)。
⒌LINE帳號「gh737」LINE使用者註冊資訊及通訊歷程(見偵3047卷第81至92頁)。
⒍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3047卷第60頁)。
⒎力豪商號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偵8643卷一第107頁)。
==========強制換頁==========
附表十一:犯罪事實一部分之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驗證時間一覽表
編號 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 帳號驗證時間 認定依據或證據出處 門號號碼 門號申登人 對應本判決附表編號 1 wukongsweet 107年11月7日1時43分前某時 告訴人楊晞敏匯款時間前 0000-000000 青波茶行 附表一編號1 2 faan6409 107年11月30日16時26分前某時 告訴人蘇桓誼匯款時間前 0000-000000 附表一編號2至5 3 toney190488 107年12月21日19時2分前某時 告訴人蔡采凌匯款時間前 0000-000000 附表一編號6 4 ua2kk8 108年1月7日18時30分前某時 告訴人李思穎匯款時間前 0000-000000 附表一編號7 5 Z0000000000 108年1月8日15時15分前某時 告訴人詹巧帆匯款時間前 0000-000000 附表一編號8、9 6 bill28458 108年1月9日18時1分前某時 告訴人劉瓴金匯款時間前 0000-000000 附表一編號10至14 7 totorobuy 108年1月16日19時39分前某時 告訴人潘健偉匯款時間前 0000-000000 附表一編號15 8 ysknm41 108年1月20日17時8分前某時 告訴人洪吟均匯款時間前 0000-000000 附表一編號16 9 sherrysweetai 108年1月24日15時58分前某時 告訴人李陳子潔匯款時間前 0000-000000 附表一編號17 10 ffchb66 108年1月10日18時54分前某時 告訴人賴雨函匯款時間前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一編號18 11 chang0664 107年10月20日14時35分前某時 告訴人劉素珊匯款時間前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一編號19、20 12 gtr000000 107年10月20日22時6分前某時 告訴人鄢晨欣、劉品彣匯款時間前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一編號21 13 jj500259 108年1月27日 17時41分前某時 告訴人呂軒彤、楊巧蕙匯款時間前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一編號22、23
附表十二:犯罪事實二部分之樂點公司會員帳號驗證時間一覽表編號 樂點公司會員帳號 帳號驗證時間 證據出處 門號號碼 門號申登人 對應本判決附表編號 1 GZ0000000000 108年2月10日2時6分許 偵17500卷二第94頁 0000-000000 協群電信有限公司 附表三編號3 2 VZ0000000000 108年2月13日1時25分許 偵6555卷第169頁 0000-000000 附表三編號1、2 3 VZ0000000000 108年2月19日2時7分許 偵8643卷一第475頁 0000-000000 附表三編號4 4 CZ0000000000 108年2月22日12時28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附表三編號5 5 BZ0000000000 108年2月27日2時52分許 偵11941卷第37頁 0000-000000 附表三編號6
附表十三:犯罪事實三㈠玉山銀行電支會員編號帳號驗證時間一覽表
編號 玉山銀行電支會員編號 帳號驗證時間 認定依據或證據出處 門號號碼 門號申登人 對應本判決附表編號 1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7日 18時30分許 軍偵14卷二第103頁 0000-000000 力豪商號 附表五編號1 2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7日 18時43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3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7日 18時43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4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7日 19時14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5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7日 20時11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6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7日 20時16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7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7日 20時18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8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7日 20時19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9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7日 20時23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10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7日 20時23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11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7日 20時23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12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7日 20時25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13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7日 20時40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14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7日 20時46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15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7日 20時54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16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7日 20時56分許 警6731卷第57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43 17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7日 21時20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1 18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7日 21時26分許 軍偵14卷二第103頁 0000-000000 19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7日 21時27分許 警6731卷第61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43 20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7日 21時33分許 軍偵14卷二第103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1 21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7日 21時33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2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7日 21時40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3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7日 21時45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4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7日 21時45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5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7日 21時45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6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7日 22時8分許 偵5369卷一第41頁 0000-000000 27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7日 22時12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8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7日 22時38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9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7日 22時45分許 偵5369卷一第42頁 0000-000000 30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7日 22時50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31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7日 22時58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32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7日 23時23分許 偵5369卷一第69頁 0000-000000 33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7日 23時23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34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7日 23時26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35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7日 23時50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36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8日 16時46分許 軍偵14卷二第103頁 0000-000000 37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8日 16時52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38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8日 16時52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39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8日 16時53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40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8日 16時53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41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8日 17時2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42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8日 19時22分許 偵21345卷第123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44 43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18日 19時42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44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1日 22時25分許 警6033號卷第27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2 45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1日 22時25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46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5日 23時2分許 偵34397卷第71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3 47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5日 23時4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48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6日 22時13分前某時 告訴人葉秀婷匯款前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52 49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6日 22時19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50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6日 22時21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51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6日 22時29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52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6日 22時25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53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6日 