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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人 黃子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 年度戒執一字第20號、110 年度聲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子杰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處分人黃子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126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 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 年,並經檢察官核發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而於民國110 年2 月4日起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上開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㈡受處分人接受強制戒治處遇已屆滿6 個月,其於受強制戒治期間,調適期、心理輔導期、社會適應期之生活規律性評估、調適課程參與評估均為合格;
尿液檢驗結果均為陰性,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認受處分人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報請停止戒治等情,有該所民國110 年9 月7 日高戒所輔字第11009002680 號函影本及隨函檢附之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受戒治人心理輔導期處遇成績評估表、受戒治人社會適應期處遇成績評估表、報請停止戒治報告表各1 份附卷可查。
是以,綜合受處分人於受強制戒治期間之整體表現,足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
從而,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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