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0,聲療停,1,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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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療停字第1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謝琍琍
受 刑 人
即受處分人 丁晨光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強制猥褻案件,聲請停止強制治療,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受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丁晨光因強制猥褻案件,經貴院以101 年度聲療字第1 號裁定應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聲請人自民國101年7 月17日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3項規定,將受處分人安置接受刑後治療在案。

嗣經執行機關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 年8 月25日草療護字第1100008937號函略:「受處分人於110 年7 月18日因自傷導致心肺功能衰竭過世,經該院110 年度第5 次評估會議決議,建議予以結案」等語,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3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 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等語。

二、經查,受處分人前雖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療字第1 號裁定應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有本院上述案號之刑事裁定可稽,然本件聲請於110 年9 月9 日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文章可憑,而受處分人業於110 年7 月18日死亡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督同法醫相驗屬實,除有聲請函內檢附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外,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受處分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受處分人既已死亡,當事人主體不存在,本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自有未合,亦無必要,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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