23時2分許 偵9030卷第21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4 54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6日 23時3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55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6日 23時3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56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6日 23時4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57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6日 23時4分許 偵9030卷第22頁 0000-000000 58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6日 23時16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59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6日 23時55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60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7日 0時1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61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7日 0時2分許 偵9030卷第23頁 0000-000000 62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7日 0時3分許 警0774卷第33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5 63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7日 0時4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64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7日 0時4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65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7日 0時11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66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7日 16時16分許 警0774卷第34頁 0000-000000 67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7日 16時16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68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7日18時28分前某時 告訴人劉珈妘匯款前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53 69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7日 16時22分許 警0774卷第34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5 70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7日18時30分前某時 告訴人劉珈妘匯款前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53 71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7日18時32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72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7日10時33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73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7日18時34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74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7日 16時43分許 偵14910卷第27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6 75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7日18時36分前某時 告訴人劉珈妘匯款前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53 76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7日 16時56分許 警0219號卷第33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7 77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7日18時37分前某時 告訴人劉珈妘匯款前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53 78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7日18時47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79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7日18時49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80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7日18時56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81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7日 18時42分許 警0219號卷第33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7 82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7日 19時35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83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7日19時41分前某時 告訴人劉珈妘匯款前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53 84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7日20時2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85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7日18時57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86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7日20時1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87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7日 20時3分許 偵33935卷第55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8 88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7日20時14分前某時 告訴人劉珈妘匯款前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53 89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7日20時32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90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9日 14時23分許 偵3811卷第233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9 91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9日 14時23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92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9日 14時40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93 編號無 108年6月29日 14時47分許 偵3811卷第234頁 0000-000000 94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9日 18時24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95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29日 18時25分許 偵3811卷第261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10 96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30日 15時29分前某時 告訴人黃晏蓁匯款前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54 97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30日 15時31分前某時 告訴人黃晏蓁匯款前 0000-000000 98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30日 16時5分前某時 告訴人黃晏蓁匯款前 0000-000000 99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30日 15時36分前某時 告訴人黃晏蓁匯款前 0000-000000 100 編號0000000 108年6月30日 15時43分前某時 告訴人黃晏蓁匯款前 0000-000000 101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日 18時40分許 警5300卷第25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11 102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日 19時50分前某時 告訴人戴南菁匯款前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55 103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日 22時50分前某時 告訴人孫瑀蔚匯款前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56 104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日 22時22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105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6日 16時18分前某時 告訴人蔡宜寧匯款前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57 106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6日 16時23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107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6日 16時4分許 偵15837卷第39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45 108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6日 16時23分許 警1406卷第38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41 109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6日 20時45分許 警1406卷第36頁 0000-000000 110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6日 21時1分許 警1406卷第41頁 0000-000000 111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6日 21時2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112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6日 21時9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113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6日 22時6分許 警1406卷第41頁反面 0000-000000 114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6日 22時7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115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7日 17時13分許 偵159卷第53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12 116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7日 17時13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117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7日 17時26分許 警3210卷第29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13 118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7日 17時33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119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7日 17時39分許 少連偵26卷第29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14 120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7日 17時43分許 警3210卷第29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13 