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0,聲,1260,2021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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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人 許銘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524 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 年度院戒執字第8 號、110年度聲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銘雄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許明雄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524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 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 年,並經檢察官核發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而於民國110 年1月28日起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上開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其次,因受處分人接受處遇已屆滿6個月,經依各階段之評估,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此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110 年8 月20日高戒所輔字第11009002610 號函影本及隨函檢附受戒治人報請停止戒治報告表、會議紀錄節本、各期處遇成績評估表影本等附卷可查。

是以,綜合上開評估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分數,以及受處分人於受強制戒治期間之整體表現,足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

從而,聲請人聲請受處分人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江永楨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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