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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彥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2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彥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彥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8 年4 月22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9 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474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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