121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7日 17時56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122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7日 17時57分許 少連偵26卷第29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14 123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7日 19時37分許 警2458卷第74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15 124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7日 19時39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125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7日 19時52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126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8日 19時58分許 偵31999卷第103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16 127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8日 20時10分許 偵34335卷第71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17 128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8日 20時11分許 偵31999卷第104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16 129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8日 22時27分許 偵31999卷第103頁 0000-000000 130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8日 22時28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131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8日 22時36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132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9日 17時43分許 偵34335卷第67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17 133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9日 18時40分許 警8774卷第12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18 134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1日 20時41分前某時 告訴人黃詩瑩匯款前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61 135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1日 21時22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136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3日 21時51前某時 告訴人劉文豪匯款前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62 137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3日 22時2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138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3日 22時5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139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3日 20時36分許 偵33936卷第47頁反面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19 140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3日 21時58分前某時 告訴人劉文豪匯款前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62 141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3日 22時59分許 偵33936卷第47頁反面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19 142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3日 23時18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143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3日 23時27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144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3日 23時38分許 偵33936卷第47頁 0000-000000 145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3日 23時41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146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3日 23時42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147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3日 23時43分許 偵33936卷第48頁 0000-000000 148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3日 23時43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149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4日 17時5分前某時 告訴人鍾莉梅匯款前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58 150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4日 17時5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151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4日 17時37分許 警5200卷第36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20 152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4日 21時29分前某時 告訴人范淑如匯款前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60 153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4日 19時25分許 警5200卷第36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21 154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4日19時14分前某時 告訴人黃冠庭匯款前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59 155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4日 21時25分前某時 告訴人范淑如匯款前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60 156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4日 21時34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157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5日 19時33分許 偵31998卷第87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22 158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5日 19時33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159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5日 19時56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160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5日 19時57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161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5日 21時39分許 警1966卷第53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23 162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5日 21時48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163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5日 21時49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164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5日 21時51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165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5日 21時59分許 警1966卷第49頁 0000-000000 166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6日 17時37分許 偵12012卷卷第65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46 167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6日 18時35分許 偵10630號卷第63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24 168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6日 22時44分許 警8920卷第55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25 169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7日 17時58分前某時 告訴人王彰毅匯款前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64 170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7日 17時56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171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6日 23時4分許 警8920卷第55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25 172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7日 17時47分前某時 告訴人王彰毅匯款前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64 173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7日 17時49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174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7日 19時17分前某時 告訴人徐寶芸匯款前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63 175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7日 19時24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176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7日 19時17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177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7日 19時12分許 偵34038卷第49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26 178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8日 18時8分前某時 偵11055卷一第261頁(即訂單成立前之時間)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27 179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8日 18時9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180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8日 18時10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181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8日 18時26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182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8日 18時27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183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8日 18時29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184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8日 18時33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185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8日 