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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郭昱晴
被 告 江祖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0 年度簡字第14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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