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本院認定被告林哲廷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於本
- 二、論罪科刑
- (一)按刑法第266條所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
-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均於民國10
- (三)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 (四)爰審酌被告因貪圖小利,不思循合法方式賺取所需,竟非
- 三、沒收
-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 (二)查被告於偵訊中供承其經營賭博網站迄今獲利大約10至20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2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哲廷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8640號、109 年度偵字第8641號、109 年度偵字第8642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0 年度易字第522 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哲廷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林哲廷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為證據外,餘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266條所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本不以有形空間供公眾出入者為要件,尚應包括無形空間,而以電話、傳真、網路、通訊軟體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以上開方式簽注號碼而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而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並不影響其為犯罪之非難性。
故以電話或通訊軟體LINE傳送賭博財物訊息,仍與賭博罪所規範之「公眾得出入場所」之犯罪構成要件相符。
次按刑法第268條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係指提供特定處所供人從事賭博行為而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
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之訊息,例如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不同,並不影響其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5 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刑法第268條所稱「聚眾賭博」,乃指召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參與賭博之意,且該等不特定之多數人,毋須同時聚集於一處從事賭博之行為,只須其性質係集合多數人而為賭博,而主事者之目的原在聚眾賭博以營利,即成立本罪。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均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月27日起生效。
比較修正前、後條文,僅係將罰金數額調整換算,犯罪構成要件無擴張或減縮,法定刑度亦未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三)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
經查,被告於前揭時、地為上開犯行,係基於同一犯意,在社會客觀通念,亦可認係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而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
依上開說明,被告所為前揭犯行,為「集合犯」,在刑法評價上,得評價為一罪。
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圖利聚眾賭博罪及賭博罪等3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因貪圖小利,不思循合法方式賺取所需,竟非法經營賭博網站供人簽賭下注並與賭客對賭,藉此牟得不法利益,並使參賭之人沉迷不可自拔,所為實非可取;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考量被告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復參酌其等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獲利益、自陳高職畢業、未婚、無子女、目前受僱從事油漆工工作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37至3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刑法第38條之1 之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及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於偵訊中供承其經營賭博網站迄今獲利大約10至20萬元,然於準備程序中供承僅獲利3 至4 萬元等語,其所稱犯罪所得固屬概括數額,惟依現存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經營賭博網站之確切數額,則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認定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為3 萬元,而該犯罪所得並未扣案,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揆之前揭說明,自應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3 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266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儀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政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 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8640號
109年度偵字第8641號
109年度偵字第8642號
被 告 林哲廷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哲廷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8 年7 月間起,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住處,經由通訊軟體Line暱稱「SW- 官方」之人提供管理帳號、密碼,成為「北京賽車全自動投資計畫」賭博網站代理商,即於網路臉書張貼「北京賽車全自動投資計畫_ 賴swgowin 」廣告,以暱稱「SW金流客服」、「SW- 客服」招攬下線會員,下線會員加入Line_ID :@swgowin,並與客戶對賭。