18時44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186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8日 18時44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187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8日 19時2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188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8日 19時4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189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8日 19時6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190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8日 19時6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191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8日 19時31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192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8日 19時31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193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8日19時30分前某時 被害人連珮婷匯款前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65 194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8日 21時23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195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8日 21時26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196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8日 21時37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197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8日 21時39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198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9日 19時58分前某時 告訴人蔣宜恬匯款前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66 199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9日 20時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200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9日 20時32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201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9日 22時15分前某時 被害人余佳穎匯款前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67 202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0日 16時5分前某時 被害人楊琮賀匯款前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68 203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0日 16時8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204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19日 22時6分前某時 被害人余佳穎匯款前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67 205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0日 16時15分前某時 被害人楊琮賀匯款前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68 206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0日 16時18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207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0日15時2分許 軍偵27卷第18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28 208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0日15時6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09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0日15時7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10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2日18時16分許 警6481卷第77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29 211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2日18時22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12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2日18時28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13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2日19時33分許 警6481卷第79頁 0000-000000 214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2日19時34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15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2日19時35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16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2日19時36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17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2日19時37分許 警6481卷第80頁 0000-000000 218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2日19時44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19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2日19時46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20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2日20時39分許 警7270卷卷第18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30 221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2日20時41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22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3日19時53分許 警9600卷第13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31 223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3日 20時12分許 警8415卷第35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47 224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3日 20時14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25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3日20時15分許 警4500卷第23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32 226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3日 20時21分許 警8415卷第35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47 227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4日16時51分許 偵3729卷第29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33 228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4日16時53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29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4日17時06分許 警8227卷第13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34 230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4日 19時19分前某時 告訴人王奕文匯款前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70 231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4日 19時20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232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4日 19時32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233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4日 19時22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234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4日20時33分許 偵2560卷第59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35 235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4日20時49分許 警3682卷第35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36 236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4日20時50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37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4日20時58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38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4日21時4分許 偵2560卷第59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35 239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4日21時07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40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4日 21時33分前某時 告訴人陳宛易匯款前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69 241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4日21時28分許 偵33483卷第39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37 242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4日 21時46分前某時 告訴人陳宛易匯款前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69 243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4日 21時48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244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4日 21時51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245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4日 22時9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246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5日 19時53分許 偵1807卷卷第89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48 247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5日 19時55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48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7日 19時42分許 偵19271卷第19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49 249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7日 19時50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50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7日 