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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智簡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惠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82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惠婷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楊惠婷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被告以一輸入行為侵害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LINE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以一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
㈡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圖私利竟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所為侵蝕商標權人所註冊商標之商標價值與市場利益,並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使消費者對於商品來源之正確認知產生錯誤,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形象,實屬不該;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姿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簡易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扣 案 物 品 │數量 │
├──┼───────────┼────┤
│1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圖樣之│3個 │
│ │行動電源 │ │
├──┼───────────┼────┤
│2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圖│18個 │
│ │樣之行動電源 │ │
├──┼───────────┼────┤
│3 │仿冒MY MELODY 商標圖樣│23個 │
│ │之行動電源 │ │
├──┼───────────┼────┤
│4 │仿冒LINE熊大、莎莉商標│19個 │
│ │圖樣之行動電源 │ │
├──┼───────────┼────┤
│5 │仿冒LINE兔兔商標圖樣之│13個 │
│ │行動電源 │ │
├──┼───────────┼────┤
│6 │仿冒Supreme 商標圖樣之│6個 │
│ │行動電源 │ │
└──┴───────────┴────┘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8238號
被 告 楊惠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惠婷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圖樣,係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審定核准取得商標專用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如行動電源等物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權期間,未經上揭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或輸入相同或近似本案註冊商標之同一或類似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7 月2 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利用手機連接網路登入阿里巴巴網站,向真實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人民,以每件人民幣12元至14元之價格,購入有蠟筆小新、Hello Kitty 、MY MELODY 、熊大、莎莉、兔兔及Supreme 等商標之行動電源共計82個( 不含未經鑑定,印有史迪奇商標之行動電源51個) ,並以其小叔楊正仁之名義為納稅義務人,委由不知情之仲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向我國海關申報進口( 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OP9VQ377) ,以快遞貨物進口方式,自大陸地區輸入上開商品。
嗣於108 年7 月2 日10時許,在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快遞專區進口倉,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查驗時,發現申報內容與實際貨品不符,通知商標權利人到場鑑定後,查悉上情,並扣得仿冒蠟筆小新、Hello Kitty 、MYMELODY、熊大、莎莉、兔兔及Supreme 等商標之行動電源共計82個及未經鑑定之史迪奇商標行動電源51個。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呈請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惠婷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被告臉書擷取畫面翻拍照片、貨物面單照片、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授權書、公證文件、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委任書、商標第00000000號、00000000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資料、LINE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中譯版、商標第00000000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資料、商標第00000000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資料、商標第00000000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資料、委任書、照華國際專利商標法律聯合事務所侵權品估價表、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鑑定意見書、委任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各1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楊惠婷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嫌。
另扣案仿冒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 (現由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保管中) ,共計82件,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另就扣案印有史迪奇商標圖樣之行動電源51個,因迪士尼企業公司並未進行鑑定,是此部分並無證據足認被告涉有上開之犯行,尚與商標法第97條之構成要件有間,自不得遽以該罪相繩。
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係以一輸入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核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郭 姿 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郭 政 偉
附表
┌───┬──────┬──────┬─────┬────┬───┬───┐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商標名稱及圖│註冊/審定 │專用期限│商標權│查扣商│
│ │ │樣 │號 │ │人 │品數量│
│ │ │ │ │ │ │(個) │
├───┼──────┼──────┼─────┼────┼───┼───┤
│1 │仿冒蠟筆小新│蠟筆小新 │- │- │日商雙│3 │
│ │商標圖樣之行│ │ │ │葉社股│ │
│ │動電源 │ │ │ │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2 │仿冒 Hello │Hello Kitty │00000000 │109 年6 │日商三│18 │
│ │Kitty 商標圖│ │ │月15日 │麗鷗股│ │
│ │樣之行動電源│ │ │ │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3 │仿冒 MY MELO│MY MELODY │00000000 │109 年6 │ │23 │
│ │DY 商標圖樣 │ │ │月15日 │ │ │
│ │之行動電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仿冒 LINE 熊│熊大、莎莉 │00000000 │114 年2 │LINE │19 │
│ │大、莎莉商標│ │、 │月15日 │股份有│ │
│ │圖樣之行動電│ │00000000 │ │限公司│ │
│ │源 │ │ │ │ │ │
│ │ │ │ │ │ │ │
├───┼──────┼──────┼─────┼────┤ ├───┤
│5 │仿冒 LINE 兔│兔兔 │00000000 │114 年2 │ │13 │
│ │兔商標圖樣之│ │ │月15日 │ │ │
│ │行動電源 │ │ │ │ │ │
│ │ │ │ │ │ │ │
├───┼──────┼──────┼─────┼────┼───┼───┤
│6 │仿冒 Supreme│Supreme │00000000 │115 年4 │美商第│6 │
│ │商標圖樣之行│ │、 │月30日、│四章股│ │
│ │動電源 │ │00000000 │115 年12│份有限│ │
│ │ │ │、 │月15日、│公司 │ │
│ │ │ │00000000 │110 年7 │ │ │
│ │ │ │、 │月31日、│ │ │
│ │ │ │00000000 │112 年7 │ │ │
│ │ │ │、 │月31日、│ │ │
│ │ │ │00000000 │112 年1 │ │ │
│ │ │ │、 │月15日、│ │ │
│ │ │ │00000000 │116 年12│ │ │
│ │ │ │、 │月15日、│ │ │
│ │ │ │00000000 │111 年3 │ │ │
│ │ │ │ │月3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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