其方式為林哲廷審核會員姓名、身分等個人資料,開設簽賭網站之帳號、密碼予下線會員,並幫會員設置投注軟體,下線會員即可以電腦設備連接網路至「DL大立」( 網址:http://winpk10.net)、「SW全自動化投資項目」投注軟體( 網址:http ://swgowin .com」簽賭網站,進行下注,下線會員須先將現金匯入上線代理商帳號,上線代理商再將現金依比例 ( 5網內幣值:1 新臺幣) ,轉換成上開網站點數,以此下注或透過「SW自動投注軟體」自動下注博奕。
其中賽車有1至10號,押注何車跑贏,每次下注最少新臺幣( 下同) 1 元,最高2 萬至4 萬,每次儲值最少2 萬元,最高賠率為賭注之9.909 倍。
林哲廷及其下線代理商,如下線賭客下注金額即可抽取千分之9 之佣金( 俗稱水錢) 。
如與賭客對賭,佣金為萬分之9 。
自108 年7 月17日至108 年9 月6 日,有如附表所示之賭客鍾雨珊、下游代理商涂詠敬、余彥辰、陳威任依上開方式與林哲廷進行博奕,並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款至林哲廷指定之洪詩善、林怡妮 (均另為不起訴處分) 、游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已另為不起訴處分) 、邱韋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已另為不起訴處分) 帳號,以供賭博之用。
林哲廷自己吸收90% 輸贏,其餘10% 轉給上手。
計林哲廷前後獲利約1 、20萬元。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核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移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移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再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移轉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備考 │
├──┼─────────┼──────────────┼──────┤
│1 │證人鐘雨珊證述 │附表所示匯款事實。 │ │
├──┼─────────┼──────────────┼──────┤
│2 │證人涂詠敬證述 │同上。 │ │
├──┼─────────┼──────────────┼──────┤
│3 │證人余彥敬證述 │同上。 │ │
├──┼─────────┼──────────────┼──────┤
│4 │證人陳威任證述 │同上。 │ │
├──┼─────────┼──────────────┼──────┤
│5 │大立平台廣告資料 │大立平台提供多項娛樂遊戲,保│已表明係博奕│
│ │ │障會員資金以及個資安全,並擁│產業市場,且│
│ │ │有數百萬名註冊玩家,且曲和許│有自動下注模│
│ │ │多博奕產業市場的合法營業執照│式,應係為賭│
│ │ │。獲利模式:群帶獲利、自動下│博,而非投資│
│ │ │注。代理合作共創輝煌。VIP 會│。 │
│ │ │員享有1%現金回饋。 │ │
├──┼─────────┼──────────────┼──────┤
│6 │證人鐘雨珊Line對話│最強的軟體,最好的投資。每日│係投注獲利,│
│ │中廣告資料 │獲利高達本金3.5%。可模擬投注│而非投資獲利│
│ │ │,再決定入場。 │,應為賭博。│
├──┼─────────┼──────────────┼──────┤
│7 │證人涂詠敬Line對話│對方:代理分為 ABCD 盤口。A │ │
│ │資料 │盤賠率 9.909,退水最高是90*5│ │
│ │ │(初退水一萬退水60*5)。B盤賠 │ │
│ │ │率 9.809,退水最高是190*5(初│ │
│ │ │退水,一萬退160*5) C盤賠率9.│ │
│ │ │709,退水最高是290*5(初始退 │ │
│ │ │水一萬退水260*5)。D 盤賠率9.│ │
│ │ │609,退水最高是390*5(退水為 │ │
│ │ │業界最高,幣值 1:5)。目前不│ │
│ │ │開放 D 盤,賠率太低,ABC 三 │ │
│ │ │種盤口都可使用。月投注量達到│ │
│ │ │100 萬,下月提高20。每周一下│ │
│ │ │午3 點前結算。請問做過代理嗎│ │
│ │ │?涂:有啊,以前做通博。----│ │
│ │ │涂:幫我把6300點轉到我另支下│ │
│ │ │線tusma333我等等給我朋友玩看│ │
│ │ │看。 │ │
├──┼─────────┼──────────────┼──────┤
│8 │鐘雨珊Line對話資料│鐘:我要用程式,請問晚上方便│ │
│ │ │嗎?---鐘:所以我如果叫我老 │ │
│ │ │闆玩,我就可以押她的錢了齁。│ │
│ │ │對方:對。---鐘:我剛玩,我 │ │
│ │ │有點怕,所以我跟我老闆說再看│ │
│ │ │看,我怕他輸錢,我連工作都沒│ │
│ │ │有。 │ │
├──┼─────────┼──────────────┼──────┤
│9 │余彥辰Line對話資料│余:哦,對幫我提水錢,放到82│ │
│ │ │0-000000000000。對方:好。--│ │
│ │ │-余:我自己都虧 28000--你給 │ │
│ │ │我 28000,我就不會去告。 │ │
├──┼─────────┼──────────────┼──────┤
│10 │同案被告林怡妮供述│提供帳號給被告林哲廷使用匯款│ │
│ │、中國信託帳號交易│。 │ │
│ │往來明細 │ │ │
├──┼─────────┼──────────────┼──────┤
│11 │同案被告洪詩善供述│提供帳號,供被告林哲廷匯欠伊│ │
│ │、中國信託帳號交易│的錢。 │ │
│ │往來明細 │ │ │
├──┼─────────┼──────────────┼──────┤
│12 │另案被告游綸供述│提供帳號給被告林哲廷使用匯款│ │
│ │、中國信託帳號交易│。 │ │
│ │往來明細 │ │ │
├──┼─────────┼──────────────┼──────┤
│13 │另案被告邱韋樺供述│提供帳號,供被告林哲廷匯欠伊│ │
│ │、中國信託帳號交易│的錢。 │ │
│ │往來明細 │ │ │
└──┴─────────┴──────────────┴──────┘
二、按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既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要件,核其所保護之法益,乃屬社會公序良俗,是該罪所規制者,當非單純之賭博行為,而係「可為他人所見聞之賭博行為」,此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另就「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罰鍰之規定即明。
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認定,自應以賭博行為能為不特定之第三人所見聞為要件。
蓋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之場地始足為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電腦網路係可供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並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在電腦網站開設投注簽賭網站,供人藉由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下注賭博財物,該網站仍屬賭博場所。
