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0,簡,827,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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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8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猷翔


林驩彥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521 號、110 年度偵字第4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猷翔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驩彥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蘇猷翔、林驩彥之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蘇猷翔、林驩彥行為後,刑法第309條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規定將罰金刑之數額提高為30倍,此與修正前之規定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之結果並無不同,因實際上構成要件及法定刑並未變更,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被告蘇猷翔、林驩彥於本案所為犯行,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先予敘明。

㈡核被告蘇猷翔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附表編號1 、2 、4 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被告林驩彥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㈢又被告蘇猷翔發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附表編號1 、2 、4 所示之內容,其犯行之時間、地點密切接近,且係對相同對象實施犯罪行為,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社會評價上,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於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謂被告蘇猷翔有累犯之情形,惟本案法定刑為拘役或罰金,並非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無累犯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蘇猷翔、林驩彥為心智成熟之成年人,因網路遊戲而發生糾紛爭執,不思循理性溝通方式解決問題,竟率爾以前開粗鄙言詞,在網路遊戲聊天室內相互出言侮辱,貶損對方之名譽與社會評價,顯欠缺尊重他人名譽,實屬不該;

又被告2 人迄今尚未達成和解,彌補其等所造成之損害;

惟念其等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考量被告2人之前科紀錄(均見卷附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自述之經濟狀況(均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年籍資料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521號
110年度偵字第4022號
被 告 蘇猷翔
林驩彥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猷翔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 月確定,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竟仍不知悔改,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 108 年 8月 6 日至 108 年 10 月 4 日間,使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
後,登入「三國志風起署漢」網路遊戲中之群組聊天室,因故與林驩彥(遊戲暱稱「飛彥」)發生糾紛,遂在上開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聊天室中,以遊戲暱稱「檒」,發布如附表所示之「協你娘雞巴啦,廢物畜牲」、「不要臉的畜牲好可憐喔」、「刑事局知道你這麼無腦嗎?」等語辱罵林驩彥,足以貶低林驩彥在上開網路遊戲內之評價;
另於 108 年9 月 16 日某時許,林驩彥在上開聊天室遭蘇猷翔辱罵「不要臉的畜牲好可憐喔」等語後,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聊天室中,以遊戲暱稱「飛彥」,發布「不要臉的畜牲可悲喔」等語辱罵蘇猷翔,足以貶低蘇猷翔在上開網路遊戲內之評價。
二、案經林驩彥、蘇猷翔告訴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猷翔、林驩彥供承不諱,並有遊戲聊天室對話截圖、遊戲帳號申請人資料與 IP 位址附表等在卷可稽,是被告 2 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渠 2 人之犯
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 2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被告蘇猷翔就如附表所示多次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足認係基於 1 個意思決定所為反覆性
及延續性之行為,俱為接續犯,請以 1 罪論。再被告蘇猷
翔前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 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
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75 號解釋意旨,斟酌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陳 怡 利
附表:

編號 行為人 發表時間 發表內容 1 蘇猷翔 108 年 8 月 6 日23 時 28 分許 協你娘雞巴啦,廢物畜牲 2 蘇猷翔 108年9月16日 「要不要公布你他媽是同姓戀」、「早就公布了啊,白痴」、「不要臉的畜牲好可憐喔」、、「臉皮真他媽的厚,活到這把年紀還活的這麼沒尊嚴,可憐」、「還問我全名,你他媽真是笑死人」、「幹破你娘」、「死廢物還說沒玩,幹你娘真可憐的畜牲」、「這種廢話只有你這畜牲能說出這種謊,可憐的廢物一個」、「幹你娘真可憐的畜牲」 3 林驩彥 108年9月16日 不要臉的畜牲可悲喔 4 蘇猷翔 108 年 10 月 4日 11 時 47 分許、 11 時 52 分許、 12 時 2 分許 「刑事局知道你這麼無腦嗎?」、「你不無腦?」、「不要廢話嘴砲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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