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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志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2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志因重傷害案件,於民國109 年11月3 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9 月9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148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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