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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真愛密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泰
訴訟代理人 林紘宇律師
鄭植元律師
附民被告 黃揚程(即獨資商號:金采唐珠寶銀樓負責人)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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