19時56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51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7日 20時17分許 偵8195卷第43頁 0000-000000 252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7日 20時20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53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7日 20時23分許 偵19271卷第19頁 0000-000000 254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7日 20時28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55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7日 20時30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56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7日 20時31分許 偵8195卷第43頁 0000-000000 257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7日 20時36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58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7日 20時40分許 偵19271卷第21頁 0000-000000 259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7日 21時7分許 偵19271卷第19頁 0000-000000 260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7日 21時10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61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7日 21時15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62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7日 21時24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63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7日 21時33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64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7日 21時38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65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7日 21時42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66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7日 22時3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67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7日 22時18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68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7日 22時36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69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7日 22時45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70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7日 22時50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71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7日21時30分許 警5000卷第36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38 272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8日 17時49分前某時 告訴人劉家玉匯款前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71 273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8日 17時56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274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8日 17時59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275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28日 18時15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276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30日 16時18分許 警2600卷第39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42 277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30日 16時47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78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30日 20時55分前某時 告訴人余星瑩匯款前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72 279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30日 20時56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280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30日 21時16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281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30日20時35分許 警7100卷第44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39 282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30日20時45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83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30日21時14分許 警7100卷第41頁 0000-000000 284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30日21時14分許 警7100卷第44頁 0000-000000 285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30日 21時45分許 警8281卷第5頁正面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50 286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30日 21時48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87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30日 21時49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88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30日 21時54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89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30日 21時54分許 警8281卷第5頁反面 0000-000000 290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30日 22時16分前 告訴人陳右昇匯款前 0000-000000 291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30日 22時19分前 同上 0000-000000 292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30日 22時20分前 同上 0000-000000 293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30日 22時22分前 同上 0000-000000 294 編號0000000 108年8月2日 15時19分許 警8500卷第15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40 295 編號0000000 108年8月5日 15時31分許 警0141卷第59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 編號51 296 編號0000000 108年8月2日 16時43分許 同上 0000-000000 297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4日 21時47分許 他7415卷一第31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75 298 編號0000000 108年8月8日 16時6分許 警8500卷第15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40 299 編號0000000 108年8月8日 18時54分前某時 告訴人李靜怡匯款前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73 300 編號0000000 108年8月8日 19時11分前某時 同上 0000-000000 301 編號0000000 108年7月5日 20時20分許 他7415卷一第29頁 0000-000000 同上 附表五編號74
附表十四:犯罪事實三㈠部分之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驗證時間一覽表
編號 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 帳號驗證時間 證據出處 門號號碼 門號申登人 對應本判決附表編號 1 帳號hwoibu77722 108年9月9日 21時58分前某時 告訴人蔡匯款前 0000-000000 力豪商號 附表六編號1
附表十五:犯罪事實三㈠部分之橘子支付公司會員帳號驗證時間一覽表
編號 橘子支付公司會員帳號 帳號驗證時間 證據出處 門號號碼 門號申登人 對應本判決附表編號 1 帳號ghuew5263 108年9月5日 22時58分許 偵19775卷第113頁 0000-000000 力豪商號 附表七編號1 2 帳號olbunw0910 108年9月5日 22時59分許 偵19775卷第114頁 0000-000000
附表十六:犯罪事實三㈡、㈢部分之樂點公司會員帳號、通訊軟體LINE帳號之驗證時間一覽表
編號 樂點公司會員帳號 帳號驗證時間 證據出處 門號號碼 門號申登人 對應本判決附表編號 1 XZ0000000000 108年3月23日 2時38分許 偵33226卷第111頁反面 0000-000000 協群電信有限公司 附表九編號1 2 YZ0000000000 108年3月23日2時43分許 偵33226卷第111頁正面 0000-000000 編號 通訊軟體LINE帳號 帳號驗證時間 證據出處 門號號碼 門號申登人 對應本判決附表編號 3 帳號gh737 108年10月20日22時18分許 偵3047卷第81頁 0000-000000 力豪商號 附表九編號2
==========強制換頁==========
附表十七:扣案物品一覽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出處 沒收與否(如是,其沒收性質) 110年度易字第535號部分 1-1 台灣大哥大SIM卡 20張 甲○○(由己○○提出) 警7500卷第329、347、351頁、偵10451卷第61至65頁 是,供犯罪所用之物 1-2 台灣大哥大SIM卡 11張 1-3 台灣大哥大SIM卡 31張 1-4 台灣大哥大SIM卡 31張 1-5 台灣大哥大SIM卡 31張 1-6 台灣大哥大SIM卡 31張 1-7 台灣大哥大SIM卡 31張 1-8 台灣大哥大SIM卡 31張 1-9 台灣大哥大SIM卡 31張 1-10 OPPO牌、型號R15白色手機(門號0000000000、含SIM卡2張、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 1支 己○○ 否。
與本案無關 1-11 SUGAR牌手機、無SIM卡) IMEI 1:000000000000000000 IMEI 2:000000000000000000 1支 甲○○ 否。
與本案無關 1-12 三星牌手機(無SIM卡、IMEI 1:00000000000000000 、IMEI 2:000000000000000) 1支 甲○○ 否。
與本案無關 1-13 NOKIA牌手機(無SIM卡、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 1支 甲○○ 否。
與本案無關 110年度易字第891號部分 2-1 蘋果牌型號IPHONE 6S+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己○○ 他7415卷一第95頁 否。
與本案無關 2-2 黑色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1張) 1支 曾于珊 他7415卷二第300頁 否。
與本案無關 2-3 ASUS手機(含SIM卡1張,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 1支 丙○○ 他7415卷一第179頁 否。
與本案無關 2-4 合作金庫存摺 1本 丙○○ 偵38498卷第255頁 否。
與本案無關與本案無關 2-5 合作金庫VISA金融卡1張 1張 丙○○ 否。
與本案無關與本案無關 2-6 SAMSUNG牌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丙○○ 否。
與本案無關 2-7 合作契約書 1本 丙○○ 否。
與本案無關 2-8 隨身碟 2支 丙○○ 否。
非違禁物或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2-9 房屋租賃契約 1本 曾于珊 他7415卷二第300頁 否。
與本案無關 2-10 蘋果牌黑色IPHONE手機(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1張) 1支 劉政漢 他7415卷二第300頁 否。
與本案無關 2-11 蘋果牌IPHONE手機(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丙○○ 他7415卷一第179頁 否。
與本案無關 3-1 電腦主機 1台 丙○○ 他7415卷一第179頁 否。
與本案無關 3-2 黑色電腦主機 1台 劉政漢 他7415卷二第300頁 否。
