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陳美均
被 告 藍正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簡上字第101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李宛臻
法 官 錢毓華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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