惟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要件,是網際網路通訊賭博行為,究應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抑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處罰,則以個案事實之認定是否符合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要件而定,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非字第174 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而實務多數見解既認為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簽賭網站經營者構成刑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其前提即以不特定或多數賭客賭博為要件,如認至簽賭網站進行投注之賭客不構成賭博罪,兩罪之間即生矛盾,況僅有親自駕臨特定實體空間並下注簽賭者,始在受罰之列,無異鼓勵規避刑責,不能與時俱進,不僅無法達到保護社會善良風俗法益之目的,更弱化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範價值。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圖利聚眾賭博、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嫌。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至於告訴意旨指稱被告涉有詐欺罪嫌,顯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檢察官 劉俊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秀婷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3 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姓名 │起迄時間 │賭博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帳號 │總計│匯回金額│
│ │ │ │ │(元) │ │(元)│(元) │
│ │ │ │ │ │ │ │ │
├───┼───────┼──────┼───────────┼────┼────────┼──┼────┤
│鐘雨珊│108 年7 月17日│投資北京賽車│108 年7 月18日14時8 分│4 萬 │000-000000000000│60萬│4萬5250 │
│ │108 年8 月6 日│比賽,儲值最│ │ │(林怡妮) │ │ │
│ │ │低2 萬元,開│108 年7 月22日17時12分│2萬2000 │000-000000000000│ │ │
│ │ │投注帳號,設│108 年7 月22日17時15分│10萬 │000-000000000000│ │ │
│ │ │置投注軟體。│108 年7 月22日17時12分│9 萬8000│000-000000000000│ │ │
│ │ │ │108 年8 月5 日15時23分│5 萬 │000-000000000000│ │ │
│ │ │ │ │ │(游綸) │ │ │
│ │ │ │108 年8 月5 日15時23分│5 萬 │000-000000000000│ │ │
│ │ │ │108 年8 月6 日10時53分│24萬 │000-000000000000│ │ │
├───┼───────┼──────┼───────────┼────┼────────┼──┼────┤
│涂詠敬│108 年6 月14日│投資北京賽車│108 年6 月4 日17時49分│2 萬 │000-000000000000│62萬│20萬 │
│ │108 年8 月7 日│全自動投資計│108 年6 月24日15時35分│3 萬 │000-000000000000│6950│ │
│ │ │畫,儲值最低│108 年6 月24日15時42分│3 萬 │000-000000000000│ │ │
│ │ │2 萬元,開投│108 年6 月26日19時46分│2 萬 │000-000000000000│ │ │
│ │ │注帳號,設置│108 年6 月29日17時9 分│2 萬 │000-000000000000│ │ │
│ │ │投注軟體。 │108 年7 月12日15時19分│5 萬 │000-000000000000│ │ │
│ │ │ │108 年7 月12日15時20分│5 萬 │000-000000000000│ │ │
│ │ │ │108 年7 月12日15時23分│2 萬 │000-000000000000│ │ │
│ │ │ │108 年8 月1 日15時51分│1950 │000-000000000000│ │ │
│ │ │ │108 年8 月5 日17時31分│2 萬 │000-000000000000│ │ │
│ │ │ │108 年8 月7 日16時20分│5 萬 │000-000000000000│ │ │
│ │ │ │108 年8 月7 日16時21分│5 萬 │000-000000000000│ │ │
│ │ │ │108 年8 月7 日16時41分│3 萬 │000-000000000000│ │ │
│ │ │ │108 年8 月7 日16時54分│3 萬 │000-000000000000│ │ │
│ │ │ │108 年8 月7 日16時59分│3 萬 │000-000000000000│ │ │
│ │ │ │108 年8 月7 日17時9 分│5 萬 │000-000000000000│ │ │
│ │ │ │108 年8 月7 日17時10分│5 萬 │000-000000000000│ │ │
│ │ │ │108 年8 月7 日17時25分│3 萬 │000-000000000000│ │ │
│ │ │ │ │ │(洪詩善) │ │ │
│ │ │ │108 年8 月7 日17時27分│1萬 5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邱韋樺) │ │ │
│ │ │ │108 年8 月7 日18時39分│3萬 │000-000000000000│ │ │
├───┼───────┼──────┼───────────┼────┼────────┼──┼────┤
│余彥辰│108 年8 月14日│投資SW北京賽│108 年8 月14日16時 │10萬 │000-000000000000│ │ │
│ │ │車全自動投資│108 年8 月14日16時5 分│10萬 │(游綸) │ │ │
│ │ │計畫研發的程│108 年8 月14日16時10分│8 萬 │ │ │ │
│ │ │式 │ │ │ │ │ │
├───┼───────┼──────┼───────────┼────┼────────┼──┼────┤
│陳威任│108 年9 月6 日│電腦操作職業│108 年9 月12日0 時7 分│2 萬5000│0000000000000 │ │ │
│ │ │簽賭網站 │108 年9 月13日18時8 分│1 萬5000│0000000000000 │ │ │
│ │ │ │108 年9 月18日23時48分│2 萬 │0000000000000 │ │ │
│ │ │ │108 年9 月20日22時26分│4 萬 │0000000000000 │ │ │
│ │ │ │108 年9 月21日19時51分│7000 │0000000000000 │ │ │
│ │ │ │108 年9 月23日17時43分│2 萬7580│0000000000000 │ │ │
│ │ │ │108 年9 月23日20時59分│7000 │0000000000000 │ │ │
│ │ │ │108 年9 月30日11時29分│3萬 │0000000000000 │ │ │
│ │ │ │108 年10月8 日15時21分│4 萬0020│822-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108 年10月11日17時51分│3 萬 │822-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108 年10月11日22時50分│1 萬 │822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