非被告甲○○所有,不予沒收 3-3 ASUS筆記型電腦 1台 甲○○(甲○○之母鄭惠香提出) 偵38498卷第239頁 是。
供犯罪所用之物 備註: ⑴1-1至1-13為本院110年度成保管字第237號(見易535卷一第103至104頁)。
⑵2-1至2-11為本院111年度成保管字第460號(見易891卷一第131至132頁)。
其中關於屏東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1648號扣案物品清單誤載所有人部分,由本院逕依員警製作之各扣押物品清單更正之。
⑶3-1至3-3為本院111年度成保管字第503號(見易891卷一第215頁)。
其中關於屏東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1648號扣案物品清單誤載所有人部分,由本院逕依員警製作之各扣押物品清單更正之。
==========強制換頁==========
附表乙:卷目代碼對照表
卷宗編號 卷宗簡稱 起訴書部分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418號 偵4418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423號 偵6423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305號 偵15305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506號 偵6506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845號 偵16845卷 上卷之前案資料 偵16845卷前案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433號 偵7433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168號 偵13168卷 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83015467號 警5467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765號 偵9765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845號 偵15845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42號 偵942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598號 偵16598卷 南市警善偵字第1080476956號 警6956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77號 偵1677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8254號 偵18254卷 南市警麻偵字第1080084863號卷一 警4863卷一 南市警麻偵字第1080084863號卷二 警4863卷二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906號 偵6906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879號 偵16879卷 南市警佳偵字第1080115921號 警5921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505號 偵6505卷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887號 偵8887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907號 偵6907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582號 偵10582卷 南市警佳偵字第1090156614號 警6614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908號 偵6908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42號 偵1742卷 南市警佳偵字第第0000000000號 警8976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555號 偵6555卷 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80026356號 警6356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470號 偵9470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921號 偵28921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529號 偵9529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639號 偵10639卷 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0872264600號 警4600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43號 偵943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941號 偵11941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04號 偵1804卷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500號卷一 偵17500卷一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500號卷二 偵17500卷二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643號卷一 偵8643卷一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643號卷二 偵8643卷二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643號卷三 偵8643卷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319號 偵15319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030號 偵9030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825號 偵10825卷 南市警善偵字第1080343210號 警3210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0號 偵80卷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910號 偵14910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76號 偵676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8250號 偵18250卷 南市警善偵字第1080367270號 警7270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28號 偵828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359號 偵12359卷 彰警分偵字第1080043682號 警3682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96號 偵1096卷 馬警分偵字第1090100219號 警0219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06號 偵1106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397號 偵34397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57號 偵1357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9號 偵159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59號 偵1359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390號 偵16390卷 南市警善偵字第1080336033號 警6033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0號 偵1500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3935號 偵33935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28號 偵1628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75號 偵575卷 南市警一偵字第1080328774號 警8774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76號 偵1676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48號 偵2248卷 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0872438500號 警8500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84號 偵1884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335號 偵34335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93號 偵2793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3936號 偵33936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074號 偵3074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1999號 偵31999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33號 偵3533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3483號 偵33483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23號 偵3723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832號 偵6832卷 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873557100號 警7100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93號 偵3793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038號 偵34038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94號 偵3794卷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88號 偵288卷 上卷之前案資料 偵288卷前案 武警偵字第1090000774號 警0774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0號 少連偵30卷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1號 少連偵11卷 吉警偵字第10800022458號 警2458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033號 偵4033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268號 偵4268卷 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872325000號 警5000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069號 偵4069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1998號 偵31998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 偵4070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60號 偵2560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573號 偵4573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984號 偵8984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766號 偵4766卷 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080048920號 警8920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574號 偵4574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983號 偵8983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765號 偵4765卷 鹿警分偵字第1080018277號 警8227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721號 偵4721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545號 偵5545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49號 偵3249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13號 偵1513卷 南市警永偵字第1080566481號 警6481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722號 偵4722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641號 偵6641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74號 偵2474卷 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0871795300號 警5300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938號 偵4938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921號 偵6921卷 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872815200號 警5200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064號 偵5064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29號 偵3729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核交字第378號 核交378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095號 偵5095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155號 偵5155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51號 偵3251卷 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0872069600號 警9600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135號 偵5135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386號 他1386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41號 他1141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53號 偵1953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147號 偵10147卷 里警偵字第10832094500號 警4500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648號 偵5648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11號 偵3811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136號 偵5136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540號 偵6540卷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052號 偵5052卷 嘉市警二偵字第1090701966號 警1966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733號 偵6733卷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軍偵字第27號 軍偵27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809號 偵5809卷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047號 偵3047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51號 偵7051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974號 他1974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54號 少連偵54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223號 他1223卷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6號 少連偵26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195號 偵7195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630號 偵10630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核交字第1287號 核交1287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315號 偵7315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369號卷一 偵5369卷一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369號卷二 偵5369卷二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軍偵字第14號卷一 軍偵14卷一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軍偵字第14號卷二 軍偵14卷二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軍偵字第14號卷三 軍偵14卷三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732號 偵7732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055號卷一 偵11055卷一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055號卷二 偵11055卷二 追加起訴(本院110年度易字第535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036號 偵8036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333號 偵5333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345號 偵21345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673號 偵11673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451號 偵10451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羈字第60號 聲羈60卷 高市警刑大偵3字第10971077500號 警7500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185號 偵8185卷 和警分偵字第1090018281號 警8281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440號 偵10440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012號 偵12012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0436號 偵30436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966號 偵9966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718號 偵17718卷 南市警永偵字第1090448415號 警8415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672號 偵11672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682號 偵4682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174號 他1174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聲他字第764號 聲他764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聲他字第765號 聲他765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聲他字第788號 聲他788卷 高市警刑大偵3字第10970391800號 警1800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136號附卷 偵5136卷附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195號 偵8195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271號 偵19271卷 上卷之前案資料 偵19271卷前案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084號 偵9084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775號 偵19775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768號 偵9768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939號 偵12939卷 平警分刑字第1080030141號 警0141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63號 偵2563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658號 偵13658卷 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870102300號卷一 警2300卷一 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870102300號卷二 警2300卷二 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870102300號卷三 警2300卷三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44號 偵1244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3478號 他3478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5297號 他5297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4307號 他4307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991號 偵6991卷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837號 偵15837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78號 偵1178卷 南市警一偵字第10906266731號 警6731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2號 偵52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226號 偵33226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9號 偵219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589號 偵16589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6號 偵56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3號 偵53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72號 偵23172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552號 偵7552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07號 偵1807卷 移送併辦(110年偵字第111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141號 偵11141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8605號 他8605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4213號 他4213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789號 偵5789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59號 偵859卷 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0872212600號 警2600卷 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9939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939號 偵9939卷 竹縣北警偵字第1103804538號 警4538卷 追加起訴(本院110年度易字第8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719號 偵12719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870號 偵9870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871號 偵9871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7415號卷一 他7415卷一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7415號卷二 他7415卷二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498號 偵38498卷 上卷之前案資料 偵38498卷前案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718號 偵12718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191號 偵21191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192號 偵21192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162號 偵32162卷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163號 偵32163卷 另案調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28號卷) 高市警鳳分偵第00000000000號 警8800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119號 偵21119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260號 審易260卷 上卷之前案資料 審易260卷前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28號 易128卷 上卷之前案資料 易128卷前案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13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385號 偵11385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7885號 他7885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聲搜字第9號 聲搜9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聲搜字第15號 聲搜15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892號 偵16892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36號 偵15036卷 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0973426100號 警6100卷 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2487號、111年度偵字第1826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487號 偵12487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26號 偵1826卷 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03001406號 警1406卷 竹縣北警偵字第1113800355號 警0355卷 本院卷宗 本院109年度易字第959號卷一 易959卷一 本院109年度易字第959號卷二 易959卷二 本院109年度易字第959號卷三 易959卷三 本院109年度易字第959號卷四 易959卷四 本院110年度易字第535號卷一 易535卷一 本院110年度易字第535號卷二 易535卷二 本院110年度易字第535號卷三 易535卷三 本院110年度易字第891號卷一 易891卷一 本院110年度易字第891號卷二 易891卷二 本院110年度易字第891號卷三